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建标189一2017 2017 北 京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建标189一201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妇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健 康 施行日期:2 0 8 年 5 月 1 日 服务机构 建 设 标 准 0 2 1 7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7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建标189—2017 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网址:www.jhpress.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棒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3层 邮政编码:100038电话:(010)63906433(发行部) 三河富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印刷 850mm×1168mm1/321.125印张26千字 2018年3月第1版2018年3月第1次印刷 ☆ 统一书号:155182·0217 定价:12.00元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侵权举报电话:(010)63906404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请寄本社出版部调换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7】248号 妇 幼 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 康 服 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 务 局、发展改革委: 机 构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 建 划的通知》(建标【2011184号)要求,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编制 设 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 标 准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 1 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 7 2 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7日 前言 《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 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 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84号)的安排,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 限公司会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国家卫生计生 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等单位共同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 了全国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现状,在总结我国妇幼健康服务 机构建设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了本标 准。建设标准共分六章和一个附录,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 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相关指标 等。 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 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中国中 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号,邮政 编码:10008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河北省妇幼保健中心 :1: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主要起草人:梁建岚 刘晓雷 辛春华 马晓临 陈继跃 金曦 罗 荣 王禄生 朱兆芳 齐贵新 吴翔天李军 曲怡然 宋丽裘洁 谢双保 目 录 第一章 则 1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 5) 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7) 第六章 相关指标 9) 附录 房屋建筑用房构成表 (10)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2) 附件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提高妇幼健康服务机 构项目决策与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 准,充分发挥妇幼健康服务功能和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 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妇幼健康服 务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 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新建、改建和扩 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 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备、节能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 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 件,避免重复或过度建设。 现有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 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妇女 儿童健康服务为中心的原则,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 第七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 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 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自构成 第九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宜划分为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三个 级别,分为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和不设置住院床位 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第十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确定 的保健人员编制人数和床位数确定。 第十一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建筑设 备、附属设施组成。场地包括建设用地、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 和停车场等。房屋建筑主要包括保健用房和医疗用房(设置住院 床位的机构)等。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 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信息系统、网络及智能化设备、动力工 程、燃气工程、太阳能工程设备等。附属设施包括供水、供电、污水 处理、垃圾收集等。 承担科研、教学任务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还应设置相应的科 研教学用房,有科研需求的可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动物实验用房。 第十二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配套设施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 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镇公共设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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