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7.150.60 H 6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494—2012 代替GB/T3494—1996 直接法氧化锌 Zinc oxide produced by direct method 2012-12-31发布 2013-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3494—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3494—1996《直接法氧化锌》。与GB/T3494—1996相比,本标准主要变化 如下: 产品分类由原来的两个增加为三个,增加陶瓷用氧化锌ZnO-C1、ZnO-C2两个牌号。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平、曾大明、李宇峰、杨辉、蒋冬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3494—83;GB/T3494—1996。 I GB/T3494—2012 直接法氧化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直接法氧化锌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 及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锌精矿为原料经火法处理而得到的氧化锌。直接法氧化锌主要用于橡胶、涂料、陶 瓷、电缆、玻璃、塘瓷、石油、化工等行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09 颜料遮盖力测定法 GB/T 3185 氧化锌(间接法) GB/T 4104 直接法氧化锌白度(颜色)检验方法 GB/T4372(所有部分)直接法氧化锌化学分析方法 GB/T 5211.2 颜料水溶物的测定热萃取法 GB/T 5211.3 颜料在105℃挥发物的测定 GB/T 5211.15 颜料吸油量的测定 GB/T 5211. 16 白色颜料消色力的比较 GB/T 5211. 18 颜色筛选物的测定水法 手工操作 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3要求 3.1产品分类 氧化锌的分类、级别和牌号的规定见表1。 表1 氧化锌的分类、级别和牌号 类别 级别 牌号 主要用途 一级 ZnO-X1 X 主要用于橡胶等工业部门 二级 ZnO-X2 一级 ZnO-T1 T 二级 ZnO-T2 主要用于涂料等工业部门 三级 ZnO-T3 一级 ZnO-C1 主要用于陶瓷等工业部门 二级 ZnO-C2 1 GB/T 3494—2012 3. 2 化学成分 各种牌号氧化锌的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3. 3 氧化锌不应带有外来夹杂物。 3. 4 氧化锌应呈白色粉末状。 表 2 氧化锌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 指标项目 ZnO-X1 ZnO-X2 ZnO-T1 ZnO-T2 ZnO-T3 ZnO-C1 ZnO-C2 氧化锌(以干品计)/%,不少于 99.5 99.0 99.5 99.0 98.0 99.3 99.0 氧化铅(PbO)/%,不大于 0.12 0.20 三氧化二铁(Fe2O3)/%,不大于 0.05 0.08 氧化镉(CdO)/%,不大于 0.02 0.05 氧化铜(CuO)/%,不大于 0.006 锰(Mn)/%,不大于 0.0002 金属锌 无 无 无 盐酸不溶物/%,不大于 0.03 0.04 0.08 0.08 灼烧减量/%,不大于 0. 4 0.6 0. 4 0.6 0. 4 0. 6 水溶物/%,不大于 0.4 0.6 0.4 0.6 0.8 0, 4 0.6 筛余物(45μm湿筛)/%,不大于 0.28 0.32 0.28 0.32 0.35 0.28 0.32 105℃挥发物/%,不大于 0. 4 0.4 0.4 0. 4 0. 4 0.4 0.4 遮盖力,不大于/(g/m) 150 150 150 吸油量,不大于/g/100g) 18 20 20 消色力,不大于/% 100 95 95 颜色(与标准样品比) 符合标准 注:如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 4试验方法 4. 1 化学成分的测定按GB/T4372的规定进行。 4.2 盐酸不溶物的测定按GB/T3185的规定进行。 4.3 灼烧减量的测定按GB/T3185的规定进行。 4. 4 水溶物的测定按GB/T5211.2的规定进行。 4.5 筛余物的测定按GB/T5211.18的规定进行。 4.6 105℃挥发物的测定按GB/T5211.3的规定进行。 4.7 遮盖力的测定按GB/T1709的规定进行。 4.8 吸油量的测定按GB/T5211.15的规定进行 4. 9 消色力的测定按GB/T5211.16的规定进行。 2 GB/T 3494—2012 4.10 颜色的测定按GB/T4104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产品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并 填写质量证明书。 5. 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 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 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 2 组批 每批产品应由同一牌号产品组成,批量不限。 5. 3 取样方法 5.3.1 复验和仲裁按批取样,取样数按GB/T6678的规定见表3。 表 3 复验、仲裁采样的规定 总体(批)产品的袋数 最少采样袋数 1~10 全数 11~49 11 50~64 12 65~81 13 82~101 14 102~125 15 126~151 16 152~181 17 182~216 18 217~254 19 255~296 20 297~343 21 344~394 22 395~450 23 451~512 24 >512 3XN(N为该批的总袋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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