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2021年8月25日贵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15日广西壮族 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置与使用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四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管理,合理利用 城乡空间资源,创造整洁、优美、安全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1共和国广告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 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一)市辖区的建成区; (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建成区; (四)工业园区、西江教育园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 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 法人组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移动载体等,以文字、图像 、 电子显示、实物造型等方式发布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广告设施发布广告 ; (二)利用道路两侧、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 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车库车棚等 公共设施发布广告; (三)利用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广告 ; (四)利用车辆、船舶等移动交通工具或者飞艇、气球等升 空器具,以及空中移动设施发布广告。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在其 住所地或者经营场所范围内,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 2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匾额、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 旅游、生 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 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依据职责对本辖区的户外广 告和招牌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规 范引导,推动户外广告行业诚信建设、健康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规定的 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牵 头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受理 方式。 受理投诉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规定 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应 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将移送情况告知投 诉举报人。 第二章 设置与使用 3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容 貌 标准、安全规范的 要求,与古郡新城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城乡景 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其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条 市、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应 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对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 合理规划,明确禁设区和限设区,在规划区科学统筹、合理安排 一定比例的户外广告空间用于设置公 益广告。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施 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符合国家关于建(构)筑物结构 荷载、防雷、防风、 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 保护的要求; (三)使用光源性装置的,应当符合《建筑照明设计规范》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避免对生产生活和周边敏感目标造 成不利影响;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和要求。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严格按照批 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数量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4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 临时性非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在公共信息栏或者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者划定的场所、设施设置。 第九条 严格控制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电子显示 屏广 告设施设置除遵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外, 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五十米范围内以及朝 向道路来车方向设置; (二)不得播放声音; (三)设置在商业街区的, 夜间亮度不得超过一千坎德拉/ 平方米;设置在其他区域的, 夜间亮度不得超过四百坎德拉/平 方米; (四)限设区内只能设置公共信息电子显示装置; (五)开启时间不得早于七时三十分,关闭时间不得超过 二十二时三十分。遇重大节日或者重要活动时,市、县(市)人 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 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 行设计、施工,组织竣工验收,并做好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和保 存。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 地带; 5(二)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 志牌、交通执勤 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墙)、道 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墙); (三)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位置; (四)在各类地下管 线、架空线和其他管线工程保护范围;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 禁设的其他区域。 第十二条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情形: (一)利用市政公用、电 力、通信、燃气、消防安全或者无障 碍等公用设施,妨碍其正常使用的; (二)利用行道树、绿化隔离带、绿篱等绿化设施,严重影 响绿化景观的; (三)利用建筑物 楼顶及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安全或 者城市容貌的; (四)利用其它设施,妨碍正常生产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 者建筑物形象的; (五)法律、法规 禁设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招牌设置 技术规范要求; (二)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按相关规范配置夜景光源; 6(四)不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等正 常功能; (五)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 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 除临街第一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 需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场地 上,统一规范设置。 第十四条 招牌设置有下列情形的,纳入户外广告管理: (一)招牌设置地 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 (二)将招牌设施更改为户外广告设施的。 第十五条 利用国有建(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商业户外 广告设施,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 让其经营权。 户外广告设施招投标、拍卖等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布公 益广告的数量、时限、形式等条件。 第十六条 商业户外广告设施所 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 依法履行公益宣传义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 商业户外广告设施所 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市、县(市) 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鼓励发布与古郡新城景观相融合、与贵港历史文化相承接、 与公众普遍接受和欣赏习惯相契合的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义 7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十七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 应当经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 续。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 应当依照设置的详细规划、技 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设置人应当在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竣工之日起十日内,将 具体位置、设置效果图及其联系方式等报送县级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申请办理大型户外广 告设置行政许可的,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交的材料。 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 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广告 设置人还应当在活动举办的十五日前向活动所在地的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 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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