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3.020.30 J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3004—2016 代替GB13004—1999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Periodic inspection and evaluation of seamless steel gas cylinders 2016-02-24发布 2016-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3004—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3004一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与GB13004—1999相比,主要修 改之处如下: 标准的适用范围: a) 水压试验压力不大于45MPa改为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30MPa; 公称容积由原来的0.4L~80L改为0.4L~150L; c) 可盛装气体中增加可用于混合气体; 删去了适用于车用天然气钢质无缝气瓶的规定; e) 不适用范围修改为不适用于内装填料气瓶、消防灭火用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 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增加了“注:对于公称容积小于0.4L的气瓶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定期检验”; 增加了对检验机构的要求:进行气瓶检验的检验机构,应符合GB12135的要求,并按TSGZ7001 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增加了对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应逐只对气瓶进行全面的测厚检查的要求; 修改了对磕伤、划伤以及腐蚀缺陷处理后的剩余壁厚的要求,明确剩余壁厚不应小于瓶体设计 壁厚; 修改了容积测定的描述; 明确了不充许对瓶阀进行修理,并增加了瓶阀装配扭矩的要求; 增加了对气瓶定期检验报告的要求; 修改了对报废气瓶处理方式的要求; 一增加鼓励采用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管理的内容。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烟台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廊坊天海高压容 器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军、韩冰、张转连、李培中、张贺军。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3004—1991,GB13004—1999。 1 GB/T 13004—2016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钢质无缝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30MPa,公称容积0.4L150L,用于盛装压缩气体、高压液化 气体或混合气体的可重复充装的钢质无缝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内装填料气瓶、消防灭火用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 容器。 注:对于公称容积小于0.4L的气瓶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定期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7144气瓶颜色标志 GB8335气瓶专用螺纹 GB/T 8336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 GB/T 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T 10878 气瓶锥螺纹丝锥 GB 12135 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GB/T12137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TSGR0006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700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3检验机构、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 3.1 检验机构 进行气瓶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符合GB12135的要求,并按TSGZ7001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核准。 3.2 2检验周期 盛装氮气、六氟乙烷、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或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 验一次;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两年检 验一次;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其检验周期应当按照混合气体 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重新进行检验 1 GB/T13004—2016 3.3检验项目 气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查、音响检查、瓶口螺纹检查、内部检查、重量与容积测定、水压试验、 瓶阀检验、气密性试验。 4检验准备 4.1记录 号、气瓶编号、制造年月、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公称容积或实际容积、实际重量、设计壁厚、充装 介质、上次检验日期等信息,对进口气瓶应当记录国别。 查的气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不准再用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4.1.3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4.2# 瓶内气体处理 4.2.1对于瓶内气体不明的或无法证明有无余压的气瓶,应与待检瓶分开存放以待另行妥善处理。 4.2.2确认瓶内气体后,根据气体的不同性质,在保证安全、卫生和不污染环境的条件下,采用与瓶内 气体相适应的方法将瓶内气体排出并妥善处理。 4.3# 瓶阀拆卸与表面清理 4.3.1确认瓶内压力与大气压力一致时,用不损伤瓶体金属的器械卸下瓶阀和防震圈等。 4.3.2对于瓶阀无法开启的气瓶,应与待检瓶分开存放以待另行妥善处理。 4.3.3用对瓶体金属不产生损伤和腐蚀的方法,将气瓶内外表面的污垢、腐蚀产物、沾染物等有碍表面 检查的杂物清除干净。 5外观检查 5.1一般要求 5.1.1应逐只对气瓶进行外观目测检查,检查有无肉眼可见的容积变形,检查瓶体外表面是否存在裂 纹、夹层、鼓包、凹陷、嗑伤、划伤、凹坑、腐蚀、热损伤等缺陷。 5.1.2对外观检查发现有磕伤、划伤、凹坑、腐蚀缺陷的部位,应采用超声波测厚仪器测量缺陷处瓶体 的最小壁厚 5.1.3对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应逐只对气瓶进行全面的测厚检查。 5.2机械损伤和缺陷的检查与评定 5.2.1瓶体存在裂纹、鼓包、夹层等缺陷及肉眼可见的容积变形的气瓶应报废。 5.2.2瓶体磕伤、划伤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气瓶应报废,测量方法参见附录A。 5.2.3瓶体凹陷深度大于2mm或大于凹陷短径1/30的气瓶应报废,测量方法参见附录A 5.2.4瓶体凹陷中带有磕伤、划伤、凹坑时,若磕伤、划伤、凹坑及凹陷符合5.2.2或5.2.3的规定,则该 气瓶应报废;若其缺陷虽不符合5.2.2或5.2.3的规定,但磕伤或划伤长度等于或天于凹陷短径,且凹陷 深度大于1.5mm或大于凹陷短径的1/35时,则该气瓶也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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