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060 CCS A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4413—2022 代替GB/T34413—2017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of payment service for basic worker old-age insurance 2022-04-15实施 2022-04-15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34413-—2022 目 次 前言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待遇核定 4 待遇支付 5 6 资格认证 档案管理 7 8 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附录A(资料性)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 GB/T34413—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34413—2017《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与GB/T34413—2017相 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待遇核定”(见第4章,2017年版的4.1、4.2、4.3、4.4、4.5、4.6); b) 5.3); c) 增加了“认证方式”(见6.2); (P 更改了“本地居住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合并为“境内居住待 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见6.4,2017年版的6.3、6.4); e) 删除了“联动认证”(见2017年版的6.8); f) 删除了“信息管理”(见2017年版的第7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4)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重庆市社会保险局、浙江省湖州市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湖南省长沙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广东省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四川省 成都市武侯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云南省昆明市社会保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 心、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明亮、叶春祥、普忠伟、柳明德、冯伟、邹航、王芳、张弦、方科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7年首次发布为GB/T34413—2017;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GB/T34413—2022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中待遇核定、待遇支付、资格认证、档案管理、服务监督、 评价与改进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提供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 受社保机构委托、提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的机构和组织参照使用。 支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本文件。 GB/T27768社会保险服务总则 GB/T31596.1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通用 GB/T31596.2 社会保险术语第2部分:养老保险 GB/T31599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GB/T34414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 GB/T37772.1一2019养老保险待遇审核服务规范第1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术语和定义 GB/T27768、GB/T31596.1和GB/T31596.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待遇核定 应按照GB/T37772.1一2019第4章规定,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 待遇支付 5.1基本要求 社保机构应采取社会化发放的方式,为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给付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在出现不符合待遇领取发放条件时,社保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待遇停发。 5.2待遇发放 5.2.1社保机构每月应根据上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情况、本月待遇领取人员新增和减少情 况、本月待遇领取人员待遇调整情况等,由系统生成本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明细,进行待遇支 1 GB/T34413—2022 付月结算。 出户划拨到合作金融机构,并按规定通过社银接口传递待遇支付电子数据明细。 5.2.3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合作金融机构应完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划入待遇领取人员的社 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5.2.4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储存 额)一次性支付金额,由社保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划入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受益人、参保 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 5.2.5社保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对账制度,每月核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情况,进行支 付确认。 5.3待遇停发 遇领取资格的,社保机构应根据其受益人等利益相关人的申报,从其丧失职工基本养老待遇领取资格的 次月起,终止或暂停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5.3.2待遇领取人员重复领取或多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应暂停发放其职工基本养 5.3.3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冒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应停发其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移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5.4待遇续发、补发 恢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应按规定予以续发、补发。 6资格认证 6.1基本要求 取资格认证。以12个月为资格认证周期,不进行集中认证。 6.2认证方式 6.2.1信息比对认证。社保机构可与公安、司法、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医保、法院等部门共享数 据,通过数据比对进行资格认证。 6.2.2远程自助认证。社保机构宜提供基于互联网的生物特征识别认证、移动终端远程认证等服务渠 道,以及应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推广自助资格认证。 6.2.3社会化服务认证。居住地基层服务组织宜通过社会化服务、全民参保登记入户、上门服务等方 式进行资格认证。 6.2.4现场认证。待遇领取人员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在社会保险服务场所进行资格认证。 认证发起 6.3 6.3.1待遇领取人员在首次申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在社会保险服务场所 或通过待遇领取地统一的资格认证平台、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建立必要的生物特征信息。 6.3.2社保机构可建立递延认证机制,实行动态资格认证。 6.3.3社保机构应以公告、邮递、媒体等方式公告资格认证的周期、方式、步骤。 2 GB/T34413—2022 6.4境内居住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 6.4.1因年老体弱或患病等原因,待遇领取人员不能通过6.2的方式进行资格认证的,社保机构可根据 其提出的上门服务申请,安排上门服务,或按规定采用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资格 认证。 办机构协助认证等措施,进行资格认证。 6.5境外居住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 6.5.1居住在港澳地区或国外的待遇领取人员,远程自助认证未能确定待遇领取资格的,社保机构应 根据其提供的外交部驻港澳公署或中国驻定居国使(领)馆盖章的“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 核表”(见附录A)进行资格认证 6.5.2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待遇领取人员,远程自助认证未能确定待遇领取资格的,社保机构应根据其 提供的台湾地区民事法院认可的公证机构出具的生存证明进行资格认证。 6.5.3居住在尚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待遇领取人员,远程自助认证未能确定待遇领取资格 的,社保机构应根据其提供的中国驻该国有关机构(如商代处等)出具的生存证明进行资格认证。 6.6结果应用 6.6.1社保机构应每月形成待遇领取资格人员名单、丧失待遇领取资格人员名单和待遇领取待核实人 员名单,并提供资格认证结果查询服务。 6.6.2社保机构应定期下发待遇领取待核实人员名单至居住地基层服务组织进行核实。 6.6.3对长期暂停发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应核实其生存状况。 7档案管理 社保机构应形成真实、完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业务档案,并提供业务档案的利用服务, 业务档案管理应符合GB/T31599规定。 8 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8.1服务监督 8.1.1社保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服务质量考评,严控岗位风险点,实行内部监督。 8.1.2社保机构应以服务指南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依据、程序、时限、办理业务所需资料、投诉 渠道,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8.2服务评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评价应符合GB/T34414的规定。 8.3服务改进 社保机构应按国家政务服务改革要求,结合服务对象合理化意见、建议,不断完善服务体系、创新服 务手段、持续优化服务流程、精简相关证明材料,提高服务效能和服务对象满意度。 3 GB/T34413—2022 附录A (资料性) 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 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见表A.1和表A.2。 表 A.1 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存根联)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联系电话 护照号码: 提交证件情况 居留证: 口有 口无 其他证件: 领取养老金部门 现居住地址 代理人情况 姓名: 证件及号码: (限委托办理时填写) 申请人(或代理人) 填表日期 签名 经办人签名 审核人签署 (使领馆人员填写) (使领馆人员填写) (此处加盖骑缝章) 表 A.2 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下联) 编号: 填表日期: 姓名 性别 国籍 出生日期 护照号码 联系电话 办证情况 口本人申办 口委托办理 领取养老金部门 现居住地址 审核机构公章: 日期: 年月日 GB/T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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