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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三 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 “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 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 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 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 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 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 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 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 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 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 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 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一78一 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 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 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 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 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社会主义的建设 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 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 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 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 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 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 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 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 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 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 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 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 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革命、建 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 一79一 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 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 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 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 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 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 业而努力。” 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 质的特征。” 第三十七条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 督。” 第三十八条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 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 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 系。” ,第三十九条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 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这一款 相应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 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 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 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四十条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 一80一 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 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 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第四十三条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 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四十四条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 职权”中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 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 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 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 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 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 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 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相同。” 81一 第四十六条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 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 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 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 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 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 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十九条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 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 检察院的工作”。这一条相应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 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 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 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 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一82一 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 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 工作人员。”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 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 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 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白二十七条。内容如 下: 第七节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 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 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 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 83— 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 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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