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4-14-04-0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
(2021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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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毫米×1230毫米 32开本 0.75印张 18千字
2022年9月第1版 2022年9月第1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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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010)64954652说 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
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
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
有关专家,制定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1
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
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有关要
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对公共
场所卫生管理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了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
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四级/中级工、三级/
高级工、二级/技师三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
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社会
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变化对本职业的影响,以及本职业发展变化
的趋势。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
范》(GB
37487)有关规定,公共场所应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
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三个等级的职业能力定位是:四级/中级工———实施与执
行,三级/高级工———组织与管理,二级/技师———规划与评价。
三、本《标准》的编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
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主要起草单位有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
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武汉市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武汉大学健康学院。
四、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有:龚晨睿、谢曙光、潘力军、
王怀记、崔秀青、李菁菁、刘爽、汪春红、汪文滔。
1职业编码:4-14-04-03五、本《标准》主要审定人员有:彭瑜、钱道庚、王姣、付俊杰、
袁晶、向浩、梅勇、石红梅、蔡超、吴永浩、孙志峰。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自颁布之日①
起施行。
2职业编码:4-14-04-03
① 2021年12月2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颁布网约配
送员等1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2号)公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21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
1.2 职业编码
4-14-04-03
1.3 职业定义
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健康监测、卫生风险分析与控制
及卫生知识宣传等公共卫生防控辅助工作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四级/中级工、三级/
高级工、二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室外,常温、高温或低温工作环境。
1.6 职业能力特征
身体健康;具备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一定知识及能力;有
较强的观察和理解、表达和交流,信息的获取、处理和使用,协调、
管理及学习的能力。
1职业编码:4-14-04-03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8 培训参考学时
四级/中级工120标准学时,三级/高级工100标准学时,二级/
技师80标准学时。
1.9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9.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2年(含)以上。
(2)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
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
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累计从事本职
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
2职业编码:4-14-04-03
①
②相关职业: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旅店服务员、公共游览场所
服务员、康乐服务员、道路客运服务员、铁路车站客运服务员、航空运输地面服务员、客
运船舶驾驶员、船舶业务员、港口客运员、防疫员、消毒员、营业员、收银员、物业管理
师、体育场馆管理员、游泳救生员、保洁员、保安员、后勤管理员、保卫管理员等,下
同。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公共卫生与卫生管理类(预防医学、公共卫生管理、卫生监
督、卫生信息管理),酒店管理,餐饮管理,公共文化服务与管理,社区管理与服务,卫
生检验与检疫技术等,下同。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
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累计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累计从
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
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
以上。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
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累
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并
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个人三等奖(含)以上或省级职业院校技
能大赛个人一等奖(含)以上。
1.9.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
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
本知识;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
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审主要针对技
师,通过审阅申报材料、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3职业编码:4-14-04-031.9.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5,
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以
上单数。
1.9.4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
min,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90
min,
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60
min。
1.9.5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或计算机教室进行;技能考核应在工
作现场或模拟现场进行,并配备符合相应等级考核的设备和工具等。
4职业编码:4-14-04-03
4-14-04-0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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