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6年8月30日许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 2018年9月26日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 优美的城市环境,营造文明、和谐的城市氛围,根据国务院 -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各县(市、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相结 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水务、环保、交通运输、住房城乡 建设、卫生计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 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所需经费,推 广先进技术,完善基础设施,提升服务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有权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进行劝 阻、举报、投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 - 2 - 的处理和反馈制度。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技术、 资金支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 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 理工作。 第八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水务、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 军站、公园、商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和管理单位, 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 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 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区 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城市公 共区域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住宅区、城中村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 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 府负责; - 3 - (三)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 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四)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等, 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管理者负责; (五)公园、广场、绿地、景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 等公共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管理者负责; (六)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七)河、湖等公共水域以及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在建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产权单位 负责;拆迁工地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 (九)报刊亭、阅报栏、早餐亭、户外广告设施、邮政 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井(箱)盖等设施和空中 架设的管线,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十)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中转站以及其他环境卫 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 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市、 区)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划分和确定的责任 区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贴乱 - 4 - 画、乱挂乱晒、乱摆乱放、散发广告、违规设置牌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 引发病媒生物擎生的其他污染源,水域无明显聚集漂浮物和 污染物; (三)按照规定设置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 完好; (四)遇有降雪结冰,及时清除冰雪。 第十一条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临街两侧的单位、 门店、住户负责搞好各自门前所属(辖)的卫生、绿化和秩 序。 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容 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 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二草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规 划、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 省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经市人 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城市建(构)筑物、街道、公共场所、公共 设施、广告设施和标识标牌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城市容 貌标准。 - 5 - 城市主要街道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外立面应当保持外 形完好、整洁美观。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污染的, 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整修、刷新。 城市主要街道建(构)筑物外部装修应当遵守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保持原建(构)筑物整体设计风格, 不得擅自改变原建(构)筑物外部立面结构。 城市临街建(构)筑物外部装修施工工地影响市容的, 应当按规定设置围挡,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五条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平台、外走廊、 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危及安全的物 品;禁止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者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 挂物品。 封闭临街建筑物阳台、平台、外走廊等,不得超出原建 筑设计外沿。 第十六条在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的太阳能板、 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应当规范设置;电力、电信、 有线电视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应当规范有序。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 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 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 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有关规定。 - 6 - 举办开业庆典、商品展销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 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整 洁,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废弃物。 第十八条住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 道、人行大桥、户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揽工、 修理、加工、散发广告等活动。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划定临时便 民经营区域。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有序经营, 保持经营场地整洁,不影响群众出行。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政府禁止的区域内 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进行露 天烧烤经营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或者油烟净化设施, 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条设置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等应当 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出现污损、破损、残缺的,应当及时刷 新、维修、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适当区 域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 理和保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构)筑 -7 - 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 国家法定节日、全市性活动或者其他活动,需临时设置 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 标语、宣传品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及时撤除。 第二十二条城市夜景灯饰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 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亮化效果应当体现区域功能、建(构) 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 城市夜景灯饰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设施 完好,按照规定的时间启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 擅自移动、拆除夜景灯饰设施。 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环境卫 生专项规划及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 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 总投资。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 的建设和改造,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封闭 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由建设单位 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需要易地建设的,由建设单 -8- 位易地新建或者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后,再予拆除。 第二十五条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 志,全天免费开放,确定专人负责保洁。管理者负责所管公 共厕所达到规定的卫生标准。使用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 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提倡临街单位内部厕所工作时间免费对外开放。 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 统,做到及时清掏、密闭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不能清掏或者 密闭运输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有资质的社会 性服务企业进行有偿代办。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 饮料罐(瓶、盒)、塑料袋等废弃物和动物户体: (

pdf文档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安全标准 > 法规 >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 1 页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 2 页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2022-12-24 17:33:46上传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网站域名是多少( 答案:github5.com )
评论列表
  •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