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1.080.40 Y 44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9103—2013 代替GB/T9103—1988 工业硬脂酸 Industrial stearic acids 2013-12-31发布 2014-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9103—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9103—1988《工业硬脂酸》。本标准与GB/T9103—198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产品的分类,硬脂酸由原来的200型、400型、800型修改为1840型、1850型、1865型和 橡塑级四种类型(见第3章,1988年版第2章); 修改了皂化值、酸值、碘值、凝固点、水分、色泽技术指标(见4.2,1988年版3.2); 增加了十八烷酸含量指标(见4.2); 一 取消了无机酸指标(1988年版3.2); 一修改了检验规则(见第6章,1988年版第5章); 修改了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见第7章,1988年版第6章)。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表面活性剂和洗涤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7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博兴华润油脂化学有限公司、邹平福海集团(有限)公 司、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表面活性剂和洗涤剂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柳建学、李晓辉、叶建泉、徐文凯、毛锦生、童年、齐玉焕、程宁。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9103—1988。 I GB/T9103—2013 工业 硬脂酸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硬脂酸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 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由动植物油脂经水解后加工精制而得到的工业硬脂酸(主要成分为十八烷酸和十六 烷酸)。工业硬脂酸广泛应用于橡胶、塑料、纺织印染、日用化工和精密铸造等行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9104-2008工业硬脂酸试验方法 3产品分类 工业硬脂酸按产品中十八烷酸的含量分为:1840型、1850型、1865型及橡塑级。 4要求 4.1外观 产品根据成型方式可呈块状、片状、粉状或粒状。 4.2理化指标 工业硬脂酸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工业硬脂酸的理化指标 指标 项目 1840型 1850型 1865型 橡塑级 等品 合格品 等品 合格品 等品 合格品 Cia含量/% 38~42 35~45 48~55 46~58 62~68 60~70 202~210 皂化值(以KOH计)/(mg/g) 206~212 203~215 206~211 203~212 200~210 190~225 酸值(以KOH计)/(mg/g) 205~211 202~214 205~210 202~211 201~209 200~209 190~224 碘值(以1计)/(g/100g) 1.0 2.0 1.0 2.0 1.0 2.0 8.0 色泽/Hazen 100 400 100 400 100 400 4005 1 GB/T 9103—2013 表1 (续) 指标 项目 1840型 1850型 1865型 橡塑级 一等品 合格品 等品 合格品 一等品 合格品 凝固点/℃ 53.0~57.0 54.0~58.0 57.0~62.0 ≥52.0 水分/% 0.1 0.2 "Cis含量是指十八烷酸的含量。 样品配制成15%的无水乙醇溶液。 5 试验方法 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蒸馏水或去离子水或纯度相当的水。 5.1 C1含量 按GB/T9104一2008中第12章规定进行。 5.2 皂化值 按GB/T9104—2008中第5章规定进行。 5.3酸值 按GB/T9104一2008中第6章规定进行。 5.4碘值 按GB/T9104—2008中第4章规定进行。 5.5 色泽 按GB/T9104—2008中第7章规定进行。 5.6 凝固点 按GB/T9104—2008中第8章规定进行。 5.7水分 按GB/T9104一2008中第9章规定进行。 检验规则 6 6.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第4章中规定的外观、C18含量、皂化值、酸值、碘值、色泽、凝固点、水分 2 GB/T9103—2013 6.2产品组批与抽样规则 6.2.1组批 产品按批交付及抽样验收,一次交付的同一规格、同一批号的产品为一交付批。 生产单位交付的产品,应先经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质量检 验合格证书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应包括: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商标、采用标准编号、类 型、级别、批号、批量、质量指标、生产日期等。 收货方凭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验收,必要时可按6.2.2规定在一个月内抽样验收或仲裁, 6.2.2抽样 根据批量大小,按表2确定样本大小,从批中随机抽取单位样本。 表2产品批量和样本大小 单位为件 批量 ≤30 31~50 51~100 >100 样本大小 3 5 6 7 从每个单位样本的任意部位等量采取300g~750g,使总量约2kg。充分混勾,分装于3个洁净干 燥的密闭容器中,贴上标签,注明产品名称、类型、级别、批号、生产单位、取样日期、取样人。交收双方各 持一份进行检验,第三份由交货方保管,备仲裁检验用,保管期为一个月。 6.3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按GB/T8170修约值比较法判定合格与否。如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可重新取两倍样 本,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4仲裁 交收双方因检验结果不同,如不能协商一致时,可商请仲裁检验,以仲裁结果为最终依据,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标志 产品包装印刷的标志(图案及文字)应清晰、不脱色,并标明: a)产品名称、商标、类型、级别、采用标准编号; b) 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 c) 毛重和净含量; d) 防水防潮等文字或标识; 可燃标志;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7.2包装 装,所有包装方式应扎牢紧固,包装口处紧密缝合。 包装净含量可选择25kg、50kg或根据客户需求,包装净含量应符合标称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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