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河重点区域风貌管控条例 (2021年10月28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 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灞河重点区域风貌管控,提升公共空间 品质,营造美丽宜居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灞河重点区域内风貌的规划、建设及 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灞河重点区域包括西安奥体中心片区、 西安国际会展中心片区、 西安国际会议中心片区及相关区域。 具 体是指,北至启源三路,南至通塬路,东沿灞渭大道、 港兴四路 、 港务大道、 港丰路、 灞渭大道、 世博大道,西沿广运潭大道、 灞浦 六路、 北辰大道、 元朔大道、 广运潭大道、 欧亚三路、 灞河西路、 浐 河西路、浐河东路、金桥六路、金茂一路的围合区域。 西安奥体中心片区东至港务大道,西跨灞河至北辰大道, — 1 —灞河东岸北至港兴四路、 南至港丰路,灞河西岸北至灞浦六路、 南至元朔大道。 西安国际会展中心片区北至欧亚大道,南至东三环,东至 世博大道,西至灞河东路。 西安国际会议中心片区北至东三环,南至通塬路,东至世 博大道,西至灞河东路。 第四条 灞河重点区域风貌管控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突出特 色、严格管理、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灞河重点区域的风貌管控, 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解决灞河重点区域风貌管控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灞河重点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加强区域风貌的规划设计、控制引导和保护管理。 水行政、 发改、 财政、 生态环境、 城管、 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共同做好灞河重点区域风貌管控工作。 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 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负 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灞河重点区域风貌管控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灞河重点区域内的风貌管控要求应当依法纳入国 土空间详细规划。 该区域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 的,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 — 2 —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 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灞河重点区域风貌 整体性、空间立体性、 平面协调性、 文脉延续性等方 面的规划和 管控,突出公共利 益需求,对用 地性质、 开发强度以及平面布 局、天际轮廓线、 建筑高度、 建筑形态、 建 筑体量、 建筑色彩等作 出明确规范。 灞河沿 线形成错落起伏、疏密有致的滨河景观;西安奥体中 心片区 形成层次分明、梯度递减的现代风貌 轴;西安国际会展中 心片区 形成轴线对称、 古今辉映的建筑风貌区 ;西安国际会议中 心片区 形成园林、水景与建筑相融合的园林景观。 第八条 西安奥体中心片区沿东西向 轴线建设灞河 骊山景 观视线通廊,通廊内以绿地广场为主, 形成开敞连续的城市空 间。 西安奥体中心片区内的建 筑高度不得超过一百七十米,灞 河东岸沿东西向 轴线两侧的建筑高度由西向东 梯度递减。 第九条 灞河重点区域内 湿地和规划的公 园绿地,不得改变 用地性质,不得 减少用地规模。 灞河重点区域内的 绿地符合永久性绿地条件的,市人民政 府应当 予以确认,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 3 —会备案。 第十条 灞河重点区域内的 滨水岸线突出文化、自然、休闲 功能,以公园绿地为主, 形成开放舒适的滨水绿色廊道。 第十一条 灞河重点区域内 临河第一 排建筑优先布局公共建 筑。 临河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应当符合本市相关规范的要求 根据建 筑高度、用地性质等 由风貌管控要求确定。 同一地块内高层建筑临河界面的面宽之和不得 超过所在地 块临河一侧长度的百分之四十。 高层公共建 筑临河界面因与周边 风貌协调需要, 面宽之和确需 超过所在地块临河一侧长度百分 之四十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灞河重点区域内 高层建筑应当错落设计,相 邻等 高的高层建筑不得超过三栋。 第十三条 灞河重点区域内应当 塑造富有变化、协调有序的 建筑形态。 建筑附属设施和 外立面应当进行一体 化设计。 住 宅建筑外立 面应当进行公建 化设计。 鼓励公共建 筑在符合强制性 标准的前提下进行立体 绿化。 第十四条 灞河重点区域内建 筑色彩实行分区、分类管控, 具体管控要求按照《西安 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色 彩详细规 划》执行。 — 4 —第十五条 灞河重点区域内设 置连接城市公共 交通站点、公 共建筑、 城市公 园及居住区的 景观慢行系统。景观慢行系统应当 安全、 连续、开放,与区域环境和自 然景观相融合。 第十六条 鼓励灞河重点区域内 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和公共建 筑地下空间整体开发,节约集约土地资源, 优化地上空间布局, 提升区域环境品质。 鼓励人行道 与相邻建筑退界空间一体 化设计,建设 街头绿 地。 第十七条 灞河重点区域内 标志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 范和标准要求,体 量、形式、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八条 灞河重点区域内 夜景照明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 及风貌管控要求,突出西安奥体中心、 西安国际会展中心、 西安 国际会议中心等重要公共建 筑,打造特色 鲜明、层次丰富、富有 韵律的滨河夜景。 设置照明设施应当 符合节能环保、 经 济适用的要求,严格控 制景观照明范围。 第十九条 灞河重点区域内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 地使用权 的,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前,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将风貌管 控要求纳入规划条 件,作为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 成部 分。 灞河重点区域内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 地使用权的,土 地 — 5 —划拨前,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明确风貌管控要求。 第二十条 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国际港务区管 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动态 监测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灞 河重点区域风貌管控要求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灞河重点区域内的风貌 管控相关活动进行 监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 投诉举报。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 投诉举报应当及 时 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城管 部门及相关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等有关法律 、 法规的规定 处罚。 第二十三条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及 其他部门工作人员, 在灞 河重点区域风貌管控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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