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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20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第四章 环境卫生治理 第五章 卫生创建与健康建设 第六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七章 监督考核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 ,全面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提高公民健康水平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 ,结 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 ,是指由政府组 织、全社会参与 ,强化社会卫生意识 ,依靠和动员 群众,控制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 ,预防疾病 ,倡导 文明健康 、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的群众性卫生活 动。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 中心,由政府主导 ,实行部门协同 、属地管理 、社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昆明市爱国卫生 工作条例 》的决议 (2020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了 《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 ,同意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结果的报告 ,决定予以批准 ,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施行。 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2020年8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 ——47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20 会参与,预防为主 、群防群控 ,依法科学治理 、全 民共建共享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人民健康优先发展的战略 思想,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 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爱国卫生 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为爱国卫生工 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 国卫生活动 。 鼓励各级公共卫生机构 、大专院校和科研机 构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 ,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 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 第六条 每年四月的全国爱国卫生活动月 , 集中开展爱国卫生主题活动和主题宣传 ,普及爱 国卫生知识 。 第七条 对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表彰 、 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 会(以下简称爱卫会 )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和相关单位组成 ,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 织、统筹、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 作,组织动员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 爱卫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爱卫办 )是爱卫会 的办事机构 ,应当配置专职的爱国卫生工作人 员,承担本级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爱卫 会,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 (兼)职的爱国卫 生工作人员 ,组织本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 卫生工作和活动 。 第十条 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 、法 律法规; (二)制定本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规划 、计划 和标准; (三)组织动员 、协调和指导爱国卫生工作 , 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学习培训 、交流 合作; (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 、健康教育和健 康促进; (六)组织开展卫生创建和健康城市 、健康村 镇建设; (七)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 、发展改 革、教育体育 、科技、公安、财政、民政、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 农业农村 、林草、水务、商务、文化和旅游 、广电、 市场监管 、应急管理 、自然资源规划 、城市管理 、 滇池管理 、司法行政 ,工会、共青团、妇联、新闻媒 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 好爱国卫生工作 。 第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 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确定责任 人,配备卫生设施 ,确保室内外环境卫生达到规 定标准;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爱国卫生工作和活 动。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配备卫生设 施,做好卫生保洁 。 第十三条 在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 害等突发事件时 ,各级爱卫会应当在本级人民政 ——48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20 府领导下 ,加强组织和协调 ,动员单位和个人参 与爱国卫生工作 ,落实联防联控 、群防群治措施 。 第三章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 进工作,加强工作网络建设 ,动员全社会开展健 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 第十五条 增强健康生活意识 ,推广社交距 离、勤于洗手 、科学健身 、控烟限酒 、科学佩戴口 罩等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 第十六条 倡导厉行节约 、反对餐饮浪费 , 推行合理膳食 、适量点餐 、分餐公筷 、剩餐带走 、 不滥食野生动物等文明餐饮消费方式 ,坚决制止 餐饮浪费行为 。 建立健全政府引导 、社会参与 、群众监督 、法 治保障的长效机制 ,营造餐饮浪费可耻 、节约为 荣的社会风尚 。 第十七条 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 ,建 设健康社区 、健康单位 、健康家庭 ,开展以下健康 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 掌握健康科普知识 ,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开展健 康教育; (二)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 有关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程 ,学校、幼儿园应当 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普及健康知识 ,培养学生 、幼 儿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 (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和社会 组织应当对单位职工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培 养职工自我保健能力 ,倡导对职工开展健康检查 和健康指导 ; (四)广播电视 、报刊、网站等各类媒体应当 开展健康知识公益宣传 ,在传染病流行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 ,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宣传健康 知识、警示健康风险 ; (五)车站、机场、广场、公园、商场等人群集 中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结合实 际情况,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或者其他宣传平 台,普及健康知识 。 第十八条 学校、医疗机构 、集贸市场 、室内 公共场所 、公园、广场、车站(码头) 、机场、旅游景 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众场所应当配置数量足 够、质量达标 、使用方便 、管理到位的洗手设施 。 第十九条 倡导吸烟控制 ,开展吸烟危害健 康教育,组织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 ,鼓 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无烟单位创建工作 , 减少吸烟对公民健康的危害 ,创造良好公共卫生 环境。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 ,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 目的禁烟标识并确定责任人 。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 、公共交 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 第四章 环境卫生治理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 照城乡统筹的要求 ,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相 关基础设施建设 ,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整体水平 。 第二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应当符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和标准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 、社会组织应 当开展经常性的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完善环境卫 生设施,落实环境卫生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应当符合 以下要求 : (一)建立村庄保洁制度 ,清扫保洁常态化 , 庭院整洁有序 ,禁止乱堆乱放 、乱贴乱画 ,生活垃 ——49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20 圾分类收集 ,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全覆盖 ; (二)建立基本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禁止村 庄乱排放污水 ,村内无黑臭污水 ; (三)水冲式无害化公厕管护到位 ,无害化卫 生户厕全覆盖 ; (四)畜禽实行圈养 ,有畜禽粪污收集设施 , 禁止粪污随地排放 ; (五)道路通畅 、路面硬化 ,物件柴草码放整 齐; (六)其他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要求 。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农村厕所改造 ,加快无 害化卫生厕所建设 。 农村新建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应当 按照规定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已建住房 无卫生户厕或者户厕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应当进 行建造或者改造 。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 施规划及设施设置规范 ,组织建设 、设置或者改 造辖区内的生活垃圾转运站 、垃圾房、有害垃圾 暂存点、垃圾分拣中心和垃圾收集容器 、垃圾分 离运输和分类处置等场所 、设施设备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 置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站 (点) ,并 引导村(居)民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 圾,不得随意倾倒 、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障生 产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达标 ,规范从业人员健康 管理,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 第二十六条 宾馆(旅馆、旅店) 、洗浴、文化 娱乐、美容美发等公共场所及其卫生设施应当科 学实施清洁消毒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 集贸市场应当制定和实施环 境卫生、疫情防控 、食品安全 、野生动物及活禽交 易监管、周边环境清理 、标准化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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