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 100 H09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9741—2013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aluminium electrolysis 2013-09-18发布 2014-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29741—2013 前言 本标准第3章和第4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8)和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电投宁夏青铜峡能源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铝 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牛庆仁、吴连成、詹磊、潘志远、陈泓钧、张建宇、俞成斌、郭中华、车立志、陈京晖、 张辉、马志军、杨福光、李玉莲。 I GB29741—2013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铝电解安全生产的基本安全要求、工序及设备设施安全作业要求及其他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铝电解企业的设计、施工、验收、生产、维护、检修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 GB 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 GB 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067.1 第1部分:总则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AQ/T900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3基本安全要求 3.1基本规定 3.1.1设计 3.1.1.1铝电解企业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 生产和使用。 3.1.1.2铝电解企业初步设计中需包含安全专篇。安全专篇中应对消防、泄漏、交通、设备、生产、作业 控制目标。 3.1.1.3设计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实现生产与安全的统一、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 统一。 3.1.1.4设计应优先选用安全条件好的工艺与设备,提高机械化与自动化水平,降低操作者的劳动强 度,减少人身危害因素。 1 GB 29741—2013 3.1.1.5对引进国外技术项目的设计或引进国外设备配套项目的设计,应该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规。 3.1.1.6厂房设计应考虑良好的通风散热、防洪防雪、采光照明等外部环境条件。 3.1.2厂址 3.1.2.1厂址应全面考虑周围环境,整体规划和选定生产区、生活区、水源地及“三废”排(堆)放点。 3.1.2.2厂址应具备良好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避开断层、滑坡、泥石流、淤泥层、地下河道、 3.1.2.3厂址不应布置在下列地区: a)具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 b) 爆破危险区和采矿陷落及最终错动区; c) 大型水库、油库、发电站、重要的桥梁、隧道、交通枢纽、机场、电台、电视台、军事基地、战略目 标,以及生活饮用水源地等防护区域之内; F(P 城市园林区、疗养区、风景区、重要文化古迹和考古区。 3.1.2.4厂址标高应高出最高防洪水位(包括波浪侵袭及雍水位高)0.5m以上,地处海岸边的应高于 最高潮水位1m以上。如无法达到,应该设置有效防护措施。 3.1.2.5厂区边缘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带或绿化带距离,在此距离内,不应设置居住用 房屋。 3.1.3 厂区 3.1.3.1厂区及厂房的布局应符合项目设计方案。 3.1.3.2厂区布置应考虑物料流向,保证物料顺畅运行,同时应缩短物流距离。 3.1.3.3车间与各辅助车间(设施),应布置在生产流程的顺行线上。 3.1.3.4根据生产流程和作业特点,合理布置车间工艺装备、生产设施和操作区域,确保生产安全。 3.1.4厂房、建(构)筑物 3.1.4.1厂房热源点周围的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等应建立有效的隔热防护措施。 3.1.4.2厂房结构应考虑风、雨、雪、雷、电、积尘等动(静)载荷及其他因素影响。 3.1.4.3电解厂房四周应设置防坠护栏杆,厂房合理布置人车分流通道、消防梯、检修梯及其他高空作 业设施。 3.1.4.4厂房地坪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人行安全通道,通道应有明显的标志线;主厂房及其他 中、重级工作类型桥式起重机的厂房,应设置双侧贯通的起重机安全走道,轻级工作起重机厂房,应设单 侧贯通的安全通道,通道宽度应不小于0.8m。 3.1.4.5厂房四周道路与厂内主干道相连,在主要道路及交叉路口,应设消防栓。 逃生标志,疏散通道的楼梯最小宽度不少于1.1m,确实达不到1.1m的,应有第二条逃生通道 3.1.4.7厂房(车间)紧急出人口、通道、走廊、楼梯等,应设应急照明,其设计应符合GB50034的 规定。 3.1.4.8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与电源滑线,原则上应相对布置;若两者位于同一侧,则应有安全防护 措施。 3.1.4.9在生产作业区域或有关建筑物危险部位设置标准的安全标志。 3.1.4.10厂房、烟窗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国家标准安装避雷装置。 3.1.4.11建(构)筑物的建设,符合土建规范。 GB 29741—2013 3.1.4.12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 间,应有0.8m以上的安全距离。 3.1.4.13受高温辐射的建(构)筑物,应有防护措施。所有高温作业场所,均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3.1.4.14厂房内梯子应采用不大于45°的斜梯(特殊情况允许采用60°斜梯或直爬梯),梯子设置应符 合GB4053.1和GB4053.2的规定。 3.1.4.15操作位置高度超过1.5m的作业区,应设固定式或移动式平台,平台负荷应满足工艺设计 要求。高于1.5m的平台,宽于0.25m的平台缝隙,深于1m的口沟、坑、池,其周边应设置符合 GB4053.3规定的安全栏杆,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0.3m以上。平台、走廊、梯子应 防滑。 3.1.4.16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火灾报警装 置,应设置消防水系统与消防通道,并设置警示标志。 3.1.4.17控制室、电气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主控室应按隔音要求设计,应设置紧急出口。易积水的 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密闭的深坑、池、沟应设置换气设施,保证维护人员的安全。 3.1.4.18仓库内除了固定的照明外,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甲、乙类物品库房和内类液体库房的 电气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 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 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3.1.5设备 3.1.5.1设备选型应符合项目设计方案,不使用国家规定淘汰的工艺装备。 3.1.5.2机械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无缺陷;裸露的齿轮、轴及高度在2m以下的链传动、传 动带应有防护罩。 3.1.5.3机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 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 3.1.5.4易燃易爆和粉尘散发量较大的场所,设备应选用防尘防爆型。在多导电粉尘、潮湿或高温区 的场所,设备选型以及电缆敷设应考虑其特殊的环境条件,配电设备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高温区采用 耐高温阻燃型电缆,架空电缆不能跨越高温区域,电气设备、开关、插座不应安装在可燃材料上。每层厂 房应设立电源开关箱,使用自动空气开关。 标志后,方可投人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验。建立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及管理台账。 3.1.5.6铝电解、阳极、铸造吊运熔融金属应使用冶金起重机,经专业资质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 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可投人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验。 3.2施工 3.2.1施工应遵照设计进行,如果确实需要变更,应经过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3.2.2隐蔽工程应经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共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 隐蔽。 3.2.3建设单位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确定。 3.2.4参建各方依法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列》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 3.2.5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对经审查修改后的施工图纸向参建工程的监理、项目管理、 施工等单位进行图纸的技术交底。 3 GB 29741—2013 3.2.6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设备、材料(或由施工单位采购)等相关物料,均应符合设计文 件和合同要求。 3.2.7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设计文件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参建各方应履行工程 建设的安全责任、质量责任。 前期工作。 3.2.9建设单位应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定期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督促整改 缺陷。施工单位对各自作业区域的安全承担责任。 3.2.10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检查制度,严格质量标准,加强工序质量控制(含材 其他相关过程进行质量检查或监督,以确保工程质量。 3.3验收 3.3.1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应交付使用。 3.3.2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分为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 资产。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适当简化 3.3.3建设项目完成后,施工单位按国家规定整理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 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使用单位进行初验。 进行检查和评定。 3.3.5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结束,有关问题得到整改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峻工验 收申请,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3.3.6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峻工验收鉴定书由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印送各有关部 门和单位。 3.3.7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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