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建标185—201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 2017北京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国家口岸查验 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7〕17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 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 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 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海关总署组织编制的《国 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 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 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具体解释工作由海关总署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29日前言 鉴于目前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现状,国家口岸管理办公 室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编制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全国口岸进行了广 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分析了各地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的问 题与解决措施。在科学论证与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标准文本。 本标准共有五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 施、航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铁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公路口岸查 验基础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 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邮寄国家 口岸管理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邮政编 码:10073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 参编单位: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关总 署监管司、质检总局通关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运输研 究所。 编制组成员:黄胜强张广志白石钦明炜汪鸣 吴文化金伟程刘慧茹武跟平章涛 主要起草人:陈涛王彦庆李嫣然蒋诗辉王豪 张琪张玉堂高鹏刘武锋王百荣 刘伟卢越印淇琪王瀚彬胡惠明 ·1·目次 第一章总则 (1) …………………………………………… 第二章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3) …………………………… 第一节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 (3) …………………………… 第二节选址与规划布局 (5) ………………………………… 第三节面积指标 (6) ………………………………………… 第四节建筑与建筑设备 (9) ………………………………… 第五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 ……………………………… 第三章航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12) …………………………… 第一节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 (12) …………………………… 第二节选址与规划布局 (14) ………………………………… 第三节面积指标 (15) ………………………………………… 第四节建筑与建筑设备 (18) ………………………………… 第五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8) ……………………………… 第四章铁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20) …………………………… 第一节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 (20) …………………………… 第二节选址与规划布局 (22) ………………………………… 第三节面积指标 (23) ………………………………………… 第四节建筑与建筑设备 (25) ………………………………… 第五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6) ……………………………… 第五章公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28) …………………………… 第一节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 (28) …………………………… 第二节选址与规划布局 (30) ………………………………… 第三节面积指标 (31) ………………………………………… 第四节建筑与建筑设备 (34) ………………………………… ·2·第五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5) ………………………………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37) ………………………………… 附件: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39) …………… ·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和保障国家安全,加强和规范国家 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促进设施 集约和共享,保障查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升通关效率,推进大 通关建设,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的 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核口岸查验基础设施项目建议书、可 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 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各口岸的新建、改扩建、迁建等工程, 水运口岸、航空口岸、铁路口岸、公路口岸的查验基础设施建设应 分别按照本标准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执行,临时开放 口岸的查验基础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查验基础设施建 没应以口岸为单元,港区分散的水运口岸可以业务集中的港区为 单元。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涉及的口岸查验基础设施,是海关、检验检 疫、边防检查以及承担口岸查验职责海事机构等查验机构在国家 批准对外开放口岸实施口岸查验执法过程中所使用的专用设施, 门岸查验业务之外的设施不纳入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畴。远离城 镇或通勤不便等特殊情况的口岸,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必要的 生活设施。 第五条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的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共享、 便利通行、有利查验、兼顾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查验机构特殊需 要与共享共用的关系,正确处理现实需要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边境地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应与毗邻国家协调 沟通。 ·1·第七条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必须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公共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节约、土地节 约、劳动安全等政策规定;具有特殊设施要求的口岸,应符合相关 规范或要求。 ·2·第二章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第一节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 第八条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规模按照口岸设计的年出入 境人员、货物、交通运输工具吞吐量等主要指标进行确定,前述主 要指标由地方口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审核确定。其中, 旅检查验基础设施按照年出入境人员吞吐量确定,货检查验设施 按照年出入境货物吞吐量确定,交通运输工具查验设施按照年出 入境船舶吞吐量确定。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分类宜符 合表1的规定。 表1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规模分类 配置 等级水运口岸出入境吞吐量区间 人员Y(万人次/年)货物X(万吨/t) 船舶Z(艘次/年) Ⅰ级 Y≥30 X≥3000 Z≥12000 Ⅱ级 5≤Y<30 500≤X<3000 2000≤Z<12000 Ⅲ级 Y<5 X<500 Z<2000 第九条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按照性质分为公共查验场地和业 务技术设施两类;按照通行对象分为旅检、货检和交通运输工具查 验设施三类;按照使用单位分为海关设施、检验检疫设施、边检设 施和海事设施四类。 第十条水运口岸公共查验场地内容构成宜符合表2的规定。 第十一条水运口岸海关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宜符合表3的 规定。 第十二条水运口岸检验检疫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宜符合表4 的规定。 ·3·表2水运口岸公共查验场地内容构成明细 类别 设施内容构成 旅检 旅检大厅包含候检区以及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查验区 货检货物查验场地包含货物待检区、货物待提区、货物传送分拣区、监 管查验技术装备安装区、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专用场房设置区、危 险化学品专用区、核污染生化污染防治区、检疫处理区、查验平台、 仓库以及出入通道卡口。 对外办事窗口是根据办理进出境相关手续的需要,集中设置的查 验机构对外办事场所 交通运输 工具查验交通运输丁具公共查验场地包括查验机构为实施交通运输工具 查验工作所需停靠口岸执法船舶及待检船舶的码头与锚地 表3海关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明细 类别 设施内容构成 旅检查验报关用房、检测技术用房、档案设备用房、监控分析用房、执 法办案用房、扣留退运用房 货检与运输 工具查验检测技术用房、档案器材用房、货物监控用房、扣留退运用房、运 输工具查验用房 表4检验检疫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明细 类别 设施内容构成 旅检旅客卫生检疫用房、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用房、档案设备用房、截 留物品用房 货检与交通 运输工具查验采样检测用房、检疫处理用房、档案设备用房、截留物品用房、交 通运输工具查验用房 实验 实验用房 第十三条水运口岸边检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宜符合表5的 规定。 ·4·表5边检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明细 类别 设施内容构成 旅检 检查执勤用房、档案器材用房、执法办案用房、技术设备用房 货检与交通 运输工具查验监护执勤用房、检查执勤用房、档案器材用房、执法办案用房、技 术设备用房 第十四条水运口岸海事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宜符合表6的 规定。 表6海事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明细 类别 设施内容构成 交通运输 工具查验船舶管理用房、船员管理用房、船舶交管中心用房、搜救中心用 房、规费征稽业务用房、设备用房、专业档案用房 货检 危防管理用房、采样检测用房、证据保存用房 第十五条在不影响查验功能与效率的前提下,各查验机构业务 技术设施应根据以下实际情况合并建设: 一、能够直接利用所在地部门同类业务技术设施的,应共同使用; 二、货检与旅检场地距离较近的,同类业务技术设施应合并建设; 三、港口或码头已配备符合要求的设施,不再重复建设; 四、其他可共同使用的设施。 第二节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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