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章技术创新 第四章成果转化 第五章科技金融 第六章知识产权 第七章空间保障 第八章创新环境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 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业 创意之都,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建设深圳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先行示范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 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2-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坚持把创新驱动作为城市发展主导战略,以科 技创新为核心推进全面创新,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加强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科 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深化科技金融创新,充分发挥人才支 撑作用,构建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 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为重点的全过程创新生 态链。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 技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体制改革、重大科技项目攻关、 科技人才保障等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明确 科技创新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等,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实施情况。 制定、修订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保障科技创新 发展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创新财政投入, 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性经费相结合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引 导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投入科技创新活动,推动全社会科技 创新经费持续稳步增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后补助、-3-间接投入等方式,通过资助、贷款贴息、奖励、基金等多种 形式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技人员开展科技 创新活动。 改革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方式,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的 科技项目遴选、经费分配、成果评价机制。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安全协调工作机 制,加强科技安全制度建设,强化重点产业供应链安全保障, 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提高科技安全治理水平。 第七条市、区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科技 创新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财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商务、卫生健康、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中小企业服 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 展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健全规划体系,加大投资力度,完 善基础设施,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推动园区产业集聚,培 育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九条加快建设深圳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作为国家 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平台,开展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 预先研究,集中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建设一批 跨领域、跨学科的前沿交叉研究平台,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4-形成交叉融合、紧密协作、相互支撑的创新内核,强化原始 创新能力,发挥其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 的关键作用。 第十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服务机构以 及行业协会、商会、学术联盟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在创新链 相关环节的作用,积极实施科技创新活动,形成共同推进科 技创新的强大合力。 科技人员应当积极弘扬科学精神、探索科学真理、维护 科学尊严、遵循科技伦理,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扎实 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章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十一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技人 员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自由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 发现和开拓新的知识领域。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的资金应当不低于市级科技研发资金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开展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科技人才,增强原始创新能 力和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 第十四条加快建设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以制度创新 为核心,建立与香港及国际接轨的科研体制机制,聚集国际-5-创新资源,推进深港协同开发,促进人员、资金、物资、技 术、信息等创新要素高效便捷流动,打造适应科技创新发展 的国际规则对接区和开放创新先导区。 第十五条加快建设光明科学城,作为综合性国家科学 中心的核心承载区,重点围绕信息、材料、生命科学与技术 领域,布局前沿交叉研究平台、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和科研机 构等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水平全球领先 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以及引领未来发展的新兴产业集 群。 第十六条加快建设西丽湖国际科教城,作为产学研用 深度融合示范区,探索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开放共享科 技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科研机构、平台载体、企 业和高端人才集聚,推动教育、科研、产业协同发展。 第十七条加快建设国家实验室、广东省实验室等高水 平基础研究平台,支持其开展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创新,开 展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推动学科理论与技术前沿的突破和创新,发挥创新支撑作用。 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布局建设重 大科技基础设施,引进境内外科技创新资源。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依托科技基础设施,开 展前沿技术预见研究、基本原理探索和技术概念验证、关键 技术攻关和重点设备研发、工程化验证等活动,推进重大科-6-技基础设施建设与交叉前沿研究深度融合。 第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集成电路、人工智 能、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产业链的核心环节和前沿领域,针 对制约产业发展的短板和瓶颈,推进关键技术平台建设和重 大项目攻关,重点培育科技创新团队,引进全球一流核心团 队、关键设备和先进技术等,促进科技创新水平不断提升。 第二十条建立高等院校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财 政保障制度。支持高等院校统筹科研资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 用基础研究,实现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 第二十一条支持企业独立或者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 构承担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促进基础研究、应用 基础研究与产业化对接融通,提高企业研发能力。 第二十二条支持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 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可 以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公益捐赠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三章技术创新 第二十三条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 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研究开 发、应用推广、产业发展贯通融合的技术创新新局面。 第二十四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技-7-人员立足产业基础,加强公共性、非营利性技术的研究开发, 加强颠覆性技术研究开发的前沿布局。 第二十五条完善技术攻关项目的组织、形成机制和管 理方式,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技人员 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的作用,组织实施技术攻关专项,持 续推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取得重大原创科技成果和自 主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 大技术攻关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 式,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二十七条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从 事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公共技术研究的,按照有关规定享 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研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技 术开发和转让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通过合作 开发、委托研发、技术入股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同开 展科技研发。 第二十九条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技术 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共建实验室、科技 创新基地或者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专家工 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十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单独或者合-8-作在境外建立研发机构、离岸实验室和技术合作平台,利用 全球科技创新资源,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十一条建立完善支持颠覆性技术创新的制度,支 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颠覆性技术研发、成果 转化和产业化。 第三十二条培育和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 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构,支 持其融合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 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政府项目、职称评审、引进和培养 人才、申请建设用地、投资融资服务等方面可以参照适用科 研事业单位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社 会组织牵头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和团体标准的起草和修订,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形成相关 技术标准。 第四章成果转化 第三十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产业链布局需要, 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机制,拓宽合作领-9-域和渠道,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水平。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通过联合建 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联盟或者知识产 权联盟等,集聚先进技术和优质资源,共同开展研究开发、 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科技人员执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 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 成的科技成果,属于职务科技成果。科技人员与单位另有约 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 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 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但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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