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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汕尾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9月1日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节 道路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节 城市绿化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节 其他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 2 —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 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下述活动和场所产生的 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一)房屋建筑、 市政工程、 水利工程、 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 维修、拆除等建设工程施工; (二)道路运输; (三)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清扫保洁; (四)绿化工程、绿化作业; (五)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 (六)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活动; (七)建筑材料、工艺品加工等工业生产活动; (八)农村农用地平整等农业生产活动以及非道路移动农 业机械作业; (九)港口码头工程的贮存物料和工业企业的物料堆场; (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场; (十一)城市建成区裸露地面; (十二)其他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活动和场所。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损害担— 3 —责的原则,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 的环境治理体系。 第五条 市、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 作,根据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制定本行政区域扬尘 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 息共享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扬尘污染 防治法律法规的 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有 关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 科学防治知 识的公益宣传,对扬尘污染防治 违法行为进行 舆论监督。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和督 促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并 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 部门负责城 乡房屋和市政工程 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活动以及建筑 垃圾消纳场、 建筑渣土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场等场所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工作。 第九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 执法主管 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施— 4 —工、公共 停车场和广场以及道路 园林绿化施工、市 容和环境 卫生 作业、城 乡生活垃圾和城市建筑 垃圾收集清运等扬尘污染防治的 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负责未确定建设 单位的建设用地、 矿山开采、矿 山地质环境治理 项目和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 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 设施的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活动和 使用裸地 停车场扬尘污染 防治,以及公路的清扫保洁和绿化工程、绿化作业、港口码头工 程贮存物料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负责规定建筑 垃圾、建筑土 方、预拌混凝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运输 车辆的行驶路线和通行 时间,依法查处上述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行 驶路线、通行 时间行驶 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 维护、 拆除以及 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负责农村农用地平整、非道路移 动农业机械作业、农村 宅基地房屋建设等扬尘污染防治以及 秸秆 等农业 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节 能环保产业 发展,推动工业绿 色发展技术改造和 升级,淘汰落后产能,指 导督促工业企业 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5 —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 市场监督管理、 民政、 林业、科技、 人民防 空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扬尘污染防治 相关工作。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 相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 义 务: (一)建设 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责, 将扬尘污染防治 费用列入工程造 价,实行 单列支付。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 定施工 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将扬尘污染防治内 容纳入工程监 理合同,监督监理 单位按照合 同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 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监督其 编 制扬尘污染防治 专项方案, 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监理 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纳入监理范围,结 合工程 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加 强对施工 单位扬尘污 染防治 情况的检查;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应当 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三)施工 单位应当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 作,制定 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 治工作 台账,配备相关管理人员, 落实施工 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措施。扬尘污染防治 费用应当 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6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 周围应当设 置连续的硬质密闭围 挡。在本市主 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 码头、 车站广场设 置 围挡的,其 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 段设置围挡的,其 高 度不得低于1.8米。 施工单位应当在围挡外粘贴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 、 扬尘监督管理主管 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地面应当实行 硬地化管理,四十八 小时 内不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采 取定时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超过四十八 小时不作业的,应当采 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城市建成区建设 项目的施工 现场出入口应当 安装监控车辆出 场冲洗情况及车辆车牌号码视频监控设备;建筑面 积在三万平 方米以上的,还应当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土 石方施工应当 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 要求: (一)土石方工程作业 时,应当采 取遮盖、围挡、洒水等防 尘措施, 缩短土方裸露 时间,当天不能回填或者清运的土方应 当进行 覆盖;对回填的沟槽应当采 取洒水、覆盖等措施, 配备固定 式、移动 式洒水降尘设备,落实洒水、喷雾降尘等措施, 确保作 业区域 全覆盖; (二)城市建成区土 石方工程作业 期间,应当 在作业区域 周边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录像存储时间不少于三十 天;— 7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 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并且与主管 部门监 控系统联网。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 时,施工 脚手架外侧应当采用 符合 标准的 密目防尘 网(布)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 施工现场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的,禁止采用干 式方法进行 切割。 对建(构)筑物 外部进行修 缮、装饰施工的,按照 前两款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筑材料和建筑 垃圾管理应当 符合下列扬尘污 染防治 要求: (一)施工 现场堆放的砂石等工程材料 或者容易产生扬尘 的大堆物料,应当 密闭存放,采取覆盖措施的应当按 时洒水压 尘; (二)水 泥、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 在库房或者 密闭容器内存放,如果需要露天放置,应当设 置不低于堆放物 高度的严密围挡,并且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搬运时应当有 降尘 措施; (三) 在建(构)筑物施工中运 送散装物料、建筑 垃圾的, 应当采用 密闭方式; (四)清理 楼层建筑垃圾的,应当采 取扬尘防治措施, 禁 止高空抛掷、扬撒;— 8 —(五)建筑土方、工程 渣土和建筑 垃圾应当及 时清运; 无法 及时清运的,采用 封闭式防尘网遮盖,并且定时洒水;不得将 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 垃圾运输的 单位运输; (六)建筑施工 现场禁止焚烧垃圾等各类废弃物; (七)混凝土 搅拌站的搅拌塔楼及物料输 送系统、砂 石堆场, 应建设扬尘 封闭设施, 并在封闭仓内安装除尘降尘设备。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拆除工程应当采 取全封闭湿法 作业,施工 现场应当采 取持续加压喷淋措施。 采取爆破作业的,应当 在爆破作业区 外围洒水喷湿,防止 扬尘扩散。 在生态环境 部门公布的重污染天气或者气象部门发布五级 以上风力期间,应当 停止土石方作业、建(构)筑物拆除和 爆破 等施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建(构)筑物拆除 后,建筑 垃圾应当及 时清运。 建(构)筑物拆除 后的待建工地, 需要移交建设工程施工 单位的,应当及 时移交; 未能及时移交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节 道路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道路和管 线工程施工,除 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 、 第十九条规定 外,还应当采 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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