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CTSO -C151d 日 期: 2023年6月12日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1-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 ( 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地形感知与告警系统 1. 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 CTSO)适用于为地形感知与告警系统( TAWS)申请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CTSOA)的制造商 。本CTSO规定了地形 感知与 告警系统( TAWS)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 必须满足 的最低性能标准 。 2. 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 a. 自本 CTSO生效之日起, 欲获得地形感知与告警系统技术标准规定项目 批准书的申请人应按照本 CTSO提交申请。但如果自本 CTSO生效之日起 24个 月内,申请人能够向局方表明 一直按照 CTSO -C151b的最低性能标准进行研 制,可以按 CTSO -C151b提交申请。 b. 自本 CTSO生效之日起, 按以前版本 CTSO获得 CTSOA的设备可以按批 准时的规定继续制造。 3. 要求 在本 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 CTSO标记进行标识的 地形感知与告警系统( TAWS) ,应满足 RTCA/DO -367《地形感知 与告警系统CAAC CTSO-C151d - 2- 航空设备的最低运行性能标准 》(2017年5月31日)第二章的要求 。A类、 B类、 C类设备的需求分别在 2.2.1小节、 2.2.2小节、 2.2.3小节中详述。这 类设备仅适用于固定翼飞机 。 a. 功能 该CTSO标准适用于能为机组人员提供 语音和视觉 告警的设备,通过增 加地形感知以减少可控飞行撞地( CFIT)事件的危险。 A类系统包含地形显 示,旨在为机组人员提供飞机接近地形的感知能力 。 b. 失效状态分类 (1) 对于 A类和 B类系统,在段落 3.a中规定的由于 TAWS计算机故 障导致错误 的地形告警 、未通告的功能丧失或 报告误导信息导致的功能 失效 是重大的失效状态。 (2) 对于 C类系统,在段落 3.a中规定的由于 TAWS计算机故障导致 错误的地形告警 、未通告的功能丧失或 报告误导信 息导致的功能 失效是轻微 的失效状态 。 (3) 在段落 3.a中规定的功能丧失是 轻微的失效状态。 (4) 设计的系统至少应按上述失效状态分类。 c. 功能鉴定 应按 RTCA/DO -367中2.4节规定的测试条件验证所要求的功能性能。 A 类、 B类、 C类设备的测试步骤分别在 2.4.10小节、 2.4.11小节、 2.4.12小节 中说明。 d. 环境鉴定 应按 RTCA/DO -367第2.3节中试验条件,采用该设备适用的标准环境条 件和试验程序,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申请人也可采用 RTCA/DO -160G以 外的其他适用于地形感知与告警系统的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 注:通常情况下, RTCA/DO -160D(包括 Change 1 和Change 2 ,不包 括Change 3)或早期版本不再适用,如果使用该版本则需按照本 CTSO第CAAC CTSO-C151d - 3- 3.g节中的偏离要求进行证明。 e. 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则软件应按照 RTCA/DO -178C《机载系统和设备合 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 ( 2011年12月13日)或其最新版本进行软件研制,包 含参考的补充文件(如适用) 。软件的研制保证等级应至少与本 CTSO第3.b 节定义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如采用 RTCA/DO -178B(1992年12月1日) 作为软件开发的符合性方法,则需与局方沟通确认,局方有权要求申请人在 满足 RTCA/DO -178B的同时还需要满足其它额外要求。 f. 电子硬件鉴定 如果设备中包含复杂电子硬件,应按照 RTCA/DO -254《机载电子硬件设 计保证指南》 ( 2000年4月19日)的要求进行研制。硬件的设计保证等级应 与本 CTSO第3.b节规定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对于确定为简单的机载电子硬 件,可按 RTCA/DO -254第1.6节的要求处理。 g. 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 CTSO规定的最低性能标准, 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人应按照 CCAR -21-R4 第21.368条(一)要求申请偏离 。 4. 标记 a. 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 -21-R4 第 21.423条(二)款规定的所有信息。 b. 如果设备中包含软件和 /或机载电子硬件,则件号必须能够表明软件和 硬件的构型。 在设备部件编号规则中 可对软件、硬件和机载电子硬件采用独 立的、唯一的件号 ,或可为软件、硬件和机载电子硬件各划分一个单独的区 域。 CAAC CTSO-C151d - 4- c. 可以使用电子标记标识软件和机载电子硬件,此标记可通过软件写入硬 件部件内部,而不用将其标识在设备铭牌中。如果使用电子标记,则其必须 容易读取,无需使用特殊工具或设备 。 5. 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 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设计和生 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 CCAR -21-R4第21.353条(一) 款1项规定的符合性 声明和以下资料副本 。 a. 手册包括以下: (1) 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该内容应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分描述 。 如果 TAWS依靠 GNSS,那么运行说明必须包括 GNSS数据丧失 对TAWS功 能影响的信息。此外该说明还 需包括更新地形数据库的 过程。 (2) 对偏离的具体描述。 (3) 安装程序和限制。必须确保按照此安装程序安装设备后,设备仍 符合本 CTSO的要求。限制必须确定任何特殊的安装要求,还必须以注释的 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设备满足 CTSO -C151d最低性能标准 。如欲安装此设备,必须获得 单独的安装批准。 ” (4) 对于所有软件和机载电子硬件构型,包括如下内容: (i) 软件件号,包括版本和设计保证等级 。 (ii) 机载电子硬件件号, 包括版本和设计保证等级 。 (iii) 功能描述。 (5) 设备中每个部件进行环境鉴定的试验条件总结。例如,可采用 RTCA/DO -160G《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附录 A 的表格方式描述 。 (6) 原理图、布线图 以及 TAWS安装所必需的其他文件。 (7) 设备的可更换部件清单(注明件号) 。如适用,包括对供应商件号 的交叉索引 。 CAAC CTSO-C151d - 5- b. 持续适航文件, 包含设备周期性维护、 校准及修理要求, 以保证 TAWS 的持续适航性。如适用,应包括建议的检查间隔和使用寿命 。 c.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则还应提供 :软件合格审定计划( PSAC) 、软件 构型索引和软件 完成总结。 d. 如果设备包含简单的或复杂电子硬件, 则还应提供:硬件合格审定计 划( PHAC) 、硬件验证计划、顶层图( 或硬件构型索引,如适用 )和硬件 完 成总结(或相似文件,如适用) 。 e. 铭牌图纸,规定设备如何标识本 CTSO中第 4章所要求的标记信息 。 f. 确定设备中所包含而未按照本 CTSO第3章进行评估的功 能或性能 (即:非 CTSO功能) 。在获得 CTSOA的同时非 CTSO功能也一同被接受。 接受这些非 CTSO 功能,申请人必须声明这些功能,并在 CTSO 申请时提供 以下信息 : (1) 非CTSO功能的描述,如性能规范、失效状态类别、软件、硬件 以及环境鉴定类别。 还应包括一份确认非 CTSO功能不会影响设备对本 CTSO 第3章要求符合性的声明 。 (2) 安装程序和限制,能够确保非 CTSO功能满足第 5.f.(1)段所声明 的功能和性能规范 。 (3) 第5.f.(1)段所描述非 CTSO功能的持续适航要求 。 (4) 接口需求和相关安装试验程序,以确保对第 5.f.(1) 段功能、 性能 资料要求的符合性 。 (5) (如适用)试验大纲、试验分析和试验结果,以验证 CTSO设备 的性能不会受到非 CTSO功能的影响 。 (6) (如适用)试验大纲、试验分析和试验结果,以验证第 5.f.(1) 段 描述的非 CTSO功能的功能和性能 。 g. 按CCAR -21-R4第21.358条要求提供质量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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