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220.20 R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2484—2016 代替GB/T22484—2008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 Passenger transport services specifications for urban bus/trolleybus 2016-10-13发布 2017-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2484—2016 目 次 前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术语和定义 3 总体要求 车站设施 运营车辆 6 运营服务人员 运营调度 行车服务 10 车厢服务 11 智能化信息服务 12 运营安全 服务监督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线路及车站命名原则及方法· 附录B(规范性附录) 车辆服务标志与安全提示标志· 12 附录C(资料性附录) 服务质量检查项目 13 附录D(资料性附录) 车厢服务用语要求 15 附录E(规范性附录) 车辆例行检查项目· 16 附录F(规范性附录) 服务设施报修项目 17 GB/T22484—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22484—2008《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与GB/T22484—2008相比主要技 术变化如下: a) 第3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引用标准GB/T5655和《城市客运术语第1部分:通用术语》,增加了公共汽电车 万人保有量、车载服务终端安装率、车内服务设施完好率、车辆中途故障频率、公共汽电车 客流走廊、线网覆盖率、高峰时间班次计划完成率、道路交通违法(章)率、车辆整洁合格 率、车厢服务合格率等10个术语和定义(见3.1~3.10)。 b)第4章总体要求 修改了章节名称,将“一般要求”(见2008年版)改为“总体要求”,总体要求包括线网通达 性、车辆服务能力、服务可靠性、舒适性、安全性、信息服务和社会评价7个方面(见4.1~ 4.7); 一增加了新建开发区域公共交通服务半径要求(见4.1.1.3),修改了快速公共汽车站距要求 (见4.1.2.2),增加了线网覆盖率(见4.1.3),增加了高密度居住区、中央商务区、工业园区 与公共交通之间接驳的内容(见4.1.4.5),删除了线路网密度(见2008年版4.2); 修改了大城市公共汽电车万人保有量的要求(见4.2.1),增加了对车载服务终端安装率、 车内服务设施完好率、车辆中途故障频率3个指标(见4.2.2); 一修改了运营时间和发车间隔的要求(见4.3.1~4.3.2),增加了线路高峰时间班次计划完成 率要求(见4.3.3),增加了线路日均发车正点率(见4.3.4); 格率和车厢服务合格率2个指标要求(见4.4.4); —增加了公共汽电车责任事故死亡率、每月道路交通运输违法(章)率要求(见4.5.2); 一增加了信息服务途径、服务内容(见4.6); 一增加了企业服务要求(见4.7.1),增加了投诉率要求(见4.7.2)。 c)第5章车站设施 增加了对站台面积、安全护栏、站台地面、站台长度、夜间亮度要求(见5.1.1、5.1.2、5.1.3、 5.1.6、5.1.10),增加了站台宽度、站台高度、港湾式站台布置、标志标线、重要站点视频监 控的内容(见5.1.1、5.1.4、5.1.7、5.1.8、5.1.11),修改了停靠车位要求(见5.1.6); 一修改了候车亭技术要求的相关条款(见2008年版5.2.3),增加了候车亭的一般要求和设 置原则(见5.2.1、5.2.2、5.2.3和5.2.4); 修改了站牌标明的内容(见5.3.1); ——增加了首末站功能描述和偏远首末站设置夜间休息室的要求(见5.4.1~5.4.2); 一增加了制度管理、广告设置、照明、防雷、防火、行人过街设施等内容的要求(见5.5)。 d)第6章运营车辆 一修改了车辆等级和配置引用标准,增加了车载服务终端要求(见6.1); 一修改了车辆标志的要求(见6.3); 一增加了广告设置、双层车辆上层车厢前挡风玻璃处防护栏、无障碍设施要求(见6.5.2、 1 GB/T22484—2016 6.5.3、6.5.6); ——增加了车辆日常维护要求(见6.6); 修改了车内服务设施完好率(见6.7)。 e)第7章运营服务人员 修改了章节名称,将“运营服务人员基本要求”(见2008年版)改为“运营服务人员”; 一增加了定期接受继续教育要求(见7.4)。 f)第8章运营调度 修改了运营时间要求,增加了夜班车、与其他交通方式有衔接的线路运营时间的要求(见 8.1); 一增加了定期对线路进行客流调查,视情调整运行计划的要求(见8.2.1); 一修改了行车调度要求(见8.3); ——增加了智能调度系统要求(见8.4)。 g)第9章行车服务 修改了行车准备、行车中两部分内容(见9.1、9.2); 增加了特殊原因需越站或改道,应及时向乘客说明的要求(见9.2.1)。 h) 第10章车厢服务 一增加了对报站器、动态显示屏和移动电视等设备的服务要求(见10.3); 2008年版6.7)。 i)第11章智能化信息服务 修改了提供智能化信息服务的方式(见11.1); 一 修改了提供不同时段的发车间隔为“宜”提供该信息,增加了提供夜班线班次时间的要求 (见11.2); 增加了公交车辆实时信息服务和电子站牌设置的内容(见11.4)。 j) 第12章运营安全 一删除了驾驶员安全行车要求,乘务员安全要求的分类; 修改了不与行人和非机动车抢行要求(见12.3); 增加了突发事件处置应参照的标准(见12.17),删除了运营中突发事件的处置(见2008年版 12.3)。 k) 删除了原标准中服务评价内容(见2008年版第13章)。 1) 增加了服务监督(见第13章)。 m) 附录A,增加了线路及车站命名原则部分法理性和延续性内容,增加了线路的命名及更名方法 部分特殊线路的命名方法(见附录A)。 n)增加录B,将原标准中车辆服务与安全标识作为规范性附录(见附录B,2008年版6.5,6.6)。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客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2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城市客运分会、交通运输部科学 研究院、北京工业大学、北京交通发展研究中心、济南市城市交通研究中心、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 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标 准技术研究院、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同济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北京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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