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5.020.01
CCSB04T/ZLX
浙江省绿色农产品协会团体标准
T/ZLX043—2023
浙江省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fortheuseandmanagementofagro-productgeographical
indicationsofZhejiangprovince
2023-01-09发布 2023-01-16实施
浙江省绿色农产品协会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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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浙江省绿色优质农产品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浙江省农产品绿色发展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颖、单凌燕、应城通、杨晨、王一潇、陈剑达。
本文件的使用者应对使用本文件所带来的法律和经济等后果负完全责任。
本文件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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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术语和定义、申请条件、申请流程、标志使用和标志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产品地理标志agro-productgeographicalindications
是指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
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3.2
登记证书持有人holdersofregistrationcertificate
是指向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并经农业农村部专家评审、网站
公示后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主体。
3.3
标志使用人usersofagro-productgeographicalindicationsign
是指获得登记证书持有人授权,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以及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过程中使
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生产经营主体。
4申请条件
4.1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4.2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确定的地域范围。
4.3已取得登记地理标志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4.4能够严格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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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申请授权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有近三年内合格检测报告,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4.6已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注册,并纳入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
5申请流程
5.1递交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标志使用申请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提出标志使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使用申请书(见附录A);
——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5.2审查和签订协议
登记证书持有人对标志使用申请人递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登记证书持有
人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见附录B),在协议中载明
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协议一式三份,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双方各执一份,报
所在地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备案留存一份。
5.3公示
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获得授权的标志使用人名称、使用期限、产地范围等情况。
6标志使用
6.1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见附录C)的标示标注方法应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
用规范手册》要求。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标示标注:
——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
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
为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使用在发布会、推荐会、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发布会、推荐会、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
的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将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
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6.2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在产品包装、广告等媒介上使用时,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系列图形
应与编号配合使用(见附录D)。
6.3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标准色、标准文字等基本要素,在使用时,可以根据需要按比例缩放,
但不得就各要素间做任何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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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标志管理
7.1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实行动态管理、
定期检查,并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
情况。
7.2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印刷、使用档案,如实记载标志印刷、使用情况,并接受登
记证书持有人监督和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检查。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应
当至少保存五年。
7.3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围使用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7.4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应接受所在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的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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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
附录A
(资料性)
标志使用申请书
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志使用申请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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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录B
(资料性)
标志使用协议
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志使用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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