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基础教育促进条例
(2022年2月25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31日江苏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源供给与保障
第三章 教师队伍建设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五章 教育治理
第六章 评价与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提升育人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
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教育 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
中教育和特殊教育。
第三条 促进基础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
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基础教育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实施,县(市)、区
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教育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财政资金投入、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
保障和满足基础教育。
第五条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基础教育促进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
机构编制、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税务、应急管
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础教育促
进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 2 ─区域内基础教育实施督导。
第七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
当支持基础教育发展。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
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党的教育方针、科学教育理念
以及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的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
氛围和社会生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基础教育促进工作中
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资源供给与保障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统一的基
础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财政一 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
增不减,确保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
逐年只增不减。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管理, 专项用于教育发展,主要用于义务
教育,重点保障农村义务教育。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 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高于国家基准定额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并根据学生人均培养成本、物价变动、发展需求等因素建立动─ 3 ─ 态调整机制。
第九条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教育资源
预警机制,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中 小学(幼儿园)布
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会 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
据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学位需求编制年度建设计
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 或者参与中小学
(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的设计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
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基础教育用 地
供应。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规划
用途为教育用地性质,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单独设宗、
单独划拨。
中小学(幼儿园)的选址应当符合学校设置标准,不得将
污染、地质灾害易发等地块及其周边作为教育用地。
第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标准配齐实验室,音
乐、体育、美术等学科功能教室,创客空间以及室内室外学生
活动场馆等教育教学设施。接 收残疾儿童、少年的中小学(幼─ 4 ─儿园)应当按照标准配备融合教育资源教室。
中小学应当加强智慧校园建设,完善智慧教学设施,建设
面向中小学师生的网络学习空间。
中小学(幼儿园)教室应当配备空调、多媒体设备、环保
课桌椅和符合省教室照明技术规范的照明系统。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优质基础教
育资源建设,确保普 惠性幼儿园和优质幼儿园覆盖率、县域义
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达成率、三星级四星级高中覆盖率、特殊
教育的融合教育覆盖率达到省定标准。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中 小学(幼儿园)可以
采取集团化办学、组团式托管、结对帮扶、信息化等方式,促
进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科 技馆和未成年人综合社会
实践基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 地人口规模和
社会需要建设科技场馆、未成年人综合社会实践基地,为提高
学生综合素养提供保障。
第三章 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会 同教
育主管部门,落实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教─ 5 ─ 育发展需要,实行以县级为主、市域调剂、动态调整的教职工
编制管理,合理核定教职工编制,动态调整教师总量。
教职工编制核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暑假后在校生人数每年核定一次中小学教职工
编制;
(二)核定编制应当向小规模、寄宿制等学校倾斜,对乡
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可以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
式调配编制;
(三)在年度编制计划内,优先保障紧缺教育教学专业学
科教师补充,并安排招聘或者引进音乐、体育、美术、心理健
康教育、综合实践等专职教师和校医;
(四)教师自然减员编制指标要用于新增教师,不得挤占、
挪用、截留编制或者有编不补。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教师
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客观评估,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
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教师编制管理、优 化编制资源配置的
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可以引进社会资源开展心理健
康教育、体育与艺术教育、综合实践、医疗和后勤保障工作。
拥有相应社会资源的事业单位应当给 予支持。鼓励拥有相应社
会资源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 6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
育主管部门以及中 小学(幼儿园)应当贯彻落实学生为本、师
德为先、能力为重、终身学习的教师专业发展理念,采取下列
措施,保障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发展 :
(一)逐步提升教师学历层次;
(二)制定并落实新入职非师范类专业教师岗前脱产培训
制度;
(三)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促进教师终
身学习和专业发展;
(四)将基础教育人 才纳入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商教育主管部
门统筹管理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核定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总量,解决教师交流、教师紧缺中小学(幼儿园)和高层次人
才引进所需的岗位指标。各学段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可以
贯通使用。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 开展义务教
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工作。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 其教育主管部门以
及中小学(幼儿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教师权益:
(一)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
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7 ─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向教学岗位教师、班主任、 融
合教育教师倾斜;
(三)保障公办中 小学(幼儿园)政府购买服务的教师、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在培训、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在编教师 享受平等待遇;
(四)重视教师心理健康,开展教师心理健康辅导;
(五)建立健全教师申诉制度、矛盾调处机制,维护教师
权利。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师
德师风建设机制,提升教师 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教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课堂、论坛、讲座上或者利用信息网络以及其他
渠道发表、转发违背党和国家政策的观点,或者编造、散布虚
假信息、不良信息;
(二)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三)在学生招生、考试、推优、保送以及教职工绩效考
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
作假;
(四)索要、收受学生以及家长财物,或者参加由学生以
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五)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者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 8 ─
法律法规 徐州市基础教育促进条例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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