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CCS 91.020 P 50 33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2459—2022 小城市培育规范 Norm to cultivation of small cities 2022 - 03 - 14 发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 04 - 14 实施 发 布 DB33/T 2459—202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诸暨市店口镇人民政府、义乌市 佛堂镇人民政府、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人民政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红梅、季文锋、王林祥、吕希、汤欢、王辰、方康恒、程振波、宋维尔、李 求栋、周洲、阚小洲、郦小飞、郦东、宣若韵、王白、奚经龙、应珊婷、纪新瑞、刘彦林、方园、王莹、 丁懿腾、吴贵伦、蒋俊、李斌洪、陈俊俏、孙帆、杨治、陈勇杰、史宁慧、俞国平。 I DB33/T 2459—2022 小城市培育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城市培育总则、培育内容、培育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小城市培育。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4848—2017 地下水质量标准 DB33/T 1166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DB33/T 2054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服务规范 DB33/T 2159 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DB33/T 2193 体育现代化乡镇(街道)建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小城市 具有较大人口规模和建成区面积,较强经济实力,相对完善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空间形态、 治理体系的建制镇或特大行政村。 注:按照规模等级将小城市分为三类,一类:主要是财政收入10亿元以上的小城市;二类:财政收入5~10亿元的 小城市;三类:财政收入5亿元以下的小城市。 4 总则 4.1 基本原则 4.1.1 坚持人口集中、产业集聚、要素集约、功能集成、城乡协同,推进小城市走特色化发展道路, 把小城市打造成为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城镇样板。 4.1.2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人的各类需求,以城市建设现代化为导向,聚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城 乡融合和共同富裕。 1 DB33/T 2459—2022 4.1.3 坚持“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文体建设、生态环境、基层治理”六位一体理念,对 标城市发展,补足短板,高标准配置资源要素,加速城镇形态全面向城市形态转变。 4.1.4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小城市不同规模等级和不同自然地理条件,分类设置培育 指标。 4.2 基本要求 4.2.1 引导产业形态向集聚化、协同化、专业化转变,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二三产业增加值占 比达 94 %以上。一类、二类、三类小城市的地区生产总值应分别达到 180 亿元、85 亿元、40 亿元。 4.2.2 应建设齐全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交通路网、给水排水、电力通信、教育、养老托 育、文体、环卫、社会福利、社区综合服务、公共停车等设施。 4.2.3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城市发展“重物质、重数量”向“重人文、重质量”转变,以“城的 现代化”促进“人的现代化”,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倍差达 1.6 倍左右,城镇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应分别达 64 000 元、40 000 元以上。 4.2.4 应注重挖掘城市文化内涵,彰显小城市历史文化个性。 4.2.5 应注重保护城市生态,美化城市环境,防治城市污染。 4.2.6 应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管,注重科学化、精细化、智慧化建设管理。 5 培育内容 5.1 经济发展 5.1.1 宜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及特色优势,发展现代农业、现代林业、现代畜牧业及现代渔业。 5.1.2 宜推广适合当地农业生产的新品种、新技术及新种养模式。 5.1.3 宜种植高效生态的特色经济林果和花卉苗木,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下经济模式。 5.1.4 宜推广畜禽生态化、规模化养殖;宜推广生态渔业养殖。 5.1.5 引导产业发展,加快招大引强,推进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5.1.6 宜鼓励企业投资技术创新,大力引进高素质人才,引导企业高效低碳绿色发展,每万名劳动力 中研发人员数量达 148 人以上。 5.1.7 应以数字化改革为突破口,提升产业数字化水平。 5.1.8 注重发展效益,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应达 25 万元/亩以上。 5.2 基础设施 5.2.1 市政设施 5.2.1.1 应科学合理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规模及性质。 5.2.1.2 开展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等综合管线(廊)建设。 5.2.1.3 应构建畅通便捷的高速公路、国省道及城市干道构成的综合交通体系,道路网密度一类、二 类、三类小城市分别达到 6 千米/平方千米、4 千米/平方千米、3 千米/平方千米以上。 5.2.1.4 应构建安全可靠的防洪排涝御潮基础设施网。 5.2.1.5 应建设布局合理的消防服务设施和人防等避灾设施,避灾安置场所建设按 DB33/T 2159 执行, 一类、二类、三类小城市避灾安置场所总建筑面积应分别达到 500 平方米、350 平方米、300 平方米以 上。 5.2.1.6 应提升数字化基础设施水平,整治建成区各类电力、通信的塔、杆、线、箱等设施,实施“多 杆合一”“多塔合一”改造。实施“三网融合”,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 2 DB33/T 2459—2022 5.2.1.7 建设充电桩、智能停车场等基础设施。 5.2.2 公共服务设施 5.2.2.1 应建设布点合理、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幼儿园和中小学。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 90 %以上。具有中高级职称资格教师占比达 65 %以上。 5.2.2.2 应建设二乙及以上医院 1 家以上,宜发展特色专科医院。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数达 4.3 人以上。 5.2.2.3 应建设养老照料中心等社会福利设施及社会综合服务设施,一类、二类、三类小城市的乡镇 居家养老中心或社会化养老机构数量应分别达到 8 家、3 家、2 家以上。 5.2.2.4 应建设城市大脑、城市客厅、步行商业街、全民健身中心、城市绿道、公共图书馆等设施。 5.3 公共服务 5.3.1 公共教育 5.3.1.1 应全面普及学前教育,基本实现普惠性幼儿教育常住人口全覆盖。 5.3.1.2 义务教育应普惠优质均衡。 5.3.2 就业创业 5.3.2.1 依托企业培训中心、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职业院校等,开展职业 技能培训。 5.3.2.2 应为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为就 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援助。 5.3.2.3 应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 5.3.2.4 应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维权等权益保护活动。 5.3.3 卫生健康 5.3.3.1 应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5.3.3.2 应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提供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及儿童、孕产妇、老年人保 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5.3.3.3 应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 5.3.3.4 宜实现全体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5.3.4 幸福养老 5.3.4.1 应提供与当地需求匹配的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社区照料等基本养老服务。 5.3.4.2 应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每年为 65 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 查、健康指导等服务。 5.3.5 住房保障 5.3.5.1 应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收入困难家庭提供公租房。 5.3.5.2 应有序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和危旧房排查治理,推广绿色建筑,加大住房保障,城镇居民人均 住房面积达 49 平方米以上。 5.4 文体建设 3 DB33/T 2459—2022 5.4.1 公共文化 5.4.1.1 应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推进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塑造独特城市风貌。 5.4.1.2 应建设符合 DB33/T 2054 要求的文化站,每万人公共文化设施面积达 4 350 平方米以上,文 体设施向农村地区延伸覆盖,农村文化礼堂覆盖率 100 %。 5.4.1.3 应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涵丰富的文化活动,每年惠民演出应不少于 12 场,人均公共文化事 业费达 200 元以上,文化社团组织数达 8 家以上。 5.4.2 公共体育 5.4.2.1 建设符合 DB33/T 2193 要求的体育活动设施。 5.4.2.2 应提供科学健身指导、健身知识、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等服务。 5.4.2.3 应免费提供户外营地、城市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全民健身器材。 5.5 生态环境 5.5.1 环境保护 5.5.1.1 应保障环境卫生,提升空气环境质量,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 GB 3095 要求,噪声应符合 GB 3096 要求。 5.5.1.2 应保护河流水体,保障饮用水安全,各类水体水质应符合 GB 3838 的要求,“千吨万人”饮 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00 %。 5.5.1.3 应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提高森林覆盖率,山区森林覆盖率应达 61.5 %以上;海岛地区应保 护近海海域水质;平原地区应落实耕地保护,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应达 95 %以上。 5.5.2 污染防治 5.5.2.1 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应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率达 99 %以上。 5.5.2.2 生活污水排放按 GB 8978 执行,全面消除劣 V 类水体。 5.5.2.3 应建设覆盖全域的垃圾分类收集清运网络,垃圾分类按照 DB33/T 1166 执行,生活垃圾分类 覆盖率应达 99 %以上。 5.5.2.4 应注意空气污染防治,降低化石能源消费,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控。 5.5.3 环境美化 5.5.3.1 应对山体、森林、湿地、水体、植被等自然资源进行生态保育。 5.5.3.2 应建设高品质绿地公园,宜开展绿道建设,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应达 30 %以上。 5.5.3.3 建成美丽城镇省级样板。 5.6 基层治理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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