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6 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提高 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根据《申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 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 换热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 第三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 改造、修理,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的节能监督管理,适 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 局)负责综合管理全国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 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1 - 第五条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监察 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 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 位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特种设备能效水平。 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章‧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八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 求进行生产,确保生产的高耗能特种设备符合能效指标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或者 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 第九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应当在设备结构、系 统设计、材料选用、工艺制定、计量与监控装置配备等方面 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节能要求。 第十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 -2 - 定进行鉴定,方可用于制造。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 制造单位不得进行产品制造。 第十一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新产品应当进 行能效测试。未经能效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能效指标要 求的,不得进行批量制造。 锅炉、换热压力容器产品在试制时进行能效测试。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接到高耗能特种设 备制造单位的产品能效测试申请,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 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测试,并出具能效测试报告。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高耗能特种设备 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过程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时,应 当同时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能效测试 报告等进行节能监督检查。 未经节能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不 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出厂文件应当附有特种设 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能效测试报告和操作说明等文 件。 第十五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不得 降低产品及其系统的原有能效指标。 持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设备和系统能效项目不符 合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时,应当及时告知高耗能 - 3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被告知单位应当依照特种 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评估或者能效测试,符合要求后 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 同使用单位移交有关节能技术资料。 第二草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七条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 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确保 设备及其相关系统安全、经济运行。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运行、能效 计量监控与统计、能效考核等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八条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能 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标准或者出厂文件的要求配备、安装辅机设备和能效监控装 置、能源计量器具,并记录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 用登记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 供有关能效证明文件。对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 要求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 4 - (一)含有设计能效指标的设计文件: (二)能效测试报告 (三)设备经济运行文件和操作说明书 (四)白常运行能效监控记录、能耗状况记录: (五)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六)能效定期检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时,应当按 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将节能管理知识和节 能操作技能纳入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考核内容。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提 高作业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操作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经 济运行。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和节能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 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接受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保障锅炉安全运 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锅炉清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锅炉进行清洗,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保证锅炉清洗工作安全 有效进行。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特种设备定期 - 5 - 检验时,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高 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和设备的能效状况进行 检查。发现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应 当要求使用单位进行整改。当检查结果异常或者偏离设计参 数难以判断设备运行效率时,应当由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 效测试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能效测试,以准确评价其能效状 。 第二十五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及其系统的运行能效不 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使用 单位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整改或者节能改造。 整改或者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对在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造或者更换。到期未改 造或者更换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产品推广目录、淘汰 产品目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高耗能特种 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 理。 -6 -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效果的信息收集,定期统计分析, 及时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并将相关工作信息纳 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 第三十条市场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尚社会公布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第三十一条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验检 测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 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依法进行高耗能特 种设备能效测试工作。 第三十二条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验检 测机构,应当保证能效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溯源 性,对测试结果负责。 第三十三条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验检 测机构,发现在用高耗能特种设备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 时告知使用单位,并报告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 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7 - 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8 - 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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