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 建标179—2016 2016 北 京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6]29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 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 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 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综合 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 6月1日起施行。 在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 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 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2日 前言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 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7192号)的 要求,由民政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 中心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等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 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的经 验教训,在科学论证与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本建设标准的征求意 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稿, 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城乡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和一个附录,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 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和主要技术经 济指标等。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 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 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 1007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建设标准的解释工作由民政部 规划财务司负责。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主编单位:东南大学 参编单位:南京金陵科技学院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编制组成员:宫蒲光冯亚平刘健张晓峰缪丽 .1: 刘伟 王进 朱 冷嘉伟 鲍莉 吴锦绣 刘琰 张萍 龙书芹 何永乐 侯文杰 主要起草人:朱雷 冷嘉伟 鲍莉吴 吴锦绣 刘 琰 张萍龙书芹 何永乐 髪录 目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5) 第四章 面积指标 (6) 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 7 )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9) 附录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用房详表 (11)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4) 附件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5) 则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提高建设项目投资 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促进社会福利事 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中的综合社会福利院是指设立在县(含县级市、市 辖区等)一级的社会福利设施,其服务对象主要为孤儿和城市特困人 员。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社会福利院项目投资决策和控制建设 水平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社会福利院项目建议 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 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基准。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级(含县级市、市辖区等)综合社会 福利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应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满足社会福利工作的基本需求出发,考 虑所在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兼顾一定的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建 设水平,做到适用、安全、卫生、经济。 第五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因地制宜, 统筹安排,并应满足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规 定。 第六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服务对象为县级辖区的孤儿和城市特 困人员,其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兼顾管理需要,按照科学性、服 务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配置合理、条件适 宜。 第七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依, 托现有设施资源,并宜与其他社会福利、医疗、康复及教育设施相 邻或合建,实现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2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量确 定。 第十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规模的分类应符合表1的规 定。 表1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规模分类 建设规模 辖区常住人口(万人) 类别 床位数(床) 一类 180~300 80~140 二类 90~179 40~80(不含) 三类 50~89 20~40(不含) 注:1本表所列床位包括儿童床位和城市特困人员床位,其中城市特困人员床位 又分为非自理床位和自理床位两类。 2接近总人口数低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对应床位数低值;接近总人口数 高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对应床位数高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值法确定。 3总人口数超过140万人的县级城市,可为不同服务对象(孤儿、城市特困人 员等)分别建设各自的社会福利机构,或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一类规模的人 均床位下限适当增加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床位数。 第十一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室外场地、建筑 设备和设施构成。 第十二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房屋建筑包括接待登记用房、生活 用房、教育活动用房、医疗康复用房、管理用房及附属用房,各类用 房详见附录。 第十三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室外场地包括室外活动场、绿地、道 路、停车场、衣物晾晒场等。 第十四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筑设备包括给排水、暖通空调、建 3 筑供配电、弱电系统及无障碍设施等。 第十五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应配备生活、教育活动、医疗康复、安 防等相关设施及必要的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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