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1.100.40 Y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8372—2017 代替GB8372—2008 牙 膏 Toothpaste 2018-05-01实施 2017-11-0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8372—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8372—2008《牙膏》,与GB8372—2008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8年版第2章); 修改了牙膏的定义(见3.1,2008年版3.1); 增加了安全性要求的内容(见4.1); 修改了理化指标中pH的要求(见表2,2008年版表2); 一增加了理化指标中pH低于5.5产品的要求(见表2注a); 增加了理化指标中可溶氟或游离氟量选用方法依据内容(见表2注b); 修改了pH试验方法中对平行测定值绝对差值的要求(见5.5.3,2008年版5.5.3); 修改了可溶氟或游离氟量的测定方法(见5.8,2008年版5.8); 修改了标志的内容(见第7章,2008年版第7章); 增加了运输和贮存的内容(见第8章); 更正了A.1.1中错误(见A.1.12008年版A.1.1); 删除了附录B(2008年版附录B)。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口腔护理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9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美加净日化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牙 膏蜡制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东方、陈健芬、蒋玮、高鹰、郑卫、孟玉、赵姗娜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8372—1987、GB8372—1995,GB8372—2001,GB8372—2008。 GB/T 8372—2017 牙 膏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牙膏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清洁及护理口腔的牙膏。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01 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2 化学试剂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 603 化学试剂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 7917.2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砷 GB 22115 牙膏用原料规范 GB 29337 口腔清洁护理用品通用标签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牙膏 toothpaste 由摩擦剂、保湿剂、增稠剂、发泡剂、芳香剂、水和其他添加剂(含用于改善口腔健康状况的功效成 分)为主要原料混合组成的膏状物质。 注1:牙膏的基本功能:清洁口腔、减轻牙渍、减少软垢、洁白牙齿、减少牙菌斑、清新口气、清爽口感、维护牙齿和牙 周组织(含牙龈)健康,保持口腔健康。 注2:牙膏标准支:100g/支。 4要求 4.1安全性要求 在正常或可合理预见的使用条件下,牙膏不得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4.2 2牙膏用原料要求 生产牙膏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GB22115的要求。 1 GB/T 8372—2017 4.3 卫生指标 牙膏产品的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 1 卫生指标 要 求 菌落总数/(CFU/g) 500 霉菌与酵母菌总数/(CFU/g) 100 耐热大肠菌群/g 不得检出 铜绿假单胞菌/g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g 不得检出 铅(Pb)含量/(mg/kg) 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砷(As)含量/(mg/kg) 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4.4 感官、理化指标 牙膏产品的感官、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 2 项 目 要求 感官指标 膏体 均匀、无异物 pH 5.5"~10.5 稳定性 膏体不溢出管口,不分离出液体,香味色泽正常 过硬颗粒 玻片无划痕 理化指标 可溶氟或游离氟量(下限仅适用于含氟防 0.050.15(适用于含氟牙膏) 龋牙膏)/% 0.05~0.11(适用于儿童含氟牙膏) 0.05~0.15(适用于含氟牙膏) 总氟量(下限仅适用于含氟防龋牙膏)/% 0.05~0.11(适用于儿童含氟牙膏) pH低于5.5的牙膏,产品责任方应提供两份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按标准方法对口腔硬组织(含牙 釉质和牙本质)进行安全性评价的试验报告,两份报告的试验结论均应达到标准方法的安全要求。其中至少, 份报告应由口腔研究机构(口腔医学院,省级口腔研究院所)或口腔医疗机构(三级口腔专科医院、综合性医院 口腔科)出具。 以单氟磷酸钠或单氟磷酸钠与氟化钠(氟化亚锡、氟化铵)复合使用的含氟牙膏适合可溶氟检测方法;以氟化 b 钠或(氟化亚锡、氟化铵)为原料的含氟牙膏适合游离氟检测方法;若使用的氟化物超出单氟磷酸钠、氟化钠、氟 化亚锡、氟化铵四种氟化物,探讨检测方法的适用性。 4.5 净含量 牙膏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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