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35.240 L67 保 DB5305 山 市 地 方 标 准 DB 5305/T 19.47—2019 替代 DG5305/T 19.47—2017 保山市信息惠民工程综合标准 第 47 部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2019 - 10 - 30 发布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11 - 01 实施 发 布 DB5305/T 19.47—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保山市大数据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保山市大数据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志胡、王明超、李祖燕、丁威、袁建雄、李家晓。 本标准替代DG5305/T 19.47—2017。 DB5305/T 19.47—2019 保山市信息惠民工程综合标准 第 47 部分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山市信息惠民工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术语和定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 理总则、信息资源采集管理、信息资源共享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安全管理、评估监督,本标准适用于保 山市信息惠民工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B5305/T 19.2-2019 保山市信息惠民工程综合标准 总体框架和技术要求 DB5305/T 19.3-2019 保山市信息惠民工程综合标准 术语 DB5305/T 19.11-2019 保山市信息惠民工程综合标准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DB5305/T 19.17-2019 保山市信息惠民工程综合标准 政务信息资源交换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DB5305/T 19.3-2019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与共享体系 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与共享体系是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为支持跨部门、地域间、层级间政务信息 共享以及政务协同而建设的信息服务体系。围绕各类应用主题,满足部门内信息的纵向汇聚和传递、部 门间在线实时信息的横向交换、部门间业务协同等需求,为各级政务部门的业务协同、公共服务和辅助 决策等提供信息交换和共享服务。 3.2 信息资源共享 信息资源共享指机关单位向其他机关单位履行政务职能提供政务信息资源,以及履行政务职能需从 其他机关单位获取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3.3 基础数据库 基础数据库指储存基础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其 中基础政务信息资源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基础的、多个机关单位在其履行政务职能过程中共同需 要的政务信息,包括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宏观经济等基础信息。 3.4 主题数据库 主题数据库指除基础数据库外,集中整理和储存各机关单位管理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密 切相关的某一特定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包括创新资源、人力资源、文化资源、社会诚信、城 市管理、文件档案等数据库。 1 DB5305/T 19.47—2019 3.5 专业数据库 专业数据库智慧各机关单位自己管理的、与业务应用系统紧密结合的政务信息数据库。 3.6 节点数据库 节点数据库指各区范围内的综合政务信息数据库。 3.7 载体 载体指在信息技术和通信系统中,通常把信息的发生者称为信源,信息的接受者称为信宿,传播信息 的媒介称为载体。 3.8 电子监察系统 电子监察系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运用网络技术,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实施监控、监督的系统。 4 总则 4.1 信息资源共享格式 保山市电子政务和信息惠民工程建设应按 DB5305/T 19.2-2019 规定的“设施共建和资源共享”原 则。电子政务和信息惠民工程各应用系统应通过 DB5305/T 19.2-2019 确立的信息惠民总体技术架构来 实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和公共主题数据存储于信息惠民大数据库,由信息惠民 应用支撑平台的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 4.2 信息资源共享原则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原则: ——需求导向,机关单位应当依照其职能提出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需求; ——供方响应,掌握共享信息资源的机关单位应当对其他机关单位的共享需求及时给予响应; ——协调确认,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各机关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需求及响应情 况,界定全市共享信息的条目、种类及范围,制定 DB5305/T 19.11-2019 标准。凡列入 DB5305/T 19.11-2019 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共享; ——统一标准,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归档和共享工作,满 足信息共享的技术格式; ——保障安全,依托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安全机制,确保共享信息 的安全; ——无偿共享,各机关单位之间应当无偿共享政务信息资源。 4.3 信息资源共享职责 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依托 DB5305/T 19.11-2019 与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与共享体系,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整合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建设信息 惠民大数据库,构建城市信息资源中心。各机关单位主管领导为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第一责任人, 各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流程,明确目标和责任。 5 信息资源采集管理 5.1 信息资源采集基本格式 信息采集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前提和基础。各机关单位采集政务信息资源应当按“一数一源” 的原则,采集共享信息应当符合 DB5305/T 19.11-2019 的要求。 2 DB5305/T 19.47—2019 5.2 信息资源的存储格式 各机关单位采集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以电子形式记录、存储。市档案部门对各机关单位政务信息资 源的存储方式及其实施进行指导,并会同相关单位制定电子形式的政务信息资源归档标准,加快以传统 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进程。 5.3 信息资源的更新与维护 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单位应当按照 DB5305/T 19.11-2019 的规定,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更新 与维护,保证政务信息资源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5.4 共享信息的采集 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鼓励机关单位以共享方式获取 其他机关单位已采集的信息,避免重复采集。 5.5 部门信息的采集 各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业务工作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建立完善各自的专业数据库,涉及共享信息的专 业数据库建设应当符合 DB5305/T 19.11-2019 及相关标准。 6 信息资源共享管理 6.1 信息资源共享类型 综合考虑保密级别、需求程度、共享服务能力等因素,可将政务信息资源分为如下三种类型: ——强制共享类信息资源,可供所需机关单位无条件、无偿地共享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 ——条件共享类信息资源,只能按有关规定提供给指定的机关单位共享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 ——不予共享类信息资源,不能提供给其他机关单位共享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不予共享类信息资 源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依据。 6.2 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编制 DB5305/T 19.11-2019 是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各机关单位之间信息共 享的依据。其确立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应依据以下步骤进行编制和完善。 ——按照需求导向的原则,有政务信息资源应用需求的机关单位按照 DB5305/T 19.17-2019 的附录 “B.3 基础信息资源申请登记表”规定格式填写并向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政务信息应用需求。 ——掌握信息资源的机关单位按照其他机关单位对本单位信息的需求情况及相关规定,列出本单位 可共享信息的详细清单报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经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市法制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根据政务信息资源分类及相关规定审核后,创 建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各机关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协调各机关单位分别确认。 —— 信 息 惠 民 工 程 标 准 编 制 单 位 依 据 经 确 认 的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目 录 , 编 入 或 更 新 DB5305/T 19.11-2019 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相应内容。 6.3 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维护 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DB5305/T 19.11-2019 的制定、发布及解释,并在市党政机关内网上发布。 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机关单位提出的共享需求变化,经协调确认后,组织对 DB5305/T 19.11-2019 进行动态更新。 6.4 信息资源共享载体 政务信息资源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是全市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主要载体。各机关单位 3 DB5305/T 19.47—2019 应当根据 DB5305/T 19.11-2019 确立的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可采用在线查询、数据交换等方式共享基础 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中的政务信息资源。 6.5 信息资源库建设 政务信息资源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是信息惠民大数据库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创建工作 领导小组会同有关机关单位实施统一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在保障信息和运维安全的前提下, 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的建设、维护可委托其他相关机构。各区信息化部门负责各自的节点 数据库的管理、建设、运行和维护。 6.6 信息资源交换体系建设 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构建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与共享体系,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公共基础信息数 据库和主题数据库与专业数据库、节点数据库之间数据交换的统一接口标准。各机关单位应当依托保山 市机关专网,保证专业数据库、节点数据库与政务信息资源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之间的实 时连通;各机关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向政务信息资源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上传并更新 共享信息。各机关单位应当确保所提供的政务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机关单位如对其他机关单位提供 的政务信息有疑义,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提供该政务信息的机 关单位予以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6.7 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各机关单位从城市信息资源中心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本机关单位履行职责需要,不得转给第三方, 也不得用于商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相关机关单位在政务信息资源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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