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7.120.99 H65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52402015 代替GB/T5240—2006 氧化钕 Neodymium oxide 2015-09-11发布 2016-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5240—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5240—2006《氧化》。 本标准与GB/T5240—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主稀土元素Nd,O3的考核指标(见表1); 修改了稀土杂质,删除了分母REO; 增加了041045、041025两个牌号(见表1); 一 增加了牌号041045和041040中稀土杂质全分析(见表1) 增加了非稀土杂质Na2O的考核指标(见表1); 修改了各个牌号非稀土杂质的指标(见表1); 修改了灼减指标为水分与灼减的合量指标(见表1; 增加了所有检测均为去除水分后灼减前状态的注释(见表1); 修改了稀土(REO)总含量的分析方法,增加了当测得稀土总量在99%以上,以差减法计算稀 土总量的实际值(见表1); 一增加了主稀土元素Nd²O及其相对纯度(Nd²O/REO)的计算方法(见第4章); 一增加了外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不符时,则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的要求(见5.5.2)。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9)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宜兴新威利成稀土有限公司、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中国北方稀土(集团) 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元英、俞志春、邹彬、金燕华、王淑英、何青。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5240—1985.GB/T5240—1992.GB/T5240—2006。 I GB/T 5240—2015 氧 化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氧化钕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萃取法或其他方法制得的氧化钕,用于制作磁性材料的原料以及激光材料、电容器、 玻璃、陶瓷添加剂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2690(所有部分)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GB/T14635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稀土总量的测定 GB/T 17803 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 GB/T18115.4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稀土杂质分析方法钕中镧、、错、、销、钒、、镝、钦、 、、镱、和量的测定 3要求 3.1产品分类 产品按化学成分分为Nd,O-4N5NdO-4NNd,O,-3N5、Nd,O-3N、NdO.-2N5、Nd,O.-2N六 个牌号,产品牌号表示方法应符合GB/T17803的规定。 3.2化学成分 产品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规定。需方如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议。 表 1 字符牌号 Nd, O-4N5 Nd O3-4N Nd,Os-3N Nd, O:-2N5 产品 Nd²O3-3N5 Nd,O-2N 牌号 对应原数字牌号 041045 041040 041035 041030 041025 041020 REO,不小于 99.0 99.0 99.0 99.0 99.0 99.0 66'66 99.95 Nd,O/REO不小于 66'66 99.9 99.5 99.0 Nd2O不小于 余量 余量 余量 余量 余量 余量 Laz O: 0.0005 0.001 0.003 化学 0.005 0.02 0.10 成分 杂 CeO. 0.0005 0.001 0.005 0.01 0.05 0.10 质 (质量 稀 Pr.On 含 0.002 0.003 0.03 0.05 0.30 0.50 分数) 量 土 Sm20; 0.01 0.02 0.001 0.003 0.03 0.03 /% 杂 不 单一杂质量 其他 大 质 为0.0001 合量为 合量为 合量为 合量为 合量为 于 稀土 合量为 0.002 0.002 0.015 0.10 0.27 杂质 0.001 GB/T 5240—2015 表1 (续) 产品 字符牌号 NdzO:-4N5 Nd, O:-4N Nd,O:-3N5 Nd,Os-3N NdzO:-2N5 Nd,O:-2N 牌号 对应原数字牌号 041045 041040 041035 041030 041025 041020 Fe2 O3 0.000.5 0.001 0 0S00'0 0.0100 0.010 0 0.010 SiO2 0.0050 0.0050 0.010 0.010 0.010 0.020 杂 Cao 0.001 0 0.005 0 0.010 0.020 0.030 0.050 化学 质 Naz0 0.0050 0.010 0.040 0.040 0.040 0.040 成分 含 非稀土 Al, O3 0.02 0.030 0.030 0.030 0.030 0.050 (质量 量, 杂质 分数) 不 CI 0.010 0.010 0.020 0.020 0.030 0.050 1% 大 SO" 0.020 0.020 0.020 0.030 0.030 0.050 于 其他显量 非稀土杂 0.005 0.010 0.010 0.020 0.030 0.050 质总和 (水分十灼减)合量 1.0 (质量分数)/%,不大于 注1:其他稀土杂质指表中未列出的除Pm,Sc以外的稀土元素。 注2:表内所有化学成分检测均为去除水分后灼减前测定 3.3外观质量 3.3.1产品为淡紫色粉末。 3.3.2 产品应洁净,无肉眼可见夹杂物。 4 试验方法 4.1 化学成分 4.1.1 稀土(REO)总含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4635的规定进行。当测得稀土总量在99%以上,以差 减法计算稀土总量的实际值,即(100%一2非稀土杂质量)。 4.1.2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8115.4的规定进行。 4.1.3非稀土杂质含量及水分、灼减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2690规定的方法进行 4.1.4 主稀土元素量(Nd,O:)为余量,由差减法求得,即[100%一(Z稀土杂质量十Z非稀土杂质量)]。 4.1.5 主稀土元素的相对纯度(Nd,O:/REO)由计算得出,即由主稀土元素量/稀土总量×100%。 4.2 数值修约 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 4.3 外观质量 目视检查。 2 GB/T 5240—2015 5检验规则 5.1检查与验收 5.1.1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2个月内 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质量检验。 5.4取样与制样 仲裁取样数量按表2规定进行。每件(袋)数取样量不少于10g,将试样充分混勾后,以四分法迅速 缩分至试样所需量,装入试样袋密封。 表 2 件(袋)数 1~5 6~49 50~100 >100 件(袋)数的10% 件(袋)数的平方根 取样件(袋)数 件(袋)数的100% 5 只进不舍取整数 只进不舍取整数 5.5 检验结果判定 5.5.1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 复试验,如仍有任一结果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5.2外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不符时,则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包装 6.1.1 桶(箱、袋)外注明: a) 供方名称; 产品名称; b) 牌号; d) 批号; e) 净重和毛重; 出厂日期及“防潮”标志或字样。 6.1.2产品分装于双层塑料袋或塑料瓶中,再将袋(瓶)置于铁桶(木箱、纸箱或塑料箱)内,也可用大集 装袋包装。如需方有特殊要求,则供需双方另行协商。 S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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