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3 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2022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通过) 好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工作。 第一条为了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 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 业。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应 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 当根据国家急救网络布局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内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人口数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 量、应急救援需要、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医疗机 服务及其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和传染病患者转运、隔离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急救站(点) 以及综合封闭管理等因素,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 按照急救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将患者送达医疗 等部门编制急救站(点)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 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 府批准后实施。急救站(点)布局规划应当纳人国 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医疗监护为主的医疗活 土空间规划。 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卫生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 健康部门制定、公布的急救站(点)设置和配置标 性事业,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准,建设急救站(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配备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 者利用航空器、舟船等运载工具开展院前医疗急 疗急救工作的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人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考核体系,建立 救。 设置省急救中心,履行全省院前医疗急救业 完善财政投人和运行经费保障机制,推进陆地、 务指导、质量控制、能力培训、信息平台管理和重 水面、空中等多方位、立体化救护网络建设,建立 大突发事件指挥调度等职责。设区的市、县(市) 健全急救站(点)布局合理、设施设备先进完备、 独立设置急救中心,履行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 运行规范高效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是院 度、培训和考核、信息系统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 职责。县(市)未独立设置急救中心的,由设区的 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 市急救中心履行院前医疗急救相应职责。 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其他有 第五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 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 工作。 疗急救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批准设置急救中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 和急救站(点),组织实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准则 -9-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3 和质量控制规范,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对举报、 因让行或者参与救护患者导致违反交通规 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则的,公安机关核实后不予行政处罚。 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和急救从业人员应当 第八条急救从业人员包括指挥调度人员、 按照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准则和质量控制规范,提 急救医师、急救护士、急救辅助人员以及急救中 供急救服务。 心、急救站(点)的其他工作人员。 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准则和质量控制规范,由 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急救人员应当穿 省卫生健康部门制定。 着统一的急救服装。每辆救护车应当配备至少一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 名急救医师、一名急救护士和一至二名急救辅助 照国家和省确定的配备数量和质量标准配备救 人员。 护车。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急救人员开展培训和 本条例所称救护车,是指符合卫生行业标 考核,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急救能力和水平。 准、用于院前医疗急救的特种业务车辆,不属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从业 一般公务用车范围。 人员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急救医师、急救护士和 救护车应当按照全省统一规范喷涂院前医 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同岗同酬;建立急救医师、急 疗急救机构名称和专用标识图案,安装定位系 救护士转型发展保障和带薪转岗培训制度。人力 统、通讯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卫生健康等部 灯具、急救设备和药品、里程计费设施等。任何单 门,健全完善急救从业人员薪酬待遇、职称晋升 位和个人不得冒用院前医疗急救专用标识。 等激励保障机制。 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第九条急救中心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 动用救护车从事院前医疗急救以外的活动。 法律、法规,按照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准则和质量 急救站(点)应当对救护车进行维护、保养、 控制规范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清洁、消毒,保持车况良好和车辆卫生。 急救中心应当设置与院前医疗急救需求相 第七条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 适应的呼叫线路,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 享有下列权利: 时接听、接收呼叫电话和文字信息。 (一)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调度呼叫电话录音、文字信息、派车记录等 (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 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救护车出车、运行的视 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频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个月。 (三)在禁停区域、路段临时停放;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 (四)在高速公路上使用应急车道; 照全省统一的技术标准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信息 (五)免交路桥通行费和停车费; 化平台,实行院前医疗急救集中受理和统一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度。院前医疗急救专用呼叫号码为“120”,与 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其他车辆 “110"“119”“122”等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急救联动 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得阻碍其通行;有条件让行 机制。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保障“120”通讯网络畅 而不让行的,急救中心可以将阻碍救护车通行的 通,并提供急救呼叫人员位置信息等服务。 视频记录等资料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急救中心应当在收到完整呼叫信息后一分 171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3 交接单。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接收患者并进行救 钟内向急救站(点)的待命救护车发出调度指令, 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患者或者现场其他人员给予 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推。医疗机构 不得占用救护车车载急救设施、设备等。 必要的远程急救指导。 急救人员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迅速出车,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骚扰、恶意 在保证交通安全前提下尽快到达急救现场,立即 拨打“120”呼叫号码和谎报急救信息,不得阻碍 救护车、急救人员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不得 对患者进行检查,并按照院前医疗急救规范采取 悔辱、段打急救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院前医 相应的急救措施;转运过程中密切关注患者生命 疗急救秩序。 体征以及病情变化,并根据情况对症处理。 对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患者,急救人员 第十四条重点单位、公共场所按照规定组 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及时 建适应急救基本需求的专业性或者群众性救护 志愿者队伍,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 将患者送至医疗机构救治。患者或者家属等要求 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助急救中心进行紧急现场 送往其他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可能存 在的风险,并通过签字、录音等方式确认;对疑似 救护。重点单位、公共场所的范围由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确定。 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患者,应当按照国家和 机场、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轨道交通换 省有关规定,送往有相应救治能力或者卫生健康 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乘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养老机构、学校、旅游 景区等场所,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并定期 第十一条急救人员无法与急救呼叫人员 维护。鼓励其他重点单位、公共场所配备自动体 取得联系,无法进人患者所在场所,或者在发生 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暴力行凶等现场开展急 外除颤仪。 卫生健康部门、红十字会、急救中心应当开 救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请求帮 展急救培训,宣传普及急救知识,增强公众参与 助。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应当予以协助。 院前医疗急救的意识和能力。机关、企业事业单 第十二条患者及其家属应当将患者的主 位、社会组织根据单位工作性质和特点,组织工 要症状和既往病史等情况如实告知急救人员,配 合做好救护相关工作以及为控制传染病传播而 作人员参加急救培训。 鼓励为有医疗急救需要的人员拔打“120"呼 采取的措施,并按照规定支付费用。急救站(点) 叫号码、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 不得以未付费等理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患者提供 技能的人员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实施紧急现场救 急救服务。 院前医疗急救费用应当按照省和设区的市 护。 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下列 准收取,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事项所需经费纳入政府保障范围: (一)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建设和运行; 急救中心应当与医疗机构建立工作衔接机 制,规范交接工作流程,实现救治信息互通和业 (二)购置、更新和维护救护车、医疗急救设 务协同。急救人员在患者被送至医疗机构后,应 备和器械、通讯设备,储备应急药品和其他急救 当及时与接诊医生、护士交接患者病情、初步诊 物资; (三)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医 断和救治情况等信息,按照规定填写、保存病情 18-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3 疗急救保障处置;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急救从业人员培训,群众性自救、互救 急救中心、急救站(点)、急救从业人员未按 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公益培训; 照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准则和质量控制规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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