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 建标184—201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7年12月1日 2017北京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 (敬老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7〕17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 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 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 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特困人 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 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在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 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 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 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24日前言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 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 标〔2012〕192号)的要求,由民政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 成。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农村五保供养 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 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的建设经验教训,在科学分析论证的 基础上,形成了本建设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 的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后,进一步 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 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 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施、配套设备和主要技术经 济指标。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 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 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 1007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建设标准的解释工作由民政部 规划财务司负责。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主编单位:中元国际(上海)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编制组成员:宫蒲光冯亚平刘健蒋玮缪丽 刘伟刘勇杨光伟曹放王进 杜鹏沈韧沈立洋唐琼徐波 ·1·罗定元官曾霞徐晨季春伟王鹏飞 许娇丽杜文忠 主要起草人:沈立洋罗定元许娇丽周瑞佳柳青 杜文忠林群聪朱峰刘敬 ·2·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4) …………………………………… 第四章面积指标 (5) ……………………………………………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施 (6) …………………………………… 第六章配套设备 (9) …………………………………………… 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 …………………………………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2) ………………………………… 附件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建设,提 高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农村特困 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及农村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又称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 机构、农村敬老院,基本职能是为农村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 务,本建设标准以下简称为敬老院。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服务,合理确定敬老 院建设规模及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敬老 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 部门督促、检查敬老院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敬老院建设项目。 第四条敬老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及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立足当前,兼顾长 远,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与建设水平。 第五条敬老院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满足供养对象在生活保障 和照料护理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按照科学性、合理性相结合的原 则,做到经济适用、功能完善、设施齐全。 第六条敬老院建设应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应纳 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 其建设用地应纳入乡镇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第七条敬老院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社会福利 设施,强调资源整合与共享,要充分体现国家对绿色、节能、环保、 减排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敬老院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敬老院的供养对象为农村特困人员,建设规模应根据服 务区域农村特困人员近三年平均数量及集中供养需求确定。 第十条敬老院的建设规模类别划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敬老院建设规模类别划分 类别 床位数(床) 年供养对象数量(人) 一类 221~300 367~500 二类 121~220 201~366 三类 60~120 100~200 注:年供养对象数量接近下限值的,其建没规模宜采用对应床位数下限值;年供养 对象数量接近上限值的,其建没规模宜采用对应床位数上限值;中间部分采用 插入法确定。 第十一条敬老院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施和配套 设备构成。 第十二条敬老院的房屋建筑由供养对象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组 成,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敬老院各类用房 用房类别供养刘象用房 管理服务用房 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管理用房附属用房 房屋名称居室 药品室 阅览室 接待室 厨房、餐厅 护理员值班室卫生保健室书画室 值班室 洗衣房 公用卫生间临终关怀室棋牌室 管理室 库房、门卫 污物间 — 综合活动室财务室 设备用房 — — — 资料档案室职工宿舍 — — — 会议室 — 注:1居室含卧室、卫生间及储物空间,宜设置阳台;值班室另含监控室;职工宿舍 含职工休息室、卫生间。 2当敬老院设置护理型床位时,护理型床位的相关用房设置应符合《老年养护 院建设标准》的规定。 3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相应的功能用房。 ·2·第十三条敬老院的场地包括院区道路、室外活动场、绿地、衣物 晾晒场、停车场、堆场等,临近基地的地方还应设置供养对象从事 作业劳动的场地。绿地率和停车场地用地面积不应低于当地的规 划要求。 第十四条敬老院的建筑设施和配套设备应包括供水、采暖、供 电、安保、通信、消防、网络设备等。 ·3·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敬老院的选址应符合当地规划要求,并应满足以下条 件: 一、远离各类有毒有害污染源,与高噪声、高污染源的防护距 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二、地形平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 易发区; 三、交通便利,公用设施条件较好; 四、便于利用周边已有的生活、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敬老院总平面布局应按照功能进行布置,做到功能分 区合理、服务流线通畅。 第十七条敬老院的建设用地应按照建设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确定用地面积。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9,绿 地率不宜低于35%,宜有集中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宜为3m2/人~ 4m2/人,衣物晾晒场地宜为30m2~90m2。 第十八条敬老院供养对象居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2h的日照 要求。生活用房与活动用房、康复用房宜相对集中布置,供养对象 生活单元的设置应以方便供养对象的生活起居和有利于管理为原 则。 第十九条敬老院院区内的供养对象人行通道应满足无障碍要 求,院区内道路应满足消防和救护的要求。 ·4·第四章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敬老院的房屋总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照规模类别和单床 建筑面积确定。 第二十一条各类规模敬老院房屋总建筑面积及单床建筑面积不 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各类规模敬老院房屋总建筑面积及单床建筑面积 类别 床位数(床) 总建筑面积(m2)单床建筑面积(m2/床) 一类 221~300 6078~7950 27.5~26.5 二类 121~220 3606~6050 29.8~27.5 三类 60~120 1950~3576 32.5~29.8 注:1大于300床参照300床的面积指标下限执行。 2同一类别内规模小的取面积指标上限进行建设,规模大的取面积指标下限 进行建设,中间采用插入法计算;总规模越大,单床面积指标取值越小。 3当设置护理型床位吋,护理型床位的单床建筑面积应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 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敬老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配可参照表4确定。 表4敬老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配表(%) 用房类别一类 二类 三类 300床~221床220床~121床120床~60床 供养对象用房生活用房 67~65 65~61 61~56 医疗保健用房 3 3~4 4~5 公共活动用房 3~4 4~5 5~7 管理服务用房管理用房 5~6 6~7 7~9 附属用房 22 22~23 23 注:1平均使用面积系数不应低于0.65。 2表中比例为参考值,各地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不突破总规模的情况下进 行调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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