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34号,已经2015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 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8月13日公布,自2015年10月1 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8月13日公布《贵阳市人民政府关 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7月15 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等17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规范城乡个人 住宅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城乡个人新建、改 建、护建和翻建住房等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居住在本市的城乡居民依法 取得国有土地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确定的土地范围内,新建、 改建、扩建和翻建供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是指居住在本市的城市居民或者 居住在本市户籍所在地的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村民 -1 - 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有关部门批准从外地迁 入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三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个人建 房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其派出的市辖各区规划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区规划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个人建房规划 管理的白常工作。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 辖区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除重要地段外,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结合实际,可以委托开发区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 政府实施本辖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水务、文化和旅游、 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公安等有关主管部 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个人建房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节约用地,体现地域特色,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不得破坏自 然和生态环境、阻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 益。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 个人建房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 门查询,并有权举报、投诉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 -2-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 理举报、投诉,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 投诉人。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 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规定, 按照土地开发时序合理划定个人建房的禁建区、限建区、可 建区,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城乡居民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 土地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环境保护、 林业、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可 以申请个人建房。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应当以一户为单位 申请个人建房: (一)同户常住人口申子女有2人及2人以上达到法定 结婚年龄,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 足40平方米,需要扩建的: (二)按照城乡规划调整宅基地,或者原宅基地被依法 征收未实行房屋安置或者货币市补偿、其所在村或者村民小组 建制未撤销并且已纳入近期城市建设规划,或者原有住房所 在区域因自然灾害等因素火失或者经依法评估认定为易发 - 3 - 自然灾害区域,需要易地新建的; (三)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不能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一户,是指以户籍证明登记的户主及其成员。 第九条村民改建、扩建住宅,新占地面积应当连同原 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含原有住房 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市辖各区范围内,每卢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 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社区和坝子地区内, 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 方米:其余地区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7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 超过320平方米。 第十条城乡居民审请个人危房改造或者翻建的,应当 维持原房屋产权证确定的原址、原面积,并按照规划要求进 行改造。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一)城市绿化用地,城镇各片区之间的隔离绿地,林 地中的乔木林林地和生态公益林林地: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廊道及禁止建设区, 城市道路规划路幅内,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或者 - 4 - 水利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禁止建设区; (三)军事管制区; (四)河、湖、湿地保护范围内; (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不能连通市政管网和没有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六)重点生态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 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 (七)古树名木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八)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 (九)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十)公路建筑控制区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 (十一)地质遗迹及矿产资源理藏地: (十二)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 质灾害区或者隐患区; (十三)纳入城中村改造的区域: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采用集中安置的方式解决村 民住房需求。 个人建房在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并 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个人建房应当按照《贵阳市美丽乡村民 - 5 - 居建筑图集》和《贵阳市镇(乡)建筑风貌导则》确定的建 筑风格进行建设。在民族村寨范围内的,参照《贵阳地域民 族风貌与建筑指引》适当增加地方元素。 第十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易地建房的,房屋建成 后应当及时处置原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个人建房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乡居民审请 个人建房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开发区有关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 府审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房审请书(需写明拟建房屋的理由、位置、面 积、层数、结构、使用性质): (二)户口簿或者有效身份证; (三)拟建佳房方位和四至关系地形图或者选址现状照 片; (四)拟建住房建筑设计图: (五)属危房翻建或者改造的,应当提交具备相应技术 条件的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6 - 以建住房在二层以上、跨度超过6米的建筑设计图,应 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第十六条依法取得宅基地批准文件的村民审请个人 建房的,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审请。村民 委员会自受理审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审请建房情况 核实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白,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 议不成立的,出具同意建房证明。 村民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开发区有关行 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建房审请书(需写明拟建房 屋的理由、位置、面积、层数、结构、使用性质) (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材 料。 第十七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开发区有关行政 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建房审请书之白起30 日内,应当通过政府部门内部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原房 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宗地图原件、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资料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并到现场查验, 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发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 答复申请人。 未设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实施暂不具体条件的区 -7- 域,市各辖区范围内的,向所在地的区规划管理机构提出审 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司证 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县(市)范围内的,向所在地的 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城乡居民审请个人建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有关部门应当不予审批: (一)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的: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或者已纳 入规划实施改造的; (三)村民审请使用宅基地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 门核实和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四)村民住宅用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五)被征收入已实行房屋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 (六)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的: (七)采取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建房手续的; (八)在本办法规定的禁建区域建房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个人建房投资额超过30万元(不含30万元) 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的,应当依法 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 -8 - 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四章批后监管 第二十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的开发 区有关行政机关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个人建房的规 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办理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的个人建房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个人建房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和相关设计图进行 建设。 第二十一条工程峻工后,建房人应当按照规定审请峻 工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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