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178一2016 2016 北 京 住房城乡建设部 3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残疾人就业服务 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6】27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 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 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3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 划的通知》(建标[2013]162号)要求,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编 制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 发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在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 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 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18日 前言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是根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3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 知》(建标[2013]162号)的要求编制,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作为主 编部门,具体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中国残疾人 联合会计划财务部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写。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人的实地调查研究及全国性 的问卷调查,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统计资 料,在此基础上编制组遵循勤俭建国的方针及实事求是的精神,根 据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和实际业务需求,进行了反复 测算,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最后经有关部 门会审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6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总 平面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 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中国 残疾人联合会计划财务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 号,邮政编码:10003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计划财务部 主要起草人:顾均李冬生张全军解宏德宋力锋 李强刘立军张振飞涂强根胡姗 刘克勤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 选址与总平面布局 4) 第四章 面积指标 6) 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 8 )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10)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1) 附件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 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结合残疾人就业服务的特点及专业技术要 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投资、决策和建设的 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建议 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 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新建、改建和 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 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残疾人 的需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发展对残疾人就业服务设 施提出的新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 第五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应满足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创业 服务的功能需求,促进残疾人服务体系的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 中心的建设宜纳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 第六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 求,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人口规 模、残疾人口数量,因地制宜、节约能源、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城市 基础设施,合理布局,应与所在地区基层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统筹规 划建设,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规模应依据中心的建设级别 确定。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按照所在辖区的残疾人人口数分为 一至三级三个建设级别,当辖区残疾人人口数不确定时,则应依据 所在辖区的常住人口数确定。具体分级方式见表1。 表1: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分级表 建设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辖区残疾人人口数(万人) <4.4 4.4~50 >50 辖区常住人口数(万人) <70 70~800 >800 第九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构成应包括房屋建筑、建 筑设备和场地。 第十条房屋建筑应包括窗口服务用房、职业评测用房、培训与教 育用房、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生活用房、辅助用房等。 第十一条建筑设备应包括建筑给排水系统及设备、暖通空调系 统及设备、建筑供配电系统及设备、弱电系统及设备和无障碍设施 等。 第十二条场地应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 地和停车场等。 第十三条房屋建筑中各类用房应由下列内容分别构成: 二、窗口服务用房可由综合服务厅等房间组成。 二、职业评测用房可由评测用房、职业指导用房、信息管理用 房及心理辅导用房等房间组成。 三、培训与教育用房可由教育培训用房、技能展示用房、创业 指导用房等房间组成。 四、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可由实操车间、模拟工场、库房 及创业孵化工作室等房间组成。 五、生活用房可由食堂、公共浴室、教工宿舍、学员宿舍或休息 室、储藏室等房间组成。 六、辅助用房可由业务管理用房、值班用房及保障系统用房等 房间组成。其中,保障系统用房指医务室、洗衣房、变配电房、锅炉 房及设备间等。 第三章选址与总平面布局 第十四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选址应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 性,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选择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地势相对平坦的地 段。 二、应选择周边市政基础设施较完备的地段。 三、宜布置在城区或近郊区,且方便残疾人出人、公共交通服 务便利的地段。 四、应远离污染源和有易燃、易爆等危险源威胁的地区。 第十五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布局应合理、紧凑,内部流线科学便捷,管理安全方便,减 少能耗。 二、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建筑物的朝向应根据气候条件 合理确定,建筑布局应合理采用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 三、应保证场地干燥、日照充足、排水通畅、环境优美。 第十六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房屋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当 与其他建筑合并建设时,应设置于合建建筑的低层或多层部分;当 与相关服务于残疾人的建筑合建时,可设置独立的出入口;当与其 他类型的建筑合建时,应设置独立区域及出入口。 第十七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应按 照当地城乡规划要求结合主要出人口进行设置,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数量不应少于总车位数的20%。每车 位所占面积应符合残疾人停车有关规定。 二、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 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第十八条独立建设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 40%,容积率宜为0.6~1.5,绿地率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 门的规定,宜为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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