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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港澳旅游从业人员 在横琴新区执业规定 (2020年9月29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和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建设 , 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 澳门) 的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便捷有序提供服务,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以及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 、 《横 琴国际休闲旅游岛建设方案》 的规定,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港澳旅游从业人员,是指持有香港有效 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香港居民,持有澳门有效导游工作证的澳 门居民。 第三条 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具备规定条件并经合法备案,可 以在横琴新区范围内为游客提供向导、 讲解以及相关旅游服务。 第四条 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备案,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 1 -(一)香港居民持有有效香港居民身份证以及导游证或领 队证;澳门居民持有有效澳门居民身份证以及导游工作证。 (二)持有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三)未患有传染性疾病。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可以向横琴新区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横琴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经培训、认证后,领取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 第六条 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有效期与港澳执业 注册有效期一致。 有效期内,持有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 件的港澳旅游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在香港的导游证 或者领队证、 在澳门的导游证被暂停或者吊销的,横琴新区旅游 从业人员专用证件自动暂停或者失效。 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有效期届满,持证人员可 以申请续期。续期条件与首次备案条件一致。 第七条 持证人员在横琴新区执业,应当接受横琴新区旅行 社的委派。 第八条 持证人员在横琴新区开展执业活动,应当佩戴横琴 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广东省旅游条例》 、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等内地旅游业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引导游客健康、文 - 2 -明旅游。 第九条 横琴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内地旅游业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对持证人员在横琴新区范围内的从业活动实 施监督管理,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港澳旅游从业人员未经备案,在横琴新区从事导 游或者领队活动的,由横琴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内地旅游业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关于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 导游、领队活动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持证人员在横琴新区的执业活动违反内地旅游业 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依法应当被处以吊销导游证的,横 琴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撤销备案,收回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 员专用证件,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的备案申请。 持证人员在横琴新区的执业活动违反内地旅游业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横 琴旅游主管部门依法暂扣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三个 月至一年;两年内被两次暂扣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 的,由横琴旅游主管部门撤销备案,并收回横琴新区旅游从业 人员专用证件,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的备案申请。 第十二条 横琴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持证人员的执业情况在 横琴新区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并知会香港旅游事务 署和香港旅 游业议会、澳门旅游 局和澳门相关行业 协(议)会。 - 3 -第十三条 横琴新区管理 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为港澳导 游及领队以外的其 他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的服务活动提供 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备案及管理的具 体办法,由 横琴新区管理 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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