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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暂行办法
(2016年11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公布 根
据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 7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保障运营安
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
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
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 ,
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网约车是出租汽车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优先
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 高品质服务、
- 2 -差异化经营,有序发展。
第四条 网约车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
结合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加强部门联动。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
作。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
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城市管理、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综合考虑人口数量、城市交通状况、
城市公共交通工具配置、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出租汽车运力规模预测等因素,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第七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
指导价。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网约车价格行为的指导规范。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
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 3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
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
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
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设有具备相应能力的服务机构。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
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作出信用承诺。
信用承诺应当包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管理、诚信
经营、安全生产、文明服务,实时传输真实、全面、完整的数据以及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 受约束和惩戒等内容。
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
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行政审
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4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
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相应的管理人员信息;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相关批准证书;
(四)本市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证
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
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有与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
签订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
障制度文本, 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 网约车调度规则、
定价规则、服务质量及投诉处理制 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
案,以及运营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保护、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和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维护保障制度;
(八)信用承诺书。
- 5 -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由市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将其提交的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提交至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的省级部门进行审核认定,获得相应认定结果。
前款以外的企业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直接
提交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作为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申请材料。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结合认定结果,对其他线下服务能
力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
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提交省级 相关部门取得线上认定结果的时
间,不在前述时限范围内。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
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 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
运、经营区域为青岛市、经营期限为 8 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在经营期限届满 30 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
可以向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的申请。行政审
- 6 -批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相关规 定,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经
营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
起 30 日内,到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
提前 30 日向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行政审批主管部门。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七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条件。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 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个人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其名
- 7 -下应当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 车,且承诺本人驾驶。
企业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具有法人资
格和不低于车辆规模的网约车驾驶 员,具有与车辆规模相适
应的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制度。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由
车辆所有者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提交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个人承诺书;车辆所有者为企业的,提交登记在企业名下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法人登记证及其复印件,相应的管理人员信息和管理制度文本,具有不低于车辆规模的网约车驾驶员承诺书;
(三)车辆购置发票及其复印件; (四)车辆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应
急报警装置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书;
(五)车辆所有者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不一致的,提交车
辆所有者签署的经营风险知晓声明;
(六)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载明:经营有
效期限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起 8年。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 8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终止营运,经营有效期届满,车辆
报废、转让,车辆所有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人所有的网约车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 撤销、注销的,
应当退出营运,由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车辆所有者为企业的,企业法人合
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申 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变更。
第二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 3年以上
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
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 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五)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有效的居住证,或者已经在本
市办理身份信息登记。
第二十四条 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
平台公司申请,按照规定的条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
- 9 -员证。公安机关协助行政审批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查验驾驶员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以及违法犯罪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
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注册后上岗,参加继续教育、诚信考核。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允许在全市范围内经营。超出经
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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