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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报 2020 第6期(总第30期)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 2001年1月8日天祝藏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议通过2001年8月3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批准:2001年9月1日天祝藏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布施 行2020年5月31日天祝藏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修订通过 2020 年9月 24 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祝藏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宜居的生活和工 -3-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 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县城规划区、乡(镇)人民 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开发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部门分别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林 草、教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旅、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的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完 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第六条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县 城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划分,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 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及其街(巷)由所辖社区居委会负责; 一4一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 (二)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公园、公共绿地、桥梁、天 桥、桥下空间、公共广场、景观照明及宣传设施、公共厕所、 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区域,有承包单位的由承包单位负责,没 有承包单位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交通、商业等公共场所,由经 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摊点、商店、超市、饭店、宾馆、集贸市场、展览 展销等经营服务场所,由经营者、管理者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负责本单位及周 边区域;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尚未开建的 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储备机构负责; (七)宅基地房前屋后、田间地头,由村民或者使用者负责: (八)乡镇(村庄)的道路、水渠、文化广场、公共厕所、 垃圾收集站等公共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委 会)负责; (九)河道的环境卫生由水务部门负责。 因责任区、责任人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无法确定所有权人的区域,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 单位或者责任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 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 一5—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 箱等方式接受公众举报;对受理的有关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 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 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使用、管理或者所有的建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保持设计 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建(构)筑物外立面破残的应当及时整 修。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和封闭阳台必须符合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的有关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 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 经自治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临街的建(构)筑物上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 设置外置式烟道、外置防盗栏(网)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应当 统一规范设置。 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标志牌、画廊、橱 窗、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整洁完好、 体现特色,并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主要街道两侧的建(构)筑物的隔离设施,应 当选用透景围墙或者绿禽、花坛、花池、栅栏作为分界,并保 持整洁。 第十三条自治县县城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道、街 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搭建设施、堆(摆)放物料; (二)设置市场、摊点; (三)未经批准的经营、宣传等活动; (四)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广场; (五)其他影响市容管理的活动。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或者临时堆放物料的,必须征得自治县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照 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 第十四条商店、餐馆等场所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 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禁止在沿街非划定区域兜售物品。 第十五条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建筑物拆 除等施工作业,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洒 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当及 时清运。 第十六条通讯、电力、交通、市政等公用设施应当统一规 划。 一 7 一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 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并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第十七条景观照明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 负责景观照明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并保持整洁完好、正常开闭 和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绿化设施及花草树木的行为: (一)损毁绿化设施; (二)攀折树枝,采摘花卉、果实; (三)在绿地内取土、填埋、焚烧物品; (四)在公共草坪内停放车辆、晾晒衣物、露营、踩踏等; (五)其他损坏树木花草的行为。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玻 璃瓶(渣)、饮料罐、包装袋(盒)等废弃物; (二)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两侧及公共 场地焚烧或抛洒祭祀用品; (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四)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 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 市容和环境卫生; (五)不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在公共场所举办宣传、商业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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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10-15 第 1 页 法律法规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10-15 第 2 页 法律法规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10-15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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