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 办法 (2018年6月11日钦州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公布,根 据2019年9月27日钦州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的《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钦州市中心城区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维护城市道路安 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保证城市道路质量,根据《城市道 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西壮族 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钦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的挖 掘、修复活动。 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工程建 设以及其他需要破除路面、地下顶进作业等影响城市道路功 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 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 人行道、开放式公共用地、开放式小区住宅道路、绿化带、 广场、各类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1 - 本办法所称钦州市中心城区是指钦州市总体规划中的 主城区、滨海新城区、钦州港区规划范围(中马钦州产业园 区、钦州保税港区除外)。 第三条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实行谁挖掘、谁负责修复 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主城区、滨 海新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监督管理。 钦州港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 挖掘修复监督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相关建设工程 的规划管理和相关建设项自规划的行政审批工作。 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各类违 法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交通、环保、财政、物价、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开展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附属道路下的地 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城市燃气、电力、供水、电信等管线使用单位应当同步 提出规划建设规模和实施各自权属管线建设,并根据不同类 型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沟或管廊。 城市道路下已经规划建设有地下管廊的,各类型地下管 线应当集中整合敷设到地下管廊。 - 2 - 第六条城市燃气、供电、供水、通信、有线电视、交 通标志等管线产权单位,确需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应当在 每年6月和12月前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报送下平 年和下一年度上平年的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并且同时抄送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七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管线产权 单位的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科学制定全市城市道路挖掘半年 工作计划,对全市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平年度工作计划前,应当 征求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线权属单位的意见。 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接照城市道路挖掘半年度工作计划 实施,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一般不得进行开挖。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挖掘计划自颁 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审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请办理挖掘许可证。 第九条,审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二)道路施工设计图纸、挖掘施工方案以及修复方案, 以上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交通组织措施、道路交通 安全防护方案、机械配置、施工临时排水方案、废弃物处理 -3 - 以及现场维护等内容; (三)施工现场相邻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 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涉及埋设排水管线的,应当提供 排水接管技术审查意见书以及复印件:涉及燃气、电力和通 信等设施的,应当提供产权单位的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许可有效期内进行挖掘工 程的,应当重新办理挖掘许可证。 挖掘施工期间,需要超过挖掘许可证许可的范围进行挖 掘的,应当提前两个工作白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变 更审请和依据材料。 因不可抗力等施工原因而导致延误工期的,审请单位或 者个人可以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长许可有效期 的申请。 第十一条取得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 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下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管 线因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使用单位可以先行挖捆 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并且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在挖掘施工中发现技术 资料未标明的地下管线,或者标明的地下管线管位、标高与 - 4 - 实际情况发生差异,或者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的,应当立 即停止挖掘施工,并且报告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相关部门和管 线权属单位,共同商定具体处理方案后再施工。 第十四条‧挖掘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挖掘现场设置连续、密闭、高度统一的监 色硬质材料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1.0米高以上 部分应采用通透式。同时按照施工规范要求设置交通导向标 志、反光桶、反光带,悬挂施工安全标志、警示灯等安全警 示标志; (二)应当在挖掘现场显著处设置施工告示牌进行公示, 告示牌长1.2米,高0.8米,白底黑字,并且载明项自名称、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名称、挖掘范围和期限、责 任人姓名和电话、监督投诉电话、挖掘许可证等内容: (三)应当采取洒水、篷布覆盖以及垃圾白产白清等方 式做好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工作。挖掘的渣土以及施工废弃 物应当定点堆放并控制堆放面积,并且在二十四小时内采用 密闭车辆清运,保持环境清洁。顶管、开挖产生泥浆的,应 当采用专用泥浆运输机械外运。禁止泥浆污染路面或将泥浆 直接排入下水道; (四)应当保证施工噪声和振动符合城市环境噪声排放 标准。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应当采取消声、 -5- 减振、降噪措施,除主要道路口和横穿道路的挖掘工程外, 应尽量避免夜间施工; (五)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和交通安 全设施; (六)水泥砼道路、沥青道路的挖掘应当划线切割。埋 设管线设施、挖掘开槽工程以及横穿道路挖掘的,应当安排 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七)横跨城市道路挖掘的,应当采用顶管技术等先进 方式进行。纵向挖掘城市道路的,而且开挖长度较长、工程 量较大的,应当采用分段施工,分段修复。 第十五条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许可的施工方 案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施工。 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道路沉降或者塌 陷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 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挖掘后的修复工作一般由市政工 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负责。 挖掘单位自行委托修复单位修复的,修复单位应当具有 市政工程施工三级以上的资质。 挖掘单位应当与修复单位签订修复协议或施工合同,并 且报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复过程应当按照本办 法相关规定实施。 - 6 -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应当按照城镇道路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和养护技术规范进行。 道路挖掘沟槽回填应当采用砂、天然级配砂砾或水泥混 凝土等材料进行分层夯实回填,不得使用原土回填。 沟槽回填合格后才能进行道路基层和面层的修复工作, 沟槽回填、道路基层和面层施工质量不得低于原道路技术标 准。 第十八条挖掘单位应当在沟槽回填前通知具有相应 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验线。 测绘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完成验线工作。验线合格 的,测绘单位应在两个工作白内出具建设工程验线单(非建 筑类)。 第十九条挖掘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验线单后,按 以下时限内完成城市道路沟槽回填: (一)主、次干道横向挖掘的,应当当白回填: (二)主、次干道纵向挖掘和支、巷路横向挖掘的,应 当在两日内回填: (三)支、巷路纵向挖掘的,应当在三日内回填。 第二十条挖掘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 部门参加修复施工的沟槽回填、道路基层和面层核验,并且 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监理报告。 挖掘单位应在完成修复后三个工作白内尚市政工程行 -7 - 政主管部门审请质量验收,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审请 后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给予办理验 收合格手续;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挖掘单位限期改正,并且 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实行一年质量保 修制度。时间从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白起计算。 质量保修期届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个 工作日内组织对修复工程质量进行再验收。 第二十二条 修复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实行质量、安全监 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 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挖掘许可证擅自 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两方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挖掘,每挖掘一个点(处)20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挖掘20平方米至50平方米的,处以三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挖掘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处以一万 元以上一方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8 - (四)擅自挖掘1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 上两方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 积、期限挖掘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 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于元以上两

pdf文档 钦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

安全标准 > 法规 >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钦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 第 1 页 钦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 第 2 页 钦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2022-12-24 17:33:36上传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网站域名是多少( 答案:github5.com )
评论列表
  •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