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65号,已经2018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 府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根据2019年7月1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 阳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17件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 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改善生活环境,促进 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收集、运输、处置、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和相关活动,适 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或者 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废 物、可回收物的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统筹规划、 协同推进、全民行动、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辖区生 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 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的指导、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 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的监督 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 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佳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 活垃圾分类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物 业服务示范企业等评定内容。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中小 学、幼儿园的环境教育内容,指导、督促中小学、幼儿园普 及学生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学生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新闻媒体单位做好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工作。 - 2 - 发展改革、交通、公安交通、卫生健康、财政、农业农 村、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和社区 服务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 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 作,协助组织本辖区居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 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体开展生活垃 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 育基地。 本市报刊、户播、电视、官方微博和微信等媒体应当开 展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鼓励环境卫生、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餐饮、 旅游、物业服务等行业协会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培训和 评价,指导、督促其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义务劳动、志愿服务 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公益性服务。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编制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和分类管 理等专项规划以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 -3 - 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 符合专项规划,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 规范。 第九条军站、机场、码头、影剧院、博物馆、体育馆 (场)、公园、旅游景区(点)、商场、宾馆、饭店、大型超 市、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学楼等公共 场所和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配 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根据需要配建生活垃圾处置设施,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 费列入工程总概算。 新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应当同步配建蔬菜瓜 果就地处置设施。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场所、建设项目、市场已经建 成,但未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或者就地处置设施的, 应当补建。 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 法组织工验收,并向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 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同级市容环 境卫生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的,不得交付使用。 - 4 -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商务、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相配套的收集、 运输体系,配备标志标识清晰的分类收集容器,满足生活垃 圾分类需求。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设置规范应当 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 内容。 住宅区、办公区域、生产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应当根据 生活垃圾产生量、种类的实际需要,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 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场所不得擅自关闭、 闲置或者拆除。因工程建设、公共利益等确需关闭、闲置或 者拆除的,应当依法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同级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分类与投放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 圾、其他垃圾,并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 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 织物,废旧家具,废旧日书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 -5 - 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 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镐镍电池、废氧化汞电 池、废铅蓄电池及其他废电池,废白光灯管、废节能灯及其 他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 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 废胶片及废相纸,废矿物机油及其包装物等; (三)易腐垃圾,指在普通存放条件下容易腐烂变质的 有机物废物,包括:单位食堂、宾馆、饭店、居民家庭等产 生的餐厨废弃物,食品加工、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 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 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易腐垃圾 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前款规定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会同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 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由再 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有害 垃圾回收站(点); - 6 - (三)易腐垃圾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能就地处置 的可直接投放就地处置指定投放点: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旧家具、废 弃电器产品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预 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依法从事收运服务的经营者上 门收集,或者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服务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 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自行管理的,本机关、 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社团组织为管 理责任人; 三)军站、机场、码头、影剧院、博物馆、体育馆(场) 公园、旅游景区(点)、商场、宾馆、饭店、大型超市、集 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公共场所, 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经营摊点,其经营者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清扫 -7 - 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 会为管理责任人。 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 管部门、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其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明确 岗位职责; (二)按照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设置收集容器,并保 持齐全、完好、整洁美观,及时维修、更换、清洗破旧日、污 损的收集容器; (三)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 收集、贮存; (四)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分类: (五)将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依法从事收运服务的经营 者收运; (六)在其管理区域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对 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和翻栋、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子 以劝告; (七)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相关数据;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 -8- 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并向社会公布,普遍发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本办法第十二 条规定的分类标准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 堆放,配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减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 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公共场所经营管理 单位等应当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垃圾, 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十七条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 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援后投放。投放人 不重新分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报告所在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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