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7.160 H 7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0448—2013 纳米铁粉 Nanoscale ironpowder 2013-12-31发布 2014-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30448—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纳米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79)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钢铁研究总院、江西悦安超细金属有限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吉林吉恩 镍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川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一、霍静、戴石锋、王兵、雷福伟、吴亚辉、柳学全、罗永弟、唐思琪、李朝平。 GB/T30448—2013 纳米铁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纳米铁粉的牌号、技术要求和相关试验方法以及产品的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贮存、 运输和质量证明书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炭基法生产的纳米铁粉。其他方法生产的纳米铁粉,经供需双方协商后可参照本标 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3.7铁粉铁含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滴定法 GB/T223.75钢铁及合金硼含量的测定甲醇蒸馏-姜黄素光度法 GB/T 4164 金属粉末中可被氢还原氧含量的测定 GB/T 5314 粉末冶金用粉末取样方法 GB/T 13221 纳米粉末粒度分布的测定X射线小角散射法 金属粉末比表面积的测定 氮吸附法 GB/T13390 GB/T 19619 纳米材料术语 GB/T 20123 钢铁总碳硫含量的测定 高频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常规方法) GB/T24585 镍铁 磷、锰、铬、铜、钴和硅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3术语和定义 GB/T196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中值粒径(d5o)medianparticlesize 样品中颗粒的累计粒度分布百分数达到50%时所对应的粒径。 注:d5的物理意义是粒径大于它的颗粒占50%,小于它的颗粒也占50%,也叫中位径。 4产品牌号表示方法与分类 4.1牌号表示方法 NF-Fe-XX 表示产品的中值粒径上限,单位为纳米(nm) 表示产品的化学名称或主要化学成分 表示产品为纳米粉体 1 GB/T30448—2013 4.2示例 纳米铁粉产品的中值粒径小于50nm时,牌号表示为NF-Fe-50。 4.3 牌号分类 按颗粒的中值粒径的上限,纳米铁粉的牌号分为NF-Fe-50、NF-Fe-100和NF-Fe-150。 5技术要求 5.1 外观 纳米铁粉外观应呈黑色,无其他颜色混杂;纳米铁粉应无明显结块。 5.2 化学成分 纳米铁粉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需方对化学成分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表11 化学成分 SAG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牌号 c 杂质 Fe NF-Fe-50 ≤15 ≤1.0 ≤0.50 余量 NF-Fe-100 6V 0.8 ≤0.55 余量 NF-Fe-150 9V ≤0.5 ≤0.60 余量 该氧含量值为经钝化处理后的氧含量要求。未经钝化的或用溶剂保存的铁粉中的氧含量应远低于该值要 求,具体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牌号中的杂质一般是指Ni、Co、B、P等元素;有特殊要求时,杂质还包括Pb、Cd、As、Hg、Cr等一系列元素, 这些元素的测量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3 物理性能 纳米铁粉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需方对物理性能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表2 物理性能 牌号 中值粒径范围dso/nm 比表面积/(m²/g) NF-Fe-50 09> >20 NF-Fe-100 ≥50~100 >13 NF-Fe-150 ≥100~150 >8 5.4其他性能 纳米铁粉可能具有光学、电学、磁学、催化、吸附和化学反应性等性质[1.2.汀。需方对此有特殊要求 时,可经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技术合同中注明。 2 GB/T30448—2013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的检测方法为目视检测。 6.2 化学成分 纳米铁粉的化学成分分析方法按表3中列出的方法执行或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表 3 纳米铁粉的化学分析方法 序号 元素 分析方法 1 Fe GB/T 223.7 2 0 GB/T 4164 3 Co、P、Ni GB/T24585 4 B GB/T 223.75 c GB/T 20123 5 6.3 物理性能 纳米铁粉的物理性能测定方法按表4中列出的方法执行或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表4 纳米铁粉的物理性能测定方法 序号 物理性能 测定方法 比表面积 GB/T13390 1 2 中值粒径dso GB/T13221 7 检验规则 本标准采用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1 型式检验 本文件中规定的所有指标项目均需进行型式检验。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6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型 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更新关键生产工艺; a) b) 主要原料有变化; c) 停产后又恢复生产; d) 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合同规定。 e) 出厂检验 7.2 7.2.1 氧含量、碳含量、杂质含量、比表面积为出厂检验项目,应逐批检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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