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安全生产条例
(2020年8月19日盐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重点行业安全管理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 1 ─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
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
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
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
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党
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管
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
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
机制,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
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
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
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落实安全
生产保障措施,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安全生产
水平。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 2 ─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
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
任追究制,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
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设置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和必需的装
备,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 公安、民政、自然资
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 运
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
场监管、体育、气象、海事、消防等部门对各自职责范 围内的
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采取
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 知识、技能的
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育安全文化,增强全社─ 3 ─ 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
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和考试内容;设立安全生产
教育实践基地,创新安全生产教育形式。
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
供安全生产培训等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的教
育培训,引导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增
强事故预防和自救 互救的能力。
普通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每学年
安排一定时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避险演练;职业院校、
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安全生产 教育纳入教学计划。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 公益性宣
传教育,刊播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 舆论监
督。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推 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
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科
学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培育和发展安全评估认证、安
全检验检测监控、安全设施设备等安全产业。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设立安全生产管理专业和 科学技术研
究机构,为安全生产提 供专业人才和技术支撑。─ 4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 在改善
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 抢险救护、报
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
产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以及
国家、省相关规定,生产经营 布局满足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
功能分区布置合理,公共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设施配备完善 ;
(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全体职工参与的安
全生产工作机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 操作规程
和应急救援预案;
(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具备相应的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六)配备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 他条─ 5 ─ 件。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负责,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
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外,还应
当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
工作中的问题;全面客观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和执法人员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如实反映安全生产现状以及
所有安全要素的变化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监管以及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 要负责人应当在每
年年底前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国有 资产监督
管理部门提交安全生产 履职报告。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当 履行下
列职责:
(一)组织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
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 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二)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履行职责情况;
(三)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
(四)实施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 风险辨识和评估、重大危险源管
理、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 6 ─(六)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 问题;
(七)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 分工,在分管的业
务范围内或者生产区域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
位部门负责人在部门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履行下
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参与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 操作规程、安全技术
标准,保障产品或者工艺设计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 技术措施、隐患整
改技术措施、事故应急救援 技术措施;
(三)检查本单位生产经营中 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技术
问题并及时组织处理;
(四)开展安全生产 科学技术研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班组长和现场带班人员应当履行下
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布置当班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检查确 认作业场所、
设施、设备、工具以及防护用品等符合要求;
(二)巡回检查作业环境、安全设施以及生产系 统,及时─ 7 ─ 排查并按照规定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三)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制止和纠正不安全行为。
第十五条 采矿、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制造修理拆
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
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其中,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应当 至少有一
名相应专业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 列规定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一)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配备一名专职或者兼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和一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三)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四)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不足五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五)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应当计入从业人员总
数。─ 8 ─
法律法规 盐城市安全生产条例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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