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9年12月25日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 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2-费,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推进垃圾分类处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协调、 监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 安、水务、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 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村(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 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 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国家卫生城 市标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等国家标准编制本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标准和规范,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和规范公布实施后需要修改 的,应当参照前款程序修改后,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自觉维护市容 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3-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 职务,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批 评、投诉或者举报。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 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投诉、举 报途径,及时依法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 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系统要 求上传相关信息,并通过中山市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等渠道依 法向社会公开。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应急预案,保障在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或 者其他紧急特殊情况下的市容整洁和环境卫生。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 第九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建 筑控制线与用地红线之间的区域。 城市道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包括城市道路及其附 属设施和道路红线以内的区域。 公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包括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和-4-建筑控制区域。 铁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包括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和 线路安全保护区域。 第十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 定确定,并在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公布: (一)已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由环境卫 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二)铁路、隧道、地下通道、高架道路、公路,由管 理人负责; (三)城市绿地以及绿化配套设施由管理人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工业园区、 公园、公共广场、机场、车站、公共停车泊位等公共场所, 由管理人负责; (五)商品交易市场、商业广场、商店、宾馆、饭店、 展览展销、摊档等场所,由该场所开办者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 所由该单位负责; (七)建筑工地、未竣工验收或者已竣工未移交的市政 公用设施和住宅小区及其附属道路和设施等建设工程范围 由施工单位负责; (八)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九)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5-(十)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街内巷由街道办 事处负责; (十一)港口、码头的港池水面,由港口、码头的经营 人负责; (十二)河道、湖泊、水库、池塘、鱼塘、水渠等水域 及其堤防的管理范围由管理人负责; (十三)各类船舶由船舶管理人负责。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 区域,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按约定的管 理责任方为责任人;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所有人为责任人。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部门确定责任人。 无法确定责任区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负责。 对责任区范围的界定有争议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责任人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履 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 涂写、乱刻画、乱拉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三)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6-蚊蝇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四)保持水面卫生整洁,采取设置水面漂浮物拦截装 置等措施,防止漂浮物流出责任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在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发生后,责任人应 当协助相关部门及时清理责任区范围内的垃圾和扶正倒伏 的树木。 责任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义 务。 第十二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条例第九条 和第十条确认责任区的责任人、责任区范围,制作责任告知 书,由村(居)民委员会送达责任人。 村(居)民委员会在辖区内开展责任区制度的宣传,推 动责任人依法履行责任区的义务,对责任人履行不到位的, 及时教育、催促整改,或者报所在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 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责任人应当在责任区临街明显位置设置管 理责任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制定管理责任牌 范本,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作并组织悬挂。 管理责任牌内容应当包含责任人、责任区范围、责任内 容、监督单位和监督电话。 管理责任牌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破损和字迹不清的,-7-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更换。 第十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对村(居) 民委员会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 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 的应当及时教育整改。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 本市的市容标准和规范,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主次干道两侧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沿街 立面出现污损影响市容的,产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 及时清洗,出现破损、外墙剥落影响安全的,产权人、使用 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 主次干道两侧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阳台、窗 台、外走廊不得吊挂和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遮阳(雨)篷 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交通。 建筑物设置的护栏、防盗网、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 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市容标准。 在临街安装空调器的,应当符合相关市容标准。空调器 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凌空排放。 第十七条道路路面应当保持完好,出现坑凹、碎裂、 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形的,道路维护单位应当及时-8-修复。 第十八条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绿化区域的管理单位 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保持绿地整洁、美观。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 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 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九条下列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位置适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出现破损、锈蚀、脱落、移 位、倒塌、缺失的,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换、拆 除、安装: (一)交通场站、信号装置、路灯、隔离栅栏、路牌标 志; (二)公共信息栏、邮政信报箱、电子显示屏; (三)果皮箱、道路井盖、消火栓; (四)城市雕塑、亭棚、休息椅、体育锻炼器材; (五)其他公共设施。 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应当 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市容标准,不得乱拉乱设。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扬尘防治; (二)施工工地出口至道路之间应当采取地面硬化或者 覆盖措施,并在出口设置车辆冲洗槽、冲洗池等设施,施工-9-工地车辆的车身、车轮清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三)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按照批准 范围堆放整齐,占用期满应当立即清理; (四)经依法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 围栏和警示标志,施工产生的渣土,应当及时清理; (五)回填或者排放渣土应当符合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规 定; (六)施工产生的污水应当按照污水管理有关规定排放。 第二十一条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 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对道路运输过程中违反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车辆进行查处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应当协助取 证。 第二十二条共享出行工具的所有人应当加强共享出 行工具的日常管理,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对在规定区域外 停放或者已经损坏的共享出行工具,应当及时回收处理。 使用人应当文明使用共享出行工具,在规定的区域有序 停放。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划定特定区域,在规定时间段供流动摊贩设摊经营。 自然人、法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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