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旅游条例
(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9
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
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四章 旅游安全、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
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
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以及
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建设、公共服务、产业促进、经营服
务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省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
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全域旅游发展,体现岭
南文化特色,形成政府引导、依法监管、市场运作、企业
经营、社会参与、旅游者文明旅游的发展格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
和领导,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将旅游业发
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促进旅
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旅游业的
发展,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旅游业与相
关产业协调、融合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旅游业发展
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旅游工作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旅游推广、公共服
务和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
的相关工作,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六条 鼓励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机构和公民开展旅游公益宣传,普
及旅游知识。
第七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
业自律,发挥引导、服务、交流、协调、监督作用,推动
旅游业诚信建设,并建立对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评价机制
和优质服务奖励制度,改善旅游从业环境,依法维护行业
合法权益和公平竞 争秩序。
第二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八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 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 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产 品和服务, 拒绝
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 易行为;
(二) 要求旅游经营者全 面、真实提供旅游产 品和服
务的内 容、规格、 费用和其他有关 情况;
(三) 要求旅游经营者 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保 证旅游
产品、服务的内 容和质量;
(四)人格 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
重;
(五)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 或者从
业行为进行监督,并 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应当 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 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 德,爱护旅游设施,保
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文明旅游;
(二) 尊重当地民 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 宗教信
仰;
(三)对旅游经营者 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 个人
健康信 息,履行旅游合 同所约定的义务;
(四) 在旅游活动中遵 守安全警示等旅游安全有关规
定,对国 家和本省应对重大 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
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 或者旅游经营者 采取的安全 防范
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义务。
第十条 旅游者 在旅游活动中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损害当地居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
合法权益 或者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
(二) 扰乱公共汽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
公共交通工 具上的秩序;
(三) 破坏公共环境 卫生、公共设施,以 刻划、涂污
等方式 损坏旅游地文 物古迹;
(四)参 观或者参与 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 德
的项目 或者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 在旅游经营活动中 享有下列权
利:
(一) 要求旅游者 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
按时提交相关 证明文件;
(二) 符合法定 情形可以依法 变更旅游服务内 容;
(三)自主经营权 受法律保护, 拒绝违法检查、收
费、集资、摊派等;
(四) 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 尚未公开的旅游 路线和
其他旅游服务产 品、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信息以及
其他商业秘密;
(五) 拒绝旅游者 提出的违法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要
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 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 履行下列
义务:
(一) 需要第三方 提供游览、住宿、交通、 餐饮、购
物、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从 具有法定资质的经营者中 选
择;
(二) 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 标准要
求提供规范化的旅游服务;(三)建立和 落实安全责任制度,保障旅游者的人
身、财产安全;
(四)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
益;
(五)为旅游者依法处理旅游 纠纷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 德、
执业规范、业务 技能和安全知识等 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义务。
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 在旅游经营活动中, 不得有下列
行为:
(一) 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相关规定 或者不
履行价格 承诺;
(二) 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 商品、接
受服务;
(三) 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四) 泄露、公开和 非法使用旅游者 个人信息;
(五)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旅游从业人员从事旅游业务, 享有下列权
利:
(一) 要求旅游者遵 守合同约定,妥善保管 随身物
品,拒绝其提出的超过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二)依法与旅游经营者 订立劳动合同,获得与其职业等级、服务质 量相一致的劳动报酬,拒绝旅游经营者 提
出的垫付费用等不合理要求;
(三)依法 获得劳动安全 卫生保护、社会保 险和福
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等;
(四)人格 尊严受到尊重,人 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 随团导游在景区进行 讲解服务的, 景区管理机
构或者经营者 不得阻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旅游从业人员从事旅游业务,应当 履行下列
义务:
(一) 接受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依法 佩戴或者携带
导游证等证件;
(二)遵 守职业道 德,尊重旅游者的民 族风俗习惯和
宗教信仰;
(三)依法 向旅游者 告知和解 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引导旅游者安全、健康、文明、环保旅游;
(四)遵 守旅游目的地法律和 尊重当地民 族风俗习
惯,及时制止旅游者 违背旅游目的地法律、 风俗习惯的言
行等不文明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义务。
第十六条 旅游从业人员从事旅游业务, 不得有下列行
为:(一) 向旅游者 索取小费;
(二) 拒绝履行旅游合 同;
(三)强行 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
(四) 诱骗或者以殴打、弃置、恐吓、辱骂、限制活
动自由等方式,强 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旅游 商品或
者服务;
(五) 未经旅游者 同意公开其信 息;
(六)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 或者旅游从业人员发生
争议或者合法权益 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 或者旅游从业人员协 商;
(二) 向消费者协会、旅游 投诉受理机构 或者有关调
解组织 申请调解;
(三) 向公安、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 投
诉;
(四)根据 仲裁协议或者旅游合 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提
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 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旅游经营者与旅游从业人员 之间或者旅游经营者 之
间、旅游从业人员 之间发生争议或者合法权益 受到侵害
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保障旅游服务质
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 零负团费和其他 不合理的 低价组织旅游活
法律法规 广东省旅游条例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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