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 (2018年11月6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传承客家优 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与利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赣南客家围屋,是指历史上赣南居民为聚族 -1- 而居建设的四面围合、有防御性设施的民居。 第三条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 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维护其真实性、完整性 和可持续性,实现保护、利用与传承相协调。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赣南客家 围屋的保护工作,将赣南客家围屋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建立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工作责任制和联动机制, 统筹做好城乡建设发展中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赣南 客家围屋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旅游、 农业农村、交通、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赣南客家围屋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贵本行政区 域内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做好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 (二)加强赣南客家围屋周边环境整治; (三)协助落实赣南客家围屋灾害、白蚁防治责任和措 施; (四)指导、督促赣南客家围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 理人合理使用赣南客家围屋,依法制止违反赣南客家围屋保 护规定的行为; -2 - (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赣南客家围屋 保护工作。 第六条赣南客家围屋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具体 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做好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 (二)配合做好赣南客家围屋保护的宣传工作: (三)协助开展赣南客家围屋的灾害、白蚁防治工作; (四)制定村规民约,规范村(居)民保护利用赣南客 家围屋的行为; (五)劝阻、制止、报告违反赣南客家围屋保护规定的 行为。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成立赣南客家围屋保护专家委员 会。 赣南客家围屋保护专家委员会由文化、文物、考古、历 史、规划、旅游、建筑、土地、社会、经济和法律等领域专 家组成,负责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利用的咨询、指导、评估相 关工作,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赣南客家围屋保护 的研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开展客家优秀传统文化研究、 编印出版物、展览、媒体宣传、民俗活动等形式,弘扬客家 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全社会保护赣南客家围屋的意识。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在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工作 -3 - 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奖励。 第二章‧保护名录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立赣南客家 围屋保护名录,实施分类保护: (一)第一类: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赣南客家围 屋; (二)第二类: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突 出历史、艺术、科学、文化或者社会价值,且符合以下情形 之一的赣南客家围屋: 1.建筑形制完整,现状保存较好的; 2.建筑样式、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 和科学研究价值,建筑格局比较完整,现状保存较好的; 3.署名人物居住、活动或者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的: 4.位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旅游景区周边,格局基本完整, 作为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旅游景区相关环境要素的,或者成 群成片的; 5.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直接相关的。 (三)第三类:除第一类、第二类外,其他具有较高历 史、艺术、科学、文化或者社会价值的赣南客家围屋。 第十一条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赣南客家围屋直 - 4 - 接纳入第一类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名录,无须审报。 审报第二类、第三类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名录的,由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 赣南客家围屋保护专家委员会提出评估意见后,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名录批准后,币人民政府应当自 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第二类、第三类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名 录前,应当组织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并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以及赣南客家围屋所有人、使用人的意见。 赣南客家围屋评估指标体系,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 门制定。 第十二条申报第二类、第三类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名录,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赣南客家围屋的历史沿革和历史文化艺术等价值 的说明; (二)赣南客家围屋建筑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赣南客家围屋的权属状况; (四)赣南客家围屋的构成清单、照片、图纸; (五)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发现有保护价值 的赣南客家围屋未申报的,应当告知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报。 - 5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及时组织审报。 住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赣南客家围屋有保护价值应当 纳入保护名录,可以尚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提出保护意见,并 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四条纳入保护名录的赣南客家围屋,需要调整保 护类别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审请、评估、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第一类赣南客家围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第二类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 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第三类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 市人民政府对纳入保护名录的赣南客家围屋,应当设立 统一的保护标志。 县级人民政府对纳入保护名录的赣南客家围屋应当建 立记录档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保护利用 第十六条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名录自公布之日起一年 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 门编制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 社会公布。 -6- 第十七条赣南客家围屋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 在纳入保护名录的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 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 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 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赣南客家围屋的安全,在第一类赣 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内,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报批;在第二类、第三类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 内,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前应当征得市人 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纳入保护名录的赣南客家围屋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 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赣南客家围屋的历史风貌。在第一类 赣南客家围屋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照文 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在第二类赣南客家围屋 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文物 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 门备案。 编制城乡规划和实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涉及赣南客家 围屋的,应当征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旅游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第一类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 制地带依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7 - 第十九条在第二类、第三类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 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刻划、涂污、损坏赣南客家围屋: (二)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赣南客家围屋保 护标志; (三)损坏赣南客家围屋保护设施: (四)毁林开荒、采石、取土; (五)建设污染赣南客家围屋及其环境的设施; (六)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赣南客家围屋安 全的物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在第二类赣南客家围屋的建设控制地带内, 不得从事第十九条第五项、第六项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赣南客 家围屋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赣南客家围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赣南客 家围屋所有人可以与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参与赣南客家围屋 的保护利用,并依法享有收益权。 鼓励赣南客家围屋所有人依法成立保护组织,或者委托 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代表所有人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赣南 客家围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签订保护责任书,依法 明确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对赣南客家围屋保护的权利 -8 - 义务。 赣南客家围屋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生变更的, 应当重新签订保护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纳入保护名录的国有赣南客家围屋由使 用人负责维护和修;非国有赣南客家围屋由所有人负责维 护和修,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所有权不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纳入保护名录的赣南客家围屋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 备修能力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帮助。所有人具备修 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义务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 给予抢救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赣南客家围屋进行维 护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保持原有传统格局和 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主体结构,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属于第一类赣南客家围屋的,应当由依法取得相 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修: (二)属于第二类赣南客家围屋的,可以对建筑内部进 行适当的、可逆的改造; (三)属于第三类赣南客家围屋的,可以进行适当的基 础设施改造,添加必要的生活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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