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13年5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25日甘肃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甘 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 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 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 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方案,报乡 (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 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一名妇女成员,多民族村 民居住的村还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 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1 -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 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 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审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通过后,由管辖村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 政府批准。 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人 民政府财政专项拨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其摊派给村民。 第六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民委员 会换届选举期间,应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指 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换届选举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有关选举的审述、举报和信访工作: (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2 - (一)开展换届选举宣传; (二)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三)拟定换届选举方案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 会议决定,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和投票方法: (四)组织选民登记,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五)组织选民推选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上报备案: (七)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建立并移交选举档案: (八)换届选举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住和委员五至七人组成, 在村民委员会主持下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 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名单应当及时向村民公 布,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员 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第九条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平数的村 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 第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 员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 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有一方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 - 3 - 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罗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年龄的计算从 出生年月起至选举年月止。村民的出生年月以户籍登记为准, 其他情况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 记,并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 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 村级组织中任职的,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经村民会议或者村 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 再参加其他地方的村民委员会选举。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 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 (三)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第十五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 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 4 -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 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审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 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村民可以自荐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在 选举日的十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自荐材料。村民选举 委员会对自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后,于选举日的七日前以姓氏 笔画为序公布自荐名单。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主住、副主住和委员候选人由村 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由过 平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中, 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候选人。每位村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 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一名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候 选人。 正式候选人按照提名得票多少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其中 全少有一名妇女候选人。 第十八条正式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提 名有效并进行资格审查后,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以职位得票多 少为序公布。 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白起三 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尊重 其意愿并尚村民公布。 - 5 - 候选人缺额时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 第十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在指定场 所与村民会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 出的问题。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主任、副主 任候选人名额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名额应当 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 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别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 员。 第二十二条选举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设立 中心选举会场,在居住偏远的村组也可以设立分会场或者投 票站,方便村民投票。 因老、弱、病、残、孕等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 投票站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会议或者村民 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 于选举日的两日前公布参加流动票箱投票的村民名单。 流动票箱应当安全、保密。每个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选 举工作人员负责,其中至少有一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 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代为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 6 - 被委托人应于选举日的三白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 委托登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于选举日的两日前公布委托 人和被委托人名单。 第二十四条正式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唱票 人、计票人、监票人和公共代写人人选,交由参加选举的村 民表决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参 与唱票、计票、监票、公共代写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 票。 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公共代写人员代 写,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代写。代写入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第二十六条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按照收回的选 票数计算。 每次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投 票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投票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 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 第二十七条,选票书写模糊难以认的,由监票人提交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经确认,仍然无法辨认的,该选票无 效,但可以辨认的部分仍然有效。 采用一次性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同一张选票不 -7 - 得选同一候选人或者其他有选举权的村民担任两种以上的 职务。 第二十八条一次性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委员 医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将其获得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票数 相加,计算为所得票数;副主任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将其 获得主任、副主任的票数相加,计算为所得票数。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其他有选举 权的村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按照得票多少的顺 序确定。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中没有妇女当选的,应当先从得 票多的妇女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获得过半数选 票的当选,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当选人中没有妇女的,另 行选举时应当优先选举妇女成员。 第三十一条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 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 则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其他当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 会宣布当选无效。 第三十二条,候选人获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 应当在三日内对票数相等的人员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在十日内就不足的名额 -8 - 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 为候选人,当选人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 一。 第三十三条经过两次选举,当选人数仍不足应选名额 但已达三人以上的,可以先组成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的, 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代理工作;主任和副主任都暂缺的,由得 票多的委员代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宣布,于 当日或者次日予以公告,并报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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