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 (2017年8月29日巴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 月25日巴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 议通过2019年7月25 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巴中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等三部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红军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保护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 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巴中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红军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红军文物,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与川陕苏区和其他苏区革命斗争史相关,反映苏区革命斗争 的重要历史活动、进程、思想、文化等,具有重要纪念意义、 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下列文物: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 (三)重要事件、战斗遗址;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和墓地: (五)与川陕苏区和其他苏区革命斗争史相关的各类纪 念碑、纪念馆等纪念设施; (六)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石刻标语、墨书文 献、手稿和其他文献资料; (七)反映川陕苏区革命活动、工作制度、生产生活等 代表性实物; (八)其他应当保护的红军文物。 第四条红军文物保护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 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统一规划、分类保护、 属地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2 -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红军文 物保护工作,应当将红军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协调解决红军文物保 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合理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 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军文物的白常巡 查和新发现红军文物的现场保护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 协助人民政府落实红军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红军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红军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市、县级文物保 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红军文物的修保养、科学研究、安全 保护、陈列展示、推广宣传和红军文物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工 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退役军人事务、教 育、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宗教等主管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红军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军文物保护的 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军文物的义 务,对破坏、损毁、非法买卖红军文物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 -3 - 举报。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 务、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投资建设文物保护设施等形式 参与红军文物保护工作。 第二章‧保护管理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 的红军文物保护规划,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规划等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编制红军文物保护规划。 省级以上红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报请 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市、县级红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其他红军文物的保护规划, 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红军文物保护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旅游产业规 划等专业规划相衔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城 乡规划协调决策机构成员单位。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红 军文物修、保养、研究和利用计划。 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红军文物保护专项 资金。红军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红军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和项目申报; - 4 - (二)红军文物调查、勘探、发掘、清理: (三)国有不可移动红军文物的修、保养和抢救性保 护; (四)对非国有不可移动红军文物修、保养的补助: (五)红军文物的征收、征集、征用; (六)聘请红军文物保护管理人员的补助: (七)红军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 (八)对红军文物保护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奖励; (九)红军文物保护方面的其他支出。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 制定红军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执行。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军文物晋查制 度,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工作,县级人民政府 负责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红军文物进行普查登记,向市人 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红军文物 资源目录、红军文物档案和红军文物数据库。红军文物档案 应当同时交本级档案馆保存。第十二条对新发现的不可移 动红军文物,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 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认定为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 - 5 - 值的,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市级和县级文物 保护单位,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不可移动红军文物的认定,自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 政主管部门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未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 红军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审核, 对其名称、类别、位置、范围、保存状况、周边环境等事项 予以登记并公布,报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参 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红军文物保护单 立的保护范围,并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 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范围和记录档案,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市、县级红军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的划定,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 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方案,经 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 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红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 地带自依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当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 管部门设置保护和控制标识。 - 6 - 第十七条红军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 下列行为: (一)建设污染红军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 (二)设置户外广告;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在红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除本条 例第十七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红军文物; (二)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红军文物保护单 位标识和保护界桩; (三)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红军文物安全的 物品; (四)葬坟、建窑、取土、采石、捞沙、开矿、毁林; (五)损坏红军文物保护设施; (六)翻爬、骑坐等渎、损害红军文物形象; (七)红军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设立娱乐场所;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红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 除文物保护工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 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红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 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 红军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 -7 - 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 主管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红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 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 第二十条在红军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 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红军文物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危及 红军文物安全,不得破坏红军文物的历史凤貌,建筑物、构 筑物的选址、布局、规模、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 与红军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应当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住房和 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有的危害红军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红军文物保护 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条红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 制地带内,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由市、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治理。 第二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确定红军文物保护管理责住人。 保护管理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有不可移动红军文物,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 人; -8 - (二)国有可移动红军文物,收藏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 人; (三)非国有红军文物,所有权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四)没有使用人的国有不可移动红军文物或者所有权 人不明确的红军文物,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 门指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红军文 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发出保护通知书,督促保护管 理责住人履行红军文物保护义务。 保护通知书应当具有红军文物的保护措施、安全防范和 利用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红军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红军文物 的修、保养及其安全管理。 红军文物保护责任人在红军文物的修、保养及其安全 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改变红军文物原建筑立面、结

pdf文档 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

安全标准 > 法规 >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 第 1 页 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 第 2 页 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2022-12-24 17:33:38上传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网站域名是多少( 答案:github5.com )
评论列表
  •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
热门文档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