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 (2022年7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和 本市稳经济、稳市场主体、促进就业的决策部署,举全市之力 共同做好当前稳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本市深化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 稳定和扩大就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促进就 业的共识和合力,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稳经济、促就业、惠民 生各项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当前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组 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解决稳市场主体稳就业等方面存在的 重大问题,完善本市各项援企稳岗纾困政策,建立就业工作目 标责任制,做好就业工作资金保障,指导督促各区、各部门落 实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各项工作。 1区人民政府承担所辖行政区域内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第 一责任,应当切实加强援企稳岗、精准帮扶、就业服务等工作 力度,统筹落实各项产业拉动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培训促进 就业的举措。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掌握辖区内重点群体 就业状况,落实各项服务企业和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做好便 利化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及时收 集、反映影响就业稳定的矛盾和问题;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做好就业相关工作。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当前稳定和扩大 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加强就业形势调查监测和分析 研判,指导、组织和协调促进就业日常工作。市、区发展改 革、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 农业农村、国 有资产监 管、医保、财政、税务、市场监 管、地 方金融监管、规划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 大政策 供给力度,共同做好当前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代表 职工与用人单位开展多种形式 的协商, 引导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克时艰,稳定工作岗位。共产 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 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 联合会等社 会团体应当协助政府 有关部门 开展所联系群体的就业促进工 2作,积极 提供相应的就业创业服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及时反映本行业本领域市场主体在 降 低用工成本、稳定工作岗位方面的 诉求,为市场主体 提供服 务。 四、市、区人民政府及 有关部门应当 聚焦当前市场主体 用 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更加 有力、更加高效 地落实国家和本市 有 关缓缴社会保 险费、住房公积金, 以及减费让利、就业 补贴、 贷款担保贴费、各类房屋租金减免等援企稳岗纾困政策。援企 稳岗纾困政策 期限届满后,根据国家政策 要求和本市实际, 市、区人民政府及 有关部门应当 采取相应的扶 持措施, 支持各 类市场主体稳岗促就业。 国有企业应当发 挥在吸纳就业方面的 引领示范作用,充分 挖掘和新增就业岗位, 吸纳带动更 多就业。市、区人民政府 有 关部门应当完善国 有企业考核评价机制, 将稳就业工作 纳入对 国有企业及 其领导人员的 考核评价内容。 市、区人民政府及 有关部门应当 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 就业的主 渠道作用,扶持和鼓励中小微企业拓展经营、增加就 业岗位。 银行业金 融机构、融资担保机 构应当加大对中 小微企 业融资扶持力度, 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岗保就业。发 挥政府性融 资担保体 系功能作用,积极为中 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五、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 有资产监 管等部门应 当加大对高 校毕业生等 青年就业的扶 持力度,扩大就业 见习岗 3位规模,加强就业创业指导, 挖掘企事业 单位岗位资源,举办 行业性、区域 性、专业性专场招聘,确保直接面向应届高 校毕 业生招录的岗位 不低于规定的 比例。 市、区人民政府及 有关部门应当全力帮扶 失业人员、就业 困难人员、 农民工、 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就业,落实各 类就业补 贴政策, 整合各类就业服务资源, 综合使用岗位推 荐、职业指 导、技能培训、 职业见习等举措,落实 以工代赈要求,增加和 稳定重点群体就业。 六、市、区人民政府及 有关部门应当在精准做好疫情防控 的基础上,加强对企业 复工复产复市的支持和服务,推动扩大 有效投资和产业发展,积极增加就业岗位。 市、区人民政府及 有关部门应当 支持自主创业和 灵活就 业,加大力度推动 非全日制就业 以及平台就业等新业 态就业, 试点实施 与灵活就业相 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 险等政策措施。 鼓 励建立企业 间共享用工信息 平台,解决 短期用工矛盾。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实际,扩大 开发社区公共 管 理、公共 卫生、应 急服务、社会 救助、绿化市容、环卫保洁、 助老助残、就业援助等公 益性岗位,优先 向重点群体 倾斜。 市、区人民政府及 有关部门应当结合重点区域、重点产 业、重点项目、重大工 程的规划建设,分行业定 期发布“紧缺 人才”目录,支持企业面 向本市应届高 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 加大人 才储备力度。 4市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应当 持续优化居住 证、户籍政策及安 居政策, 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在本市就业创业。 七、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当前企业 用 工服务保障机制,强化信息精准推 送,推进 供需有效对接,提 供更有针对性、更具专业化和便利化的公共就业服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平 台建设,帮助企业做好员工 招聘,加强社会各 类人员就业帮 扶;大力 开展职业技能和创业 能力培训,完善 职业技能提升补 贴扩围政策;通过行业协同、政策扶 持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 力资源服务企业、社会组织等承 接公共就业服务, 充分发挥其 在服务市场主体促进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 用。 八、各级人民政府及 有关部门应当 充分运用国家和本市法 律法规及政策措施资源,创新 与当前稳定和扩大就业相 适应的 政府管理和服务方 式,通过行政 审批绿色通道、 容缺后补、 “一网通办”、限时完成等方式,支持吸纳就业容量大的企业 高效办 理各项政务服务事项。 探索建立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造 成失信的豁免制度。 本市充分发挥浦东新区先行先 试作用,支持浦东新区在稳 定和扩大就业方面创新 探索,将浦东新区在优化 营商环境、便 利市场主体准 入等方面的改革经 验及时向全市复制推广;发挥 企业预重整或者破产重整、和解等制度的作 用,促进稳企业、 保就业。 5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围绕当前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 际需求,制定、 修改相关 地方性法规或者在有关地方性法规中 作出规定,保障促进就业相关工作。 九、全社会应当共同 维护公平就业环境。任何用人单位不 得因劳动者患传染性疾病而 解除其劳动合同,在 招用人员时 不 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 为由拒绝录用,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 的除外。 本市加强 劳动争议纠纷多元化解。人民法 院、劳动人事 争 议仲裁机构、工会组织、调解组织等,应当 依法、及时、 妥善 处理涉疫情的 劳动争议纠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 稳定有序发展。 十、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压实稳就业工作责任,强化对下 一级人民政府及 有关部门促进就业工作 成效的考核,并将考核 结果作为年度 绩效考核和领导 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加强 对落实主 要就业指标和政策措施情况的 专项监督和 检查,重点 督导法规政策落 地、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落实等。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及 有关部门应当大力 开展稳定和扩大 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 宣传解读,做好就业 观、择业观的 舆论引导,稳定社会各方对就业形势的 预期。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 刊登或者播放公益广 告,宣传援企稳岗稳就业的 有效做法和 成功经验,营造关心支 6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的 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 氛围。 十二、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 听取和审 议专项工作 报告、组织 执法检查、开展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加 强对本决定 执行情况和促进就业工作情况的监督。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 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 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 围绕促进就业工作情况 开展专题调研和 视察等活动,督促 有关方面落实促进就业各项工作。 本决定 自2022年7月21日起施行, 终止日期由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另行公布。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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