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办法 (1982年8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 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10月27日宁夏 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 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 2006年 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根据2020年 6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 筑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 根据 2021年7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 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1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五章 文物流通和利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 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 椎动物化石、古植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地震遗址的保护、利 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发展和改革、宗教 事务、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海关 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做好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 2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五条 自治区境内地下、内水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 家所有。 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的方针。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文物实行重点保护:  (一)长城、岩画、石窟寺、大型古文化遗址、古脊椎动物 化石遗址、古植物化石遗址、古墓葬、古建筑;  (二)珍贵馆藏文物;  (三)有重大纪念意义的革命历史文物;  (四)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文物。  第七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捐助文物保护 事业 第八条 对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 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 第九条 不可移动文物实行原址保护原则。 未经依法 批准, 不得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 3修缮、保养、迁移、使用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 变不可移 动文物原 状。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 程施工,应当 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批 准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需要 变更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的, 必须经原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 规划作 出适当的修改、 调整。 第十二条 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全国重点 文物保护单位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 措施,并公 告施行。  设区的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 措施,并公告施行。  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县 (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调查,对其 名称、类别、位 置、范围等 予以登记、录像,建立档案,并制定具体的保护 措 施。 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 非文物建筑物和 构筑 物,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 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 风貌的, 应当拆除或者改造。拆除、改造费用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 别由 相关人民政府 解决;非文物建筑物和 构筑物属于 违法建筑的, 拆除费用由 违法行为人 承担。 4 第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和建设 控制地带 内,禁止从事下列 活动: (一)存 放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二) 采石、采矿、毁林、开荒、挖掘、取土、 射击、狩 猎; (三) 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和其他 污染物; (四)其他可 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 全及其环境的 活动。 第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 控制地带内修建的建筑物 或 者构筑物,其 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 周围的环境 风貌相协调。其设 计方案应当征得同级文物行政主 管部门的 同意,并报同级城乡建设规划部门 批准。 第十六条 被列为旅游景点的文物保护单位,由文物行政主 管部门 指导具体管理部门制定保护方 案;保护方 案由文物保护 单位的管理 者负责实施。  被列为旅游景点的文物保护单位,其管理 者应当将门 票收入 中不低于20%的资金专户储存,专门用于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的 修缮和保养,并将年度提取的资 金数额和使用情况通报文物行 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宗教 活动场所经依法 批准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应 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宗 教事务管理部门的 指导和监督。 5第三章 考古发掘  第十八条 进行大型 基本建设工 程,建设单位应当事 先报请 自治区文物行政 主管部门在工 程范围内有可 能埋藏文物的地方 进行考古 调查、勘探。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接到申 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 完成考古 调查、勘探,并作出考古调查、勘探结果处理意见书。 第十九条 在被确认有埋藏文物的地方 进行工程建设的,自 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开工前与建设单位 签订文物保护 责任书,确定文物保护责任人。  第二十条 在日常生 产生活中发现文物或者工程建设单位、 工程施工人员在施工过 程中发现文物的,应当 立即报告文物行 政主管部门。对 急需抢救的文物,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立即 采取抢救 措施;对需要 进一步勘探、发掘的,依法 报请自治区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勘探、发掘;对 已被哄抢、私分、藏匿 的文物,应当 立即向公安机关 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 及时追回。  第二十一条 在被确认有埋藏文物的地方 进行考古发掘的, 由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 工程规划应当 进行调整或者另行选址。 考古调查、发掘中的重要发 现未经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6同意的,不得对 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考古发掘工作结 束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及时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发 现重要遗 迹需要实施原 址保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建设单位 及时调整工程 设计、建设方 案。 第四章 馆藏文物  第二十三条 文物 收藏单位应当建 立和落实文物安 全责任制 度。 不具备收藏珍贵文物条件的文物 收藏单位 收藏一、二级珍 贵文物的,由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指定的文物 收藏单位代 为收藏。 文物收藏单位与代 收藏单位的 权利和义务由 双方依法 约定。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文物 专家对 文物收藏单位 收藏的文物 进行鉴定。参与 鉴定的专家不得 少于 三人。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 图书馆和其他文物 收藏单位应当建 立 总账、分类账、卡片和档案,并建立馆藏文物 核查制度,对馆 藏文物定 期进行检查。 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调取 馆藏文物。 7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将文物 档案报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备 案。 第二十六条 国有文物 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文物 库房 保管员工作 变动时,应当 按照馆藏文物 档案移交馆藏文物, 并 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确认。 第二十七条 国有文物 收藏单位应当将其 收藏的文物 或者图 片资料向社会开放。 国有文物 收藏单位展 览文物,应当 向老年人、 残疾人、在 校学生、 现役军人免费开放。 第五章 文物流通和利用  第二十八条 文物 收藏单位以 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可以通过 继承或者接受赠予 等合法方 式取得文物,其 收藏的文 物可以依法流通, 但法律、行政法规 禁止流通的文物 除外。 第二十九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监 督检查,对违法进行交易的文物 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移送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依法 处理。 第三十条 文物商店购买、销售的文物和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 物,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 出记录,并于销售、拍卖文物之 日起三十日内,向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第三十一条 非国有文物 收藏单位收藏、保管、利用文物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21-07-3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21-07-3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21-07-3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21-07-3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2:26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