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
:
(
一
)
在第十四条第二款
、
第二十六条第二
款中的
“
中央军事委员会
”
后增加
“
国家监察委
员会
”。
(
二
)
将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和
第四款
、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第三十九条
、
第四
十一条第一款
、
第四十八条中的
“
法律委员会
”
修改为
“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
将第三十八条
、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
第六十条第二款中的
“
法律委员会和
”
修改为
“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
(
三
)
将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的
“
立法规划
和年度立法计划
”
修改为
“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
划
”。
海南省儋州市比照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
法法
》
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
。
本决定自
2023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根据本决定作相
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
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2000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5
年
3
月
15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的决定
》
第一次
修正
根据
2023
年
3
月
13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
共和国立法法
〉
的决定
》
第二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法
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
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
、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
、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
章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
,
健全国家立法
制度
,
提高立法质量
,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
,
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
保障和发
展社会主义民主
,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
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
,
根据宪法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
、
修改和废止
,
适用本
法
。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
、
修
改和废止
,
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
02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
·
3
第三条
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
毛泽东思想
、
邓小平理
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
、
科学发展观
、
习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推进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
保障在法治轨道
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
第四条
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
坚持改革开放
,
贯彻新发展理念
,
保障以中国式
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
第五条
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
、
原则和
精神
,
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
从国家整体利
益出发
,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
尊严
、
权
威
。
第六条
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
主
,
尊重和保障人权
,
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
义
。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
发扬社会主义民
主
,
坚持立法公开
,
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
立法活动
。
第七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
,
适应经济社
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
,
科学合理地规定
公民
、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
国家机关
的权力与责任
。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
、
具体
,
具有针对性和可
执行性
。
第八条
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
,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
铸牢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
设
。
第九条
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
,
坚持在法
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
,
引
导
、
推动
、
规范
、
保障相关改革
,
发挥法治在国
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
第二章
法
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
、
民事
、
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
法律
;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
对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
但
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法律
。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
(
一
)
国家主权的事项
;
(
二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人民政府
、
监察
委员会
、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
、
组织和
职权
;
(
三
)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特别行政区制度
、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
(
四
)
犯罪和刑罚
;
(
五
)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
、
限制人身自
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
(
六
)
税种的设立
、
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
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
(
七
)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
征用
;
(
八
)
民事基本制度
;
(
九
)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
、
海关
、
金融
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
(
十
)
诉讼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
;
(
十一
)
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
—
12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
·
3
第十二条
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
定法律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
权作出决定
,
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
对
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
但是有关犯罪
和刑罚
、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
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
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
第十三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
、
事项
、
范围
、
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
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
但是授权决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
前
,
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
,
并提
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
;
需要继续授权
的
,
可以提出相关意见
,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
第十四条
授权立法事项
,
经过实践检验
,
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
,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
。
法律制定后
,
相应
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
第十五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
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
机关
。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
,
决定就特定事项授
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
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
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的事项
,
实践证明可行的
,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修改有关法律
;
修改法律的
条件尚不成熟的
,
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
,
或者恢
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
,
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审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国务院
、
中
央军事委员会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
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
委员会
,
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
,
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
第十八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
表联名
,
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
,
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
或者先交有关
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
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
见
,
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
,
可以邀请提案人列
席会议
,
发表意见
。
第十九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
案
,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
可以先向常
务委员会提出
,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
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
,
决定提请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
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
议作说明
,
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
明
。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
,
应当
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
见
,
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
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
,
可以邀请有关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
,
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
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
并可以适时组织代
表研读讨论
,
征求代表的意见
。
—
22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
·
3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
程的法律案
,
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
后
,
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
,
提案人应当派人听
取意见
,
回答询问
。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
,
根据代表团的要
求
,
有关机关
、
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
第二十二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
程的法律案
,
由有关的专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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