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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舌习近平 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 目录 他海域内,对核设施、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 第一章总则 采取充分的预防、保护、缓解和监管等安全措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施,防止由于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者自然灾害 第三章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造成核事故,最大限度减轻核事故情况下的放射 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性后果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核设施,是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一)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核动力厂及装置; 第八章附 则 (二)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 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 第一章总则 (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 第一条为了保障核安全,预防与应对核事 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 故,安全利用核能,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 (四)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设施。 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核材料,是指: 展,制定本法。 (一)铀-235材料及其制品; —6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5 (二)铀-233材料及其制品; 步适时修改。 (三)环-239材料及其制品; 第九条国家制定核安全政策,加强核安全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管制 文化建设。 的核材料。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工业主管部 放射性废物,是指核设施运行、退役产生 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培育核安全文化的机 的,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 制。 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 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 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服务等的单位应当积极培育和建设核安全文化, 第三条国家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 将核安全文化融生产、经营、科研和管理的各 全观,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保障核事业健康发 个环节。 展。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核安全相关科学技 第四条从事核事业必须遵循确保安全的方 术的研究、开发和利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注 针。 重核安全人才的培养。 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相关科研规划中安排 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独立监管、全 与核设施、核材料安全和辐射环境监测、评估相 面保障的原则。 关的关键技术研究专项,推广先进、可靠的核安 第五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 全技术。 任。 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 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 服务等的单位、与核安全有关的科研机构等单 等的单位,应当负相应责任。 位,应当持续开发先进、可靠的核安全技术,充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 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提高核安全水平。 安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其 关部门对在科技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 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核安全 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核设 国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 施、核材料安全。 关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核安全 第七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 信息的权利,受到核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 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国家核安全规划,报国务院批 权利。 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国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的安 第八条国家坚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 全保卫工作。 体系。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核安全标 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防范对核设施、核材料 准。核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的破坏、损害和盗窃。 核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 第十三条国家组织开展与核安全有关的国 —63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5 际交流与合作,完善核安全国际合作机制,防范 射照射,确保有关人员免受超过国家规定剂量限 和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值的辐射照射,确保辐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和尽可能低的水平。 第十九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 第二章核设施安全 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 第十四条国家对核设施的选址、建设进行 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并定 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合理布局。 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 国家根据核设施的性质和风险程度等因素,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 对核设施实行分类管理。 结果。 第十五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具备保障核 第二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设施安全运行的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关规定,制定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核安全 (一)有满足核安全要求的组织管理体系和 教育和技能培训并进行考核。 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制度;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 (二)有规定数量、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 劳动防护和职业健康检查,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 管理人员; 和健康。 (三)具备与核设施安全相适应的安全评价、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资源配置和财务能力; 应当对国家规划确定的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的 (四)具备必要的核安全技术支撑和持续改 厂址予以保护,在规划期内不得变更厂址用途。 进能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动力 (五)具备应急响应能力和核损害赔偿财务 厂等重要核设施周围划定规划限制区,经国务院 保障能力; 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在规划限制区内建设可能威胁核设施安 第十六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依照法律、 全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的生产、贮存设施 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设置核设施纵深防御体 以及人口密集场所。 系,有效防范技术原因、人为原因和自然灾害造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核设施安全许可制 成的威胁,确保核设施安全。 度。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进行定期安全 核设施营运单位进行核设施选址、建造、运 评价,并接受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审 行、退役等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 查。 部门申请许可。 第十七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 核设施营运单位要求变更许可文件规定条件 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 的,应当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保证体系,有效保证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质 第二十三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地质、 量,确保设备的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工 地震、气象、水文、环境和人口分布等因素进行 程和服务等满足核安全相关要求。 科学评估,在满足核安全技术评价要求的前提 第十八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辐 下,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核设施选 —63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5 址安全分析报告,经审查符合核安全要求后,取 (四)应急预案; 得核设施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核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核安全标 核设施营运单位取得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后, 准,采用科学合理的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参数与 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运行。 技术要求,提供多样保护和多重屏障,确保核设 核设施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设计寿期。在 施运行可靠、稳定和便于操作,满足核安全要 有效期内,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 求。 法律、行政法规和新的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对许 第二十五条核设施建造前,核设施营运单 可证规定的事项作出合理调整。 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造申 核设施营运单位调整下列事项的,应当报国 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核设施建造申请书; (一)作为颁发运行许可证依据的重要构筑 (二)初步安全分析报告; 物、系统和设备;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运行限值和条件; (四)质量保证文件; (三)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核安全有关的程序和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取得核设施建 第二十八条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造许可证后,应当确保核设施整体性能满足核安 需要继续运行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于有效期 全标准的要求。 届满前五年,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核设施建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十年。 延期申请,并对其是否符合核安全标准进行论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建造的,应当报国务院核 证、验证,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运行。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但是,有下列情形 第二十九条核设施终止运行后,核设施营 之一且经评估不存在安全风险的除外: 运单位应当采取安全的方式进行停闭管理,保证 (一)国家政策或者行为导致核设施延期建 停闭期间的安全,确保退役所需的基本功能、技 造; 术人员和文件。 (二)用于科学研究的核设施; 第三十条核设施退役前,核设施营运单位 (三)用于工程示范的核设施; 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退役申 (四)用于乏燃料后处理的核设施。 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核设施建造完成后应当进行调试,验证其是 (一)核设施退役申请书; 否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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