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220.01 CCS R 00 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5497—2022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基本规范 Basic Norm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Safety Production Standardization in Local Railway Transport Enterprises 2022 - 02 - 28 发布 2022 - 03 - 31 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3/T 5497—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由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铁路管理局、石家庄铁道大学、河北省交通运输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有才、付建烁、张京波、吴金龙、卜建清、司春棣、张天伟、张丽娜、王 星光、张家欣、陈希、王立坚、张晓宾、魏祎、戎灿灿、李晓剑、刘洁。 I DB 13/T 5497—2022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基本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方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基本要求、专业 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0493 铁路站内道口信号设备技术条件 GB 10494 铁路区间道口信号设备技术条件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 AQ/T 9007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 JT/T 1180.1-2018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第1部分:总体要求 TB/T 30002 铁路调车作业 TB/T 1500 接发列车作业 3 术语和定义 GB/T 33000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地方铁路 local railway 以地方为主筹资建设,由地方独自或联合经营管理(控股),承担社会运输的铁路。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 local railway transport enterprises 从事地方铁路经营管理的运输企业。 专用铁路 special railway 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铁路专用线 special railway tracks 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 4 基本要求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按JT/T 1180.1-2018中5.1、5.5、5.6、5.9、5.10、5.13 的规定执行。 目标与考核 1 DB 13/T 5497—2022 按照JT/T 1180.1-2018中5.1的规定执行。 安全投入 按照JT/T 1180.1-2018中5.5的规定执行。 教育培训 按照JT/T 1180.1-2018中5.6的规定执行。 职业健康 按照JT/T 1180.1-2018中5.9的规定执行。 安全文化 按照JT/T 1180.1-2018中5.10的规定执行。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按照JT/T 1180.1-2018中5.13的规定执行。 5 专业要求 通用要求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专业要求在按照JT/T 1180.1-2018中5.2、5.3、5.4、5.7、5.8、5.11、 5.12的规定执行的基础上,还应符合5.2~5.10的要求。 管理机构和人员 5.2.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5.2.1.1 企业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5.2.1.2 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5.2.2 管理人员配备 5.2.2.1 企业应设置分管安全生产的责任人。 5.2.2.2 企业应按员工总数的 1%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至少配备 3 人。 5.2.2.3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技能,并经相关部门考核 合格。 安全责任体系 5.3.1 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5.3.2 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重要责任人,应协助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落实 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重 要领导责任。 5.3.3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 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资质、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 5.4.1 资质 企业应取得《地方铁路运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进行合法运营。 5.4.2 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企业每年至少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文件进行符合性评价。 2 DB 13/T 5497—2022 5.4.3 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4.3.1 企业应制定符合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实际的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 制、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设备设施安 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相关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5.4.3.2 企业应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放到有关部门及岗位,及时将相关的制度传达给相关方。 5.4.3.3 企业应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制定适用的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员工,并严 格执行。 5.4.4 制度执行及档案管理 5.4.4.1 企业应定期评估、修订和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宣贯和 培训。 5.4.4.2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各类管理台账和文件档案,并及时更新。 设备设施 5.5.1 一般要求 5.5.1.1 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采购和验收制度,购置符合相关标准的设备设施。设备设施安装后应 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对相关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 5.5.1.2 企业应对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台账。 5.5.1.3 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制定综合检维修计划,加强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 修管理,落实定检维修方案、定检维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维修质量、定检维修进度,并做好记 录。 5.5.1.4 特种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5.5.2 线路、桥梁、涵洞及隧道 5.5.2.1 企业应设置工务维修机构并配备必要且与企业运输规模相适应的维修设施,并定时检修, 保证线路、桥梁、涵洞及隧道等设备设施的使用安全。 5.5.2.2 线路、桥梁、隧道及涵洞应保持良好状态,各零部件应齐全,工作状态良好,缺少时应及 时补充,部件出现伤损或病害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5.5.2.3 桥梁、隧道、涵洞应按规定设置作业通道、避车台(洞)、电缆沟(槽)、电气化预埋件 及必要的检查和消防设备等。 5.5.2.4 列车运行速度 120km/h 及以上线路应全封闭、全立交。 5.5.2.5 铁路道口应设置警示标志、路段标线、司机鸣笛标及护桩;人行过道应设置路障、鸣笛标。 站内道口信号设备应符合 GB 10493 要求,区间道口信号设备应符合 GB 10494 要求。 5.5.2.6 岔线、段管线与正线、到发线接轨时,均应铺设安全线。线路与国家铁路车站接轨时,其 接轨处或接车线末端应设隔开设备(设有平行进路并有联锁时除外)。 5.5.3 信号、通信 5.5.3.1 电务维修机构应具有满足设备检验、维修、测试的固定工作场所,并配备必要的仪器仪表、 工装机具以及交通工具、应急通信设备等。 5.5.3.2 对设有加锁加封的信号设备,应加锁加封,并设置记录台账,破封使用后使用人员应进行 记录;使用计算机技术控制的信号设备实现加锁加封功能时,应使用密码方式操作。 5.5.3.3 集中联锁车站和自动闭塞区段应使用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对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进行实时监 测,实现故障及超限告警。 5.5.3.4 信号、通信设备及机房,应采取防雷措施,设置机房专用空调。机房日常应锁闭,无关人 员不得进入。 5.5.3.5 各岗位应配备符合规定的无线电台,作业期间按要求严格执行联控用语并全程录音。 5.5.4 车站 3 DB 13/T 5497—2022 5.5.4.1 车站应编制《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并根据设备设施变化及时修订。 5.5.4.2 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应保证与客运相关的旅客站台、照明、引导、售检票、行包、候车、 广播、时钟、安检、视频监控、消防、电梯、助残设施、污物处理等一切必要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 做好定期检查维护检修工作并记录。 5.5.4.3 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应保证与货运相关的货物站台、仓库及货位、堆场、装卸场地、雨 棚、排水、消防、照明、抑尘、通路、货运安全检测及防护、视频监控、检斤、制票等一切必要设备 的正常使用状态,做好定期检查维护检修工作并记录。 5.5.4.4 车站相关岗位应配置信号旗(灯)等所需备品,并建立备品表。调车作业所需的无线调车 灯显设备、无线电台、铁鞋、钩锁器等专用设备及其他岗位使用的无线电台、信号灯、信号旗、脱轨 器等设备均应当编号后定置摆放,安排专人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记录,取用与放回时应记录。 5.5.5 机车车辆 5.5.5.1 企业应设置能对机车车辆进行检修和整备作业的维修机构和场所。 5.5.5.2 机车需配备机车信号、列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LKJ、机车语音记录装置、列尾、列车运行 状态信息系统车载设备)、车载无线通信设备等。 5.5.5.3 机车应实行计划预防修,实施主要零部件的专业化集中检修和定期检测状态修。检修周期 应根据机车实际技术状态和走行公里或使用时间确定,机车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5.5.5.4 车辆须装有自动制动机和人力制动机。车辆的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横向控制杆及抗 侧滚扭杆应有保安装置。 5.5.5.5 车辆实行定期检修,并逐步扩大实施状态修、换件修和主要零部件的专业化集中修。检修 周期及技术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5.5.5.6 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按列车运行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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