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学校校园和周边环境保护条例 (2002年6月28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山西省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 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等二十 七件法规的决定》修正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校园环境保护 第三章 校园秩序保护 第四章 学校周边环境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学校环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教育教 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校环境保 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的周边环境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环境,是指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密切相关的 校园及其周边的有形和无形的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校环境保护的领导 工作,加强对学校环境的综合治理,创建优美、安全、文明、 整洁的教学环境。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学校环境保 护工作。 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住 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文物、卫生健康、体 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学校周边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学校环境的建设和治理,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负 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应当建立完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学 校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学生进行保护学校环境方面的知识 教育,对干扰和破坏学校环境的行为应当加以制止或举报。 第六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及其他 - 2 - 社会组织和个人,均有保护学校环境的义务,应当积极帮助 和支持学校环境的建设和治理。 第七条对在学校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 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校园环境保护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和新建、改建、扩建学校 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消防、卫生、规划、建设等各 种标准。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校,应 逐步治理,达到标准。 第九条学校悬挂名人画像应当符合国家教育行政部 门的统一规定,书写、悬挂标语,做到严肃、整齐,文字规 范。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安全 知识教育。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工作实行安全一票 否决制。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对现有的校舍及附属建筑物、 构筑物的管理和维护,发现危险校舍、建筑物、构筑物应当 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向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报告,限期 解决。 -3 - 学校设备、设施应当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加强 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的防治和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合理布局教学区、体育活动区和生活区;学生 宿舍应当做到空气流通,被褥干净,物品放置有序,无火灾、 煤气等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 和场地、设备及其他财产。 禁止利用学校的房屋和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 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和仓储。 学校用于教学的校舍、场地和设备不得买卖、出租、转 让,不得用于从事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的活动。 第十四条禁止在校园内开办、经营或者变相经营电子 游戏。 学校应当加强对电子计算机及网络的管理,防止不健康 的信息对学生的危害。 第十五条学校对校园内的英烈碑陵、文化遗址、遗迹 和文物负有保护义务,不得擅自改变其原有状态。 第三章‧校园秩序保护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应当维护学校教学秩序, 保护教育环境。 - 4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冲击学校,扰乱、破坏学校教学秩 序和教育环境。 第十七条学校的教学活动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 门统一管理。 除国家统一规定外,未经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 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责令学校停课、放假或抽调教师、 学生进行商业活动和其他非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制定安全防范 措施,配备保卫人员,购置消防设备和必要的防护设施。 学校应当加强外来人员、外来车辆的管理,加强宿舍、 食堂、水源、电源等要害部位及有毒有害化学试剂、药品的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进入学校执行公务,应当出示有效 证件,并通知学校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与公安派出所定期联系制度 和学校法制辅导员制度,并可以聘任兼职法制副校长。 第二十一条校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祠堂、庙宇、坟莹和进行封建活动; (二)进行宗教活动; (三)传播淫秽、色情、迷信、伪科学、暴力、凶杀内 容的出版物; (四)贩毒、吸毒,打架斗殴、聚众赌博、酗酒和其他 -5 - 滋扰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校园内从事商业性经营和商业广 告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任何 物品。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教室、学生宿舍和其他学生集体活 动场所吸烟。 第二十四条除教学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携带易燃、易 爆、有毒、管制刀具以及其他违禁品、危险品进入学校。 第四章‧学校周边环境保护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 建设和治理。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 处理学校周边发生的违法行为。 学校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 机关做好学校周边治安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学校周边环境治安责 任制,加强对学校周边的巡逻,建立与学校经常性的联系制 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生上学、放学期间学 校门前的交通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前的街道设置限速标 - 6 - 滋扰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校园内从事商业性经营和商业广 告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任何 物品。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教室、学生宿舍和其他学生集体活 动场所吸烟。 第二十四条除教学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携带易燃、易 爆、有毒、管制刀具以及其他违禁品、危险品进入学校。 第四章‧学校周边环境保护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 建设和治理。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 处理学校周边发生的违法行为。 学校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 机关做好学校周边治安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学校周边环境治安责 任制,加强对学校周边的巡逻,建立与学校经常性的联系制 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生上学、放学期间学 校门前的交通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前的街道设置限速标 - 6 - 滋扰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校园内从事商业性经营和商业广 告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任何 物品。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教室、学生宿舍和其他学生集体活 动场所吸烟。 第二十四条除教学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携带易燃、易 爆、有毒、管制刀具以及其他违禁品、危险品进入学校。 第四章‧学校周边环境保护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 建设和治理。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 处理学校周边发生的违法行为。 学校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 机关做好学校周边治安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学校周边环境治安责 任制,加强对学校周边的巡逻,建立与学校经常性的联系制 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生上学、放学期间学 校门前的交通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前的街道设置限速标 - 6 - 滋扰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校园内从事商业性经营和商业广 告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任何 物品。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教室、学生宿舍和其他学生集体活 动场所吸烟。 第二十四条除教学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携带易燃、易 爆、有毒、管制刀具以及其他违禁品、危险品进入学校。 第四章‧学校周边环境保护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 建设和治理。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 处理学校周边发生的违法行为。 学校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 机关做好学校周边治安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学校周边环境治安责 任制,加强对学校周边的巡逻,建立与学校经常性的联系制 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生上学、放学期间学 校门前的交通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前的街道设置限速标 - 6 -

pdf文档 大同市学校校园和周边环境保护条例

安全标准 > 法规 >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大同市学校校园和周边环境保护条例 第 1 页 大同市学校校园和周边环境保护条例 第 2 页 大同市学校校园和周边环境保护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2022-12-24 17:32:33上传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网站域名是多少( 答案:github5.com )
评论列表
  •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