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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1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2 日青海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 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四章 提名候选人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 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 -1- 单数组成。具体组成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确定。 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 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成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组成应 当兼顾村落分布情况。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实行差额选举,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和公开计票的方法,依 照法定程序进行。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 成员。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住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 任。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 延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 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不 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 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2 - 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经费由本村承担,确有困难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 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具体选举工作方 案和选举办法: (三)培训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的具体条件 进行审查; (五)制作参选证、选票、委托投票证及各类选举文书; (六)受理村民有关选举工作的申诉、检举,并依法调 查处理; (七)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八)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村应当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 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 规和政策、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在本村有一定代表性的村 民担任。各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 3 -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由村民会议、村 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会议、村民 代表会议由上届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上届村民委员会不能 主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 确定人员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人 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选举咨询; (二)制定本村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三)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颁发参选证; (四)组织选民酿、提名候选人,对候选人参选资格 进行审查,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确定选举白期、投票地点,并报乡(镇)人民政 付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同意后公布; (六)组织正式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交流: (七)领取选票,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八)布置选举大会会场或者分会场、设立秘密写票处; (九)主持选举会场的投票工作,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审核、公布选举结果; (十)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工作移交: - 4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经村 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 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予以免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 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 的村民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 免职建议。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 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 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村民委 员会完成交接工作之日止。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 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 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 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以本村的选举日为截止时间。选民的出 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 为准。 - 5 -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 记,列入选民名单: (一)卢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 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 村级组织中任职一年以上,本人审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 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 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应将 其列入选民名单: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智力残疾的村民,不能正确表达 自己意志的; (二)登记期间不在户籍所在村居住的村民,村民选举 委员会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 (三)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第十五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采取设置选民登记处 和入户登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民登记。 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采取委托方式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民名单在选举日 的二十白前张榜公布。村民对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公 - 6 - 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审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 当自收到审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提名候选人 第十七条选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 推荐奉公守法、维护民族团结、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 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提 名可以采取个人提名、联合提名的方式进行。个人提名的可 以自荐。 自荐提名的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尚村民选举委员会报 名和提交自荐材料。自荐提名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报名。 每位选民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村民委员会主 任、副主任和委员人数。 第十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 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根据提名候选人得票多少确定正 式候选人。村民委员会主住、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 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 至三人。正式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女性。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 前张榜公布。 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 -7 - 民委员会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不接受提名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 当及时确认并公告。正式候选人出缺的,应当在原提名候选 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公告。 第五草选举程序 第二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 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方式。 第二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组织正 式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正式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 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正式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 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内容,不得对其他候选人进行人 身攻击。 正式候选人的宣传介绍材料,应当以书面形式送村民选 举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选民因外出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可以书 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没有近亲属的可以 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受委托人应当是除正式候选人以外 的本村选民。每一位受委托人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 -8 - 公告,未经公告的委托无效。 受委托人不得违背或者泄漏委托人的意愿。 第二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进行 集中投票,并在集中投票场所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正 式投票前,说明写票方法和注意事项,公开检验票箱,粘贴 封条。 对因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或者因年老、伤病、残疾等原 因难以进行集中投票的,可以设立流动票箱。在流动票箱投 票的,应当有验证员、监票员和代书员等三名以上选举工作 人员在场组织。 第二十五条选举大会应当根据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提 名,当场确定并宣布验证员、监票员、发(唱)票员、计票 员、代书员名单。 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验证员、监 票员、发(唱)票员、计票员、代书员。 第二十六条选票应当由选民本人填写。选民如果是文 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近亲属代写;没有近 亲属的,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写;村民选举委员会也可以确 定代书员代写。 代写入不得违背或者泄漏选民的意愿。 第二十七条举行选举时,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 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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