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3号
《内蒙古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办法》已经2017年2月
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
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
2017年2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办法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
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
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
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法治政府
建设考核、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是指考评机关
对考评对象的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
域内的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法
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
第五条法治政府建设考评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
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
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法治政府
建设情况进行考评。
第七条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
分别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
直属机构的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考评。
第八条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考评,并书面征求当地
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九条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由
本级人民政府进行考评,并书面征求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
见。
第十条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
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为依据,主要包括下列指标: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情况;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情况;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情况;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情况;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情况;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情况;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治政府建设任务和形势的
变化及实际需要,适时修订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并重新公
布实施。
第十一条法治政府建设考评采取日常考评与年度考
评相结合、全面考评与专项考评相结合、自查与互评相结合、
群众评议与专业部门评价相结合、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
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十二条考评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级政府或
本系统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重点和主要工作目标要求,制
定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考评内容、
考评标准、考评形式、评分细则。
第十三条考评对象对照考评办法和实施方案规定的
内容,对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按
照考评机关规定的时间向考评机关提交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考评工作应当坚持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
结合。
第十五条内部考核可以采取审阅年度报告、听取工作
汇报、查阅案卷和文件资料、抽查下属单位工作情况以及考
评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进行。
第十六条外部评议可以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征求
意见等方法进行。
外部评议可以由考评机关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考评
机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根据考评得分情况,考评对象分为优秀、良
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等次的分值划分由考评机关确
定。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中予以加分:
(一)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创新举措被自治区级(含自治区级)以上行政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
(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成绩突出,获自治区级(含自
治区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三)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工作被自治区级(含自治区级)
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加分事项为同一事项的,不累积加分。
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合格(含合
格)以上等次:
(一)行政决策违法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
劣影响的;
(二)由于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导致发生重大以上事故、
事件、案件,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
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违法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导致事态恶化,
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条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应当纳入地方各级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中。
第二十一条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结果应当与各级行政
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奖励、惩处挂钩。
第二十二条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考评机关给予
通报表彰。第二十三条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考评机关给予通
报批评,并责成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考评对象拒不落实整改,或者连续两年考
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依法追究考评对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
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考评对象在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
实或者消极应付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
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考评机关工作人员在考评工作中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或者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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