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 (2017年12月29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0日云南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22 年2月15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云南省楚 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云南省楚雄彝族自 治州彝医药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 第五章 传承与交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1 ——第七章 附 则 ——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彝医药,保障和促进彝医药事业发 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彝医药活动的单位或者个 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彝医药,是指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形成 和发展起来的,反映彝族人民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 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体系。主要包括 : (一)《明代彝医书》(齐苏书)《中国彝族医学基础理 论》《中国彝族药学》《中国彝医方剂学》等古今彝医药文献 中所蕴含的独特的彝医药理论; (二)彝医水膏药疗法、酒火疗法、滚蛋疗法、刮痧疗法 等技能、技法及其用具; (三)彝医单方、验方、秘方等; (四)彝药材及其种植、养殖技术; —— 3 ——(五)彝药材的炮制及药物制剂工艺技术等。 第四条 发展彝医药应当遵循彝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与 创新、保护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彝医药特色和优势,运 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彝医药理论与技术的发展。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彝医药事业发展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彝医药管理体系 统筹推进彝医药事业发展。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彝医药管理 机 构和彝医药服务体系建 设,合理规划和 配置彝医药服务 资源, 为公民医疗健康提 供保障。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彝医药 产业开发。 支持组织和个人 捐赠、资助彝医药事业。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 卫生主管 部门和药品 监督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彝医和彝药 监督管理工 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彝医药发展相关 工作。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彝医医疗 —— 4 ——服务体系。自治州、县(市) 举办彝医医 院;综合性医院设彝 医科室;妇幼保健机构设彝医妇幼保健康 复科室;有条 件的乡 (镇)、社区 卫生服务 机构设彝医馆;有条 件的村卫生室可以 设彝医诊室,配备彝医药人员。 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彝医医疗服务 机构纳入基 本医疗保 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并将彝医 诊疗项目、彝药 饮片、 彝药成药和医疗 机构彝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 险基金支付范围, 报销比例应当等 同于中医药 报销比例。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 力量举办彝医医疗服务 机构。 民办的彝医医疗服务 机构在准入、 执业、基本医疗保 险、 科研教学、医务人员 职称评定等方 面与政府 举办的彝医医疗服 务机构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彝医或者有六年以 上彝医医疗实 践经历,医术 确有专长的人员, 由两名中医医 师或者彝医医 师 推荐,经自治州彝医药管理 机构组织彝医药 专家进行实践技能 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彝医医 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 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 按核准的执业地点、 诊疗类别和服务 范围,以个人 开业的方 式或者在医疗 机构内从 事彝医医疗活动。彝医医 师资格的考核办法由自治州彝医药管 理机构制定, 并报省人民政府 卫生主管 部门备案。 —— 5 ——申请举办个人彝医 诊所,应当 依法进行 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获准从事彝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在 执业活动中应当 履行下列 义务: (一)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遵守技术 操作规范; (二)弘扬 职业精神,遵守 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尊重 患者,保护 患者隐私; (三) 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四) 努力钻研业务, 更新知识,提高 专业技术水平; (五) 宣传彝医药 知识,对 患者进行健康 教育; (六) 参加彝医药管理 机构组织的业务培 训; (七)承 担与诊疗活动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自治州彝医药管理 机构应当组建彝医药 专家评审 委员会, 负责拟订彝药标准、彝药材种植养殖技术规 范、彝医 医疗技术规 范;开展彝药识 别;进行 名彝医、彝医药传承人、 彝医药科研成 果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 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彝医药发展纳 入产业发展规划, 加大对彝药材种植养殖、彝药研发生 产、商 —— 6 ——贸流通的 扶持力度,促进生物医药和大健康 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野生彝药材 保护名录制度,科学划定 野生彝药材保护管理 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支持彝药材 产业 基地建设,促进彝药材种植养殖 标准化、规范化、规模化发展。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科技主管 部门应当会 同农业、 林业等主管 部门加强对彝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的推 广、培训。 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和支持对彝 药道地药材的 调查探寻、驯化培育、种植养殖、炮制 加工。 鼓励申报道地药材认 证,促进彝药材 质量的提升和彝药 产 品的品 牌塑造。 鼓励采用申报地理标志产品或者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方式 保护彝药 道地药材。 第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严格管理农药、 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 使用,严禁在彝药材种植过 程中使用国家 禁止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保障彝药材品 质。 建立彝药材流通 追溯体系。彝药材经 营者应当建立进 货查 验 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彝药材 产地。 第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 —— 7 ——布局彝药材 产业园区,并促进彝药材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彝药材 加工、仓储、物流和 产业园区建 设。 第二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彝医药 知 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支持和帮助彝医药 权利人、行业 协会等 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对不适宜专利保护的工艺、 方法以及 安全有效的单方、验方、秘方、 专有技术和科研成 果 等,可以通过技术秘 密登记予以保护。 彝医药 知识产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作为智力要素作价 出资,参与开发和利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培育 彝药研发、生 产、销售骨干企业,推动彝药制药 企业发展。 支持采取新技术和新工艺研制彝医药新 产品。 支持制药 企业规模化生产彝医药 产品。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医疗 机构和研发 机构以彝医药理论 为基础,研发彝药新制剂。 医疗机构仅应用传统工艺 配制彝药制剂品种,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 向省人民政府药品 监督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配 制。自治 州、县(市)人民政府药品 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彝 药制剂品种 配制、使用的监督管理。 —— 8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2022-04-18

安全标准 > 国标 >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2022-04-1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2022-04-1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2022-04-1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2023-12-24 04:50:52上传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网站域名是多少( 答案:github5.com )
评论列表
  •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